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美麗與顏俊之間是否成立合法的收養關係?
根據我國現行收養法相關規定,收養關係的成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的人才可以成為被收養人:
● 第二,生父母雙亡的孤兒;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兒;或是生父母雖在,但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劇中,顏俊母親鍾潔雖已去世,但其父親顏永原尚在,其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但其父顏永原存在長期酗酒以及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暴力傷害、性侵等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客觀上已不具備繼續擔任監護人的資格,在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是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在此期間應當由民政部門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承擔臨時監護職責。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人才可以成為收養人:
● 第一,無子女即收養人不論是有配偶者還是無配偶者,必須無自己名義下的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這裡所說無子女,並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願生育,要求收養子女的,只要具備相應條件,也可以收養子女;● 第二,年滿35周歲這是取得收養人資格的最低法定年齡,不滿35周歲的公民一般不得收養他人子女。若收養人為夫妻的,須夫妻雙方均年滿35周歲;
● 第三,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是指收養人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從物質生活和教育諸方面為被收養人提供良好的條件和環境,使被收養人身心健康地成長。
在劇中,雖然未對葉美麗的年齡、婚姻狀況等進行明確的介紹,但綜合全劇基本上能判斷葉美麗本人應當符合上述作為收養人的全部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自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成立。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收養登記應當是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葉美麗收養顏俊並未經過法定的登記程序,所以他們二人之間所謂的收養關係其實並未成立。
葉美麗拐賣兒童罪是否成立?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從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 一. 從主體要件上看,拐賣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拐賣兒童罪。
● 二. 從主觀要件上看,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拐騙來的兒童出賣的目的。而葉美麗主觀上並不存在拐賣的故意,其帶走顏俊一是基於對其母親鍾潔的承諾,二是她本人對顏俊不幸遭遇的疼惜。
● 三. 從客體要件上看,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被侵害兒童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但從本案來看,葉美麗的行為並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侵犯本罪所需要保護的法益。
● 四. 從客觀要件上看,拐賣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劇中,葉美麗帶走顏俊是基於其母親鍾潔臨終前的囑託,且其並未採取任何矇騙、利誘等行為。
綜上分析,葉美麗被指控拐賣兒童實屬冤枉。
法律延伸:《民法典》關於收養規定的新變化
對照表:
我國首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對於收養制度也進行了收編和修訂,在原《收養法》基礎上進行了一定調整。通篇看來,此次民法典的修改更加強了對於被收養人的權益保障,這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中確立了基本原則: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從具體條款上分析,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增加了要求收養人應具備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並且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規定。結合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新增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可見,民法典對於收養人的資質要求更為嚴格,且明確了相關政府部門負有對收養進行評估監督的職責。這對於被收養人來說,無疑更多了一重保障。我們也期待後續關於收養評估制度的進一步落實與完善。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也將收養年齡差的強制性適用要求進行了擴大,從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修改為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更加全面的保障了被收養人的權益,預防性侵害行為的發生。最後,民法典通過提高允許被收養年齡,從十四歲以下擴大到未成年人,使得更多有切實被收養需求的未成年人能夠獲得生存保障。此外,順應當今生育政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條也調整了允許收養人數,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人的親生子女加收養子女,最多已可達兩人。
作者 劉園園律師
中國礦業大學法學碩士
民商事爭議解決 / 人力資源法律服務 / 涉外法律服務
經過七年的法學專業培養,擁有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長期以來從事法律服務產品的開發及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控有著較多心得。
代表業績: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世界500強企業法國聖戈班集團下屬中國公司近2000名職工分流項目處置工作;作為項目組成員,接受政府方委託,在某外資公司決定提起解散並與300餘名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事件中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為某上市公司提供人力資源全流程法律風險防控及法律服務產品。
作者 楊婷律師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碩士
建築工程與房地產 / 民商事爭議解決 / 涉外法律服務
提供過法律服務的單位:徐州澤合信地產有限公司、徐州金榮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物業集團、徐州鑫苑置業有限公司、江蘇雲意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徐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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