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1 02: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鄭妮 上海青浦法院
青小法,今天2020520!
青小法
今天教你如何表達愛,法律學的好,戀愛沒煩惱。
01
給男友發的「520」「1314」紅包
分手後是否可以要回?
小趙和小周確立戀愛關係後,因小周開店需要,曾向男友小趙多次借款,小趙用微信、銀行轉帳等方式陸續給小周轉帳38萬餘元。兩人分手後,小趙要求小周歸還借款,但小周無力支付,小趙遂將小周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38萬多元的轉帳中有33萬元整數轉帳屬於借款,還有4筆轉帳金額的數目特殊,分別是一筆13145.21元和三筆13145.20元,由於此時雙方為戀愛關係,法院認定這5萬多元是小趙基於示愛作出的贈與行為,因此不支持要回,最終判決小周需歸還小趙33萬元借款本金。
男方律師溫馨提醒
發紅包請發100元,1000元,1萬元等普通金額,可能被認定為借款,分手時可以主張返還。需要注意的是,在備註中不要寫「我愛你」等詞彙,建議使用「這是你要的錢」。
女方律師溫馨提醒
收到整數紅包時記得回覆:「謝謝親愛的、節日紅包好喜歡」之類的話,鎖定紅包的贈與性質。
02
已婚男給女友發「520」「1314」紅包
原配咋辦?
張先生和李女士系合法夫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張先生與王女士一直保持婚外不正當關係。期間,張先生多次向王女士發送「520」「1314」「334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金額累計超過30萬元。李女士得知後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全數返還。
法院審理後查明,張先生贈與王女士的錢款來源系夫妻共同財產。張先生未經李女士同意,擅自將多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贈送給王女士,損害了李女士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故判令張先生贈與王女士的行為無效,王女士應全數返還獲贈財產。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分手後是否可以要回呢?
❶ 戀愛期間發送相對小額的紅包,是雙方為維持感情而做出的贈與行為,分手時一般不支持返還。
❷戀愛期間贈與貴重財物,酌情支持返還。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雙方收入水平考慮,對於價值較大財物以及對給付人具有較大的特殊紀念價值意義的財物,酌情支持返還。如房產、汽車、貴重首飾、較大金額現金等。
上述貴重財物雖然是自願給的,但係為了達到結婚目的的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結婚的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則可酌情支持返還請求。
❸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需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未經配偶同意,一方向他人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有違夫妻忠實義務和公序良俗原則,受贈人應當予以返還。
青小法,今天還是小滿
青小法
原標題:《「愛情轉移」了,這些紅包可以要回! | 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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