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敢於思考「不可想像的事情」,因為如果事情變得不可想像,思考就停止,行動就變得無意識。
——富布賴特
7月3日,演員王珞丹發微博尋找拎走同事寵物鴨的女子,後其將該微博刪除並發文稱寵物鴨已死亡,暗示寵物鴨被人食用。該事件曝出後,引發網友熱議,幾度登上熱搜。當地宣傳部表示,對該事件高度重視,涉事女子已被警方找到,後續將公布調查結果。
尋找丟失的鴨子,與失物招領本身其實並無多大差異,但當這件事的主角變成了當紅女明星,當失物變成了價值高達1.5萬元的柯爾鴨,這件事情就在整個的性質上發生了突變。
關於鴨子方面,是社會焦點關注的對象
關於這件事情最後的判決結果尚未出爐,而且大概率永遠沒有出爐,警方給的答案僅僅是涉事人已經找到,王女士也沒有明確給出後面的觀點,只是將下面這副圖片放了出來
可以看出雙方都想要儘可能的將事件壓下去。
但各位網友則是對事件背後的社會邏輯產生了疑惑?
柯爾鴨一隻的價格往往高達上萬元,就連鴨蛋的價格也一般高於500元,按照我國刑法典規定,上萬元的盜竊已經屬於較高金額的案件,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疑惑,站在該拿鴨女子的角度,她並不知曉該鴨子的價值,這可以從她在拿到鴨子後並未進行市場銷售而是將鴨子煮了吃可以看出。這隻鴨子在該女子眼中,僅僅是一頓鴨肉的價格,因為一頓鴨肉被判入獄三年,是不是嚴重了點。
有人坦然,犯罪入獄天經地義,難道在路上隨便拿他人物品,可以當無事處理嗎?
凡此種種,都反映出一種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社會現象,下面讓我們來探討一下。
部分資料來源 |詹青雲《像律師一樣思考》
我們不妨轉換思考角度,站在受害者的視角:
我丟了我價值一萬的鴨子,且這隻鴨子對於我來說並不意味著一隻普普通通的鴨子,他更是對於主人來說情感的寄託,相信各位有養寵物的朋友應該都懂。
但站在這位拿了鴨子的女士視角:路上撿到的鴨子,身上並沒有任何有和其主人有相關信息的標誌,可能就認為這是一隻無主的,野生的鴨子,抓來食用未嘗不可。
的確,這件事情丟失鴨子的一方絕對負有一定責任,首先便是沒有照料好自己的寵物,其二便是沒有在其寵物身上留下任何相關信息,因此造成其寵物的損失與其主人不可能撇清關係。
很多朋友這就比較疑惑:難道路上隨便看到一隻如此白潔靚麗的鴨子,可能是一隻野生的無主鴨嗎,就算是一隻無主的鴨子,也不能隨便順手牽羊啊。
但各位朋友們細細想想,自己是否已經戴上了有色眼鏡看這個問題,我們把情景誇張化:如果法律最後判決大媽全額賠償1萬元甚至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那就會出現:路見不平踹到一塊石頭,身邊迅速竄出一伙人:」朋友,這是我太爺爺傳下來的神石,是我們代代開光的傳家寶,你踢了一腳,拿錢來吧。「這樣想,是不是就覺得有點荒謬?
對於這位大媽,路上隨便看到的一隻」野鴨「對於她來說和一塊石頭有什麼差別呢,她可沒心思去苦心積慮地去了解這隻」可達鴨的前世今生「.
在這個事件中,我們不能簡單的將這隻鴨子對於其主人的價值與對於該拿鴨人的價值等同,這種情況,便是廣義的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社會影響。
2.
解決問題的不可探究性
這可能暴露出來一個更加根本的問題,社會中不同的群體對於一個物品的價值,有認知的不同、判斷的不同。我們是不是應該遷就不足的認知,在量刑上予以適當的寬容?
比如2003年,有幾個務工人員翻牆進入了北京農林科學院的一個果園,然後吃了幾串葡萄。
從這幾個務工人員的主觀出發,「可能只是渴了,看到這個葡萄很可愛,就把它摘下來吃了,吃幾串葡萄而已」,很難把它想像成是一個嚴重的偷竊行為,或者觸犯盜竊罪的行為,雖然它是不對的。
但是那幾串葡萄是農林科學院花了10年精心培育的品種,它的價值有40萬。
盜竊罪按涉案金額有不同程度的量刑,40萬價值的量刑可以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如果我們真的按照客觀標準去量刑,幾個務工人員吃了幾串葡萄,然後就要坐十幾年的牢。大家會覺得這個社會是不是對他們太苛刻,太殘忍了?這個量刑是不是太嚴厲了?
可是假設這種葡萄就只培育出了這幾串,科學院的科學人員他們10年的心血就白費了,也是不是對他們挺殘忍的?
