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裡租個院子改造成民宿後一年後,村委會要求租戶給村裡交每套每年2000元的資源使用費和管理費是否應該?這個應不應該交呢?在門頭溝租房子做民宿的孫先生近期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孫先生從專門發布農村房屋出租信息的美麗新鄉村平臺找到一處風景不錯的院子,順利跟村民房主籤下,並花了半年時間改造經營民宿,因為經營不錯所以生意還不錯。這時村委會跟孫先生說要給村裡每年交2000元的資源使用費和管理費用。
孫先生覺得我這是租來房主的房子,等同於跟轉讓了房主在村裡的權益,所以這不應該交。
但是村委會也有幾個理由。一是孫先生的客人進村佔用了村裡的停車位資源;二是孫先生享受了村民同等的用電用水福利,因為用水量比同村大很多;三是孫先生經營的民宿垃圾多了很多,村裡統一清運。總的來說有很多資源是全村人共享的,所以收一個院一年2000元的費用也都是補貼到全村村民的公共事業中去了。
專門從事農村房屋信息發布的美麗新鄉村平臺上每年出租的農村院子數量龐大,這樣的現象多不多呢?村裡的要求合理不合理呢?據美麗新鄉村平臺負責人介紹,現行的國家政策是通過盤活鄉村的閒置農房一是讓農民增收,二是壯大村集體經濟,所以很多閒置宅基地及農房出臺的文件是由村集村主導閒置宅基地和農房的盤活。如果按各部門發布的文件精神來看,民宿經營者的確需要考慮村集體的部分收益。另外,租賃者租賃的雖是農民房主的房屋,但宅基地是村集體的,村裡公共設施是村集體的,村裡水、電力的使用以及產生的垃圾都需要佔用村裡的資源。所以建議民宿主對村集體合理的要求給予一定的積極回應。
註:文章中的案例來源美麗新鄉村公眾平臺農房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