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秋濱派出所副所長李振吉收到一封感謝信裡面這樣寫:「也許這件事對於您來說,只是工作中一件微乎其微的事情,但是對於我而言卻是恩重如山。」來信的是市民餘女士,她曾於11月18日到秋濱派出所報警求助,稱有人在微信群內對其進行辱罵。
「別急,你先和我說說具體什麼情況。」接到報警後,正在值班的李振吉一邊安撫情緒激動的餘女士,一邊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明,11月11日,工廠負責人張某與餘女士因薪資問題發生爭執,並在微信群中,多次對餘女士進行辱罵。受此事的影響,餘女士的情緒一直不好,加上群裡有自己認識的朋友,她覺得生活受到了影響,於是選擇了報警求助。
秋濱派出所立即傳喚了張某。經審訊,張某對自己在微信群辱罵餘女士一事供認不諱。「我們每個人都要對自己說過的話負責,網絡從來不是法外之地。」經過李振吉的批評教育,張某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主動向餘女士進行了道歉。
張某在微信群內公然侮辱餘女士,造成了社會負面影響,對餘女士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困擾。張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相關規定,鑑於她認錯態度良好並已取得餘女士諒解,江南警方依法對其給予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江南警方提醒廣大群眾
網絡社交活動不能為所欲為,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空間開展社交活動時,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裡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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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訊 員:趙葉薇
編 輯:葉婉瑩
審 核:戚江文
【來源:金華平安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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