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在粉圈鬧起來之前是真的沒聽過什麼「三代還宗」這種說法。但隨之而來的所謂「吃絕戶」「斷香火」,以及這四個字本身的「入贅婚」的內容還是很感興趣的。粉圈關注的是這些詞可以拿來攻擊什麼,我關心的是粉圈說得對不對。
「三代還宗」的基礎是「入贅婚」,它屬於從夫居中的特殊產物。我找了很多資料,在一本《紅河彝族詞典》裡找到了相對正式的詞條解釋:
三代歸宗:血親歸宗習俗。男方入贅,必須改姓從女姓氏,所生子女也隨母姓。經三代後,方能改跟男方祖姓,謂之「三代歸宗」。
這裡明確提出了這是一種習俗,顯然就不符合粉圈說的這是一種雞賊的做法,畢竟習俗就算不是人盡皆知也是有人可以負責作權威解釋的。
但我在找資料的時候發現,「三代還宗」的內容集中出現在西南地區,並且主要是一些少數民族,除了上面的彝族,還有藏族、布依族、苗族、傣族、納西族。為何頻繁地出現在少數民族,資料裡提到了兩種情況:
1,少數民族的入贅婚組成是男方漢族、女方少數民族,孫輩時可以根據自己對祖輩的認同感進行選擇。但是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孫輩即便改姓,族屬也不會更改,這是很多少數民族中漢姓的來源之一。
2,入贅婚在面對父系社會結構的時候,入贅的男方可以憑藉自己的經濟地位打破強弱制衡,導致入贅制度鬆動,在近代提出了「三代還宗」的要求。
但「三代還宗」也不等同於「絕香火」,因為在計劃生育之前大家都會生很多孩子。《武定縣誌》裡就明確提到「入贅後,男方改姓女方姓氏,所生子女亦如此,唯孫輩需有1-2人恢復原姓,俗稱『三代還宗』」,可見所謂「還宗」是要在保障女方家族承繼的前提下進行的。
從「入贅婚」的本質來說,女兒女婿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孫子。宋代有一例兩代招贅的案例,第一代招贅之後生了兩個兒子兩個女兒,兩個兒子早夭,於是大女兒又招贅,終於生下一個男丁。這個孫子便可以參與家族祭祀,而兩任贅婿以及這兩代女兒都無法參加。所以早期的贅婿連姓氏也不用改,因為他無關緊要,他能不能生下兒子才最重要的。
「歸宗」表面上看是一個香火傳承的關係,實際上有更多利益在裡面。很多入贅的男子大多家貧,哪怕能實行「三代還宗」估計孫輩也不太樂意,畢竟家裡的財產都是女方的,改姓不等於分家,可是拿不到什麼好處的。
歷史上大多數「複姓歸宗」的發生,都跟入贅婚關係不大。有的是隨母改嫁跟了繼父的姓氏,而後要求「複姓歸宗」,比如範仲淹。他以朱說之名登科為官,而後才奏請改回自己生父的姓氏,要跟朝廷打招呼是因為他身上所有的榮譽就會因為他的「歸宗」而變化。也就是說,你家就算沒個皇位也得有個官位,否則是歸個寂寞嗎?還有出嫁的女兒離婚回家,也叫「歸宗」,還有是過繼的兒子又要回來了,也算「歸宗」,但這兩種大多不涉及「複姓」。
有人會覺得贅婿可以動歪腦筋拿女方的錢回去重振自己家族的門楣,其實也沒那麼容易。贅婿作為外姓人在女方家族裡也是被提防、被敵視的對象,發生糾紛而被族人打死的案例也不是沒有過。對於族人而言,比起找個贅婿,沒有兒子的家庭更應該通過立嗣的方法來完成承繼,也就是常說的過繼、過房,那選擇的對象一般就是族中子弟了。
沒有兒子的家庭,在族中指定一個昭穆相當的孩子作為自己的子嗣,這種立嗣方式遠遠比招贅來得普遍。
古代妻子死了可以續弦,老公死了妻子最多只是兒子的代理人。但如果沒有兒子,妻子最大的權力也不過是在立嗣的人選上發表一下意見,稱作「立繼」。如果夫妻雙亡又沒有兒子,族中長老也可以挑一個人選來作為這家的繼承者,稱作「命繼」。
近年來「吃絕戶」成了一個熱點話題,其實就是新時代下舊風氣的失控。就像之前在《大清殘喘一甲子:香港人「妻妾成群」的婚姻制度》裡說的,古代是不會有這樣的家庭的,因為古代有古代的法律去約束娶妻納妾,同樣的,沒有男丁的家庭「戶絕」該怎麼辦,古代也有相對完善的規則。
