股權質押系權利質押。《擔保法》、《物權法》和《民法典》均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方可質押,設立質權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民法典》確立了股權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的新規,在法律實務中應引起大家關注。1、《擔保法》、《公司法》的規定《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對股份轉讓是這樣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擔保法》與《公司法》的上述規定來看,股權出質需要適用股權轉讓的規定,應當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即為無效。2、《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一百七十八條進一步規定,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物權法。所以,在《物權法》實施後,只需要有訂立股權質押合同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工商管理部門的登記就可以給股權設立質權,不再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一般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新三板上市並且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上市公司股權,而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但《物權法》關於股權質押登記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規定,不是很嚴謹。2011年國務院認可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存在之後,《物權法》的上述規定就成為「區域性股權市場」辦理股權登記,特別是質押登記的法律障礙,該障礙近十年未能妥善解決,直到民法典的出臺。3、《民法典》對股權質押登記機構的規定變化《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民法典》生效後,只要在國家認可的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均可產生權利質押的法律效力。新規將質押登記機構擴大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省級「股權交易中心」等。12月1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全國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由人民銀行承擔,提供基於網際網路的7×24小時全天候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