這種情況其實在法律上是比較常見的,就是偷竊的一方或者毀壞財物的一方,從這件事情裡所得到的利益,和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在量級上是不成正比的。
比如一個小偷去偷高速路的護欄,只是為了賣廢鐵,或者他偷了高壓線,只是為了賣線裡的銅絲。他所獲得的金錢價值可能是非常有限的,但是他造成的損失可能是非常嚴重的,可能是車禍傷亡的損失,可能是一個地區的電力供應的損失,這種不匹配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
法律在量刑的時候必須得考慮不同群體不同的認知,或者是考慮社會一般的認知,而很難真的以客觀的價值去衡量大家的行為。懷著不同的目的去做同一件事,行為性質的嚴重程度應該是不同的。
所以在種種的這些平衡之下,能夠真正做出的補償是非常有限的。而我們真的能夠做到的事情,還是得去盡力保護那些對我們來說非常珍貴的東西。
雖然別人可能只是覺得是一串普通的葡萄、一隻普通的狗、一隻普通的鴨子,我們只能對它們加強保護,好好地珍惜和保護它。這才是社會效益最大化的方式。
3.
傷害應該如何衡量?價格的衡量
想要解決這一類信息的不對稱帶來的案件,關鍵要把握兩個方面:該物品的價值如何衡量,補償如何令雙方都滿意或感覺不虧。
價值的衡量
起先我們討論過價值衡量的主觀與客觀,這隻鴨子在本案中有三個價值:對於主人來說,寵物是無價之寶,對於拿鴨人,一頓鴨肉500塊不到,客觀價值,一隻柯爾鴨10000到20000元。
但在任何有關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中,價值都是很難判斷的。
好比近期火熱的安順市公交車墮江事件,對於社會造成的損失是無可估量的,任何一個生命,哪怕是身體的部分,對於自身絕對都是無價之寶,你不可能為了某一個確切的金錢數額去說:我為了XX錢我願意犧牲我的生命,我為了XX錢我願意砍斷我的雙腿。你如何衡量這位司機的一個簡單的扭轉方向盤對這些家庭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嗎,法律如何判決對司機家屬的索要賠償?
這種種信息不對稱事件無一不闡釋了一個觀點:事物的價值是不好判斷的。
如何令雙方都滿意或感覺不虧。
一切事物必定有跡可循,我國法律對賠償一事做了如下闡述:
以下來自詹青雲《像律師一樣思考》中關於財務賠償的講解
第一類:象徵意義上的賠償
「我告你並不是圖你的錢,並不是我真的遭受了物質上的損失,我就是為了分一個是非對錯。」
比如你無緣無故地辱罵我,或者你侵犯了我的私人領地,你造了我的謠,我就是要你賠禮道歉,然後象徵性地賠償我一塊錢,多少錢本無所謂,我們就是為了分對錯。
第二類:懲罰性的賠償
比如曾經有一個案子,麥當勞的咖啡太燙了,把一個老太太給燙傷了。因為這種事件具有普遍性,而麥當勞刻意地隱藏數據,對公共安全都造成了隱患等,所以它被處理了一個天價的賠償。
這個賠償的核心目的,除了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也是為了制止預防這些事情在未來再發生。
第三類:補償性的賠償
除了這兩種,一個極少一個極多的賠償,大部分情況下的賠償是補償性的賠償。衡量因為過錯方的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傷害,然後用金錢的形式加以補償。
這個時候衡量的是具體受到的傷害或者經受的損失,在英語裡這個補償的目的是make the plaintiff whole again(再把他變成一個完整的人)。
在現代社會,更多的信息不對襯造成的事件,是採用第三種賠償方式進行賠償,也有成功圓滿的情況。
比如之前的洗鞋店老闆洗壞3.6萬元球鞋受害者認為,其鞋子原來成色較新,且此款又為限量版,不是有錢就一定能買到的,所以要求洗鞋店劉老闆全額賠償,受害者拿出了購買憑證,當初購買這雙鞋花了3.65萬,現在要求老闆按購買價全額賠償。但洗鞋店劉老闆卻說:」這鞋出廠價格只有1880元,他只願意按照出廠價的價格進行賠償!」最後法院判決是充分考慮了市場因素,最後結合球鞋的折舊率、實際使用時間、鞋子殘值等各種因素,在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認定球鞋購買價格的60%即2.19萬元作為小偉的損失,並判令洗鞋店老闆限期支付賠償金。
這就表明了當信息不對稱發生造成損失,大體的賠償還是按照社會公知進行賠償,也就是按照市場普遍價格。這一點清晰得體現在侵權法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但當一切都很難數清,一切都很難還回原樣,比如你的寵物已經逝去,是不可能有一隻一模一樣的鴨子出現的了;比如你的複習筆記本被撕爛了,他對於一名高考生的價值可能大於一套房子,又或者當你的房子被別人縱火燒毀了,你失去的不只是一個房子,而是一個家。
所以這才是補償的不可探究性,法律能做到事情終究還是有限的。
4.
後記
近些年的發展,多次修改憲法,刑法乃至本月新鮮出爐的新民法典,可以看到國家希望強化法制的觀點一直在奉行。
但你不得不承認,這個社會的發展速度實在太快了,快到我們身邊的規則身邊的事物跟不上我們的發展。
千年前,十二銅表法還契合當初的奴隸制社會,羅馬帝國時期的萬民法甚至號稱法律的集大成,但發展到了今天,仍然遠遠被時代甩在了身後。
關於如信息不對稱造成損失的賠償,未來應該會有無數如此般的事件出現,使得法律逐漸完善,甚至有出現如:寵物保護法等等極度細分的法律。但不得不說,法律的缺陷恰恰反映了我們生活在一個日新月異的,快速發展的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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