如果這戶人家有立嗣,一般考慮是和親生兒子一樣,就不算「戶絕」。如果丈夫死後再立嗣也可以算。立嗣一般不找抱養來的外姓孩子,就算異姓也首選姐妹的兒子這樣的近親緣,而且除非從很小的時候養起,否則依照古代法律是要被懲處的。如果屬於命繼,也可以拿到繼承權。不過大多數時候需要和這家的女兒分,未嫁的、出嫁的以及前面提到的歸宗女份額各不相同,有時候與這家長期同住的男性比如外甥也可以拿到一部分。
贅婿有一部分的繼承權。有時候招了贅婿又生了兒子,或者有贅婿也有立嗣,那個兒子的繼承順序是大於贅婿的。由於贅婿地位低,舊時「吃絕戶」往往都是發生在族人對其的欺壓上,以辦喪事的名義揮霍錢財。對比對獨生女家庭的「吃絕戶」完全是在以往惡習上更加變本加厲的方式,放到古今哪個法律下都是違法亂紀的行為。
族中長老也不是隨便可以指一個人作為這家的繼承人,如果昭穆失序完全是可以告官的。而粉圈認為贅婿「三代還宗」可以「吃絕戶」也是異想天開,族人都還沒吃呢,怎麼能輪到外姓人,因為族內糾紛而被打死的贅婿就是明證。
清代時還出現了一個很大程度上解決問題的方式「兼祧」:兩個兒子只有一個人生了孫子,這個孫子就可以兼祧兩房,娶兩個妻子,承兩房宗嗣。
一子兩祧,為乾隆間特製之條,所謂禮以義起也。道光間議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則為所生父母斬衰三年,而為兼祧父母齊衰不杖期。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血緣越近,利益就越緊密,財產上也更不容易出現糾紛,各房利益也不統一失衡。而且兼祧制度可以讓孩子在不脫離原生家庭的前提下,兼做別人的嗣子,從人情角度上來說也更容易接受。在「三代還宗」的案例裡也可以看到一例「兼祧」兩姓,而且他還是伯父養大的。所以,我從來不懷疑古人在繼承香火上的執念和「智慧」。
梅蘭芳就以兼祧父親和伯父梅雨田兩房的名義娶了兩個妻子,而不是納妾。
不過實際上民國已經不允許「兼祧雙娶」,而算作重婚。但是由於民國法律的不完善,實際上是沒有什麼制約作用的。
無論是入贅、兼祧、立嗣,還有改姓,這些東西聽起來如此荒誕滑稽,完全因為屬於它們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舊時代不等於沒有規則的時代,恰恰相反舊時代裡很多看似不合理的現象自有當時的體制維護當事人的部分權益,但在新時代裡連這部分都沒有,還會被人嘲笑唾棄。
前不久在知乎看到一個問題,弟弟「精神分裂」又「高位截癱」,母親想要遠嫁的女兒以後生個孩子後過繼給弟弟養老。這種就屬於三觀在新舊時代的交錯裡被碾成渣渣。現在早就沒有「過繼」了,一切按照《收養法》,而遠嫁的姐姐對於弟弟也就是個扶養,不包括搭上一個還沒成受精卵的孩子。
在新時代顯得荒誕的事,在舊時代下就合理了嗎?顯然也不是!
首先姐姐就不一定能順利自由戀愛並遠嫁,很可能留在家裡招贅,這樣姐姐生的孩子就可以順利承繼。立嗣也可以,立嗣和招贅還可以同時做,但繼子一般是叔伯的兒子們,叔伯沒兒子的情況概率很小。即便一切小概率事件都發生了,不得不選遠嫁女兒的孩子,也沒有找女兒不找女婿商量的道理,女兒自然也不會迫於養育之恩而糾結。
過繼從來就不是口頭約定,而是一整套協議的籤定:需要出具嗣書,雙方畫押,親人作證,再挑一個好日子舉辦儀式,這樣家族才會認同。如果以後因為種種原因而歸宗,也需要額外的手續,當官的需要奏請朝廷,民國時還需要登報。
有些事情只是封建糟粕麼?不不不,就連封建糟粕都未必看得上這些畸形又雞賊的「倆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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