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室。負責處理縣紀委、縣監委日常事務,籌備組織縣紀委、縣監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縣紀委、縣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編發通報和信息,督促檢查有關會議決策事項和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協調有關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答覆工作;組織協調機要文件的辦理和運行管理,負責縣紀委、縣監委、派駐機構的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開展對外聯絡協調工作,負責與縣紀委委員的聯繫;負責機要保密、後勤管理、財務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幹部職工工資保險、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等工作;指導鄉鎮紀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工作;負責委機關、派駐機構、巡察機構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協助組宣室開展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表彰獎勵等工作。
(二)組宣室。承擔全縣紀檢監察幹部教育培訓、表彰獎勵等工作;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承擔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黨紀黨規、法律法規理論政策、形勢任務、決策部署、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等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新聞事務、新聞發布、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信息傳播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員、公職人員的黨章黨規黨紀教育、黨性和廉潔自律教育,深入開展警示教育;組織協調網絡輿情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權威等方面的情況;負責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受理對紀委監委機關幹部,派駐、巡察機構幹部和縣直機關紀委、鄉鎮紀委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等;負責各派駐紀檢監察組、各派駐紀檢組長(聯絡員)隊伍建設;研究制定關於加強紀檢監察幹部監督的規定、制度;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黨風政風監督室。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權威以及中央、省、市、縣委重大決策部署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有關問責規定的貫徹落實;綜合協調政治紀律的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組織協調開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縣相關規定措施、侵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專項治理活動、作風建設規定執行情況等專項檢查;綜合協調對領導幹部行使公權力情況和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事故調查處理問責工作;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統籌有關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定期匯總、綜合分析、理論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相關部門參加聯繫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指導系統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職責;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黨紀黨規、法律法規理論政策、形勢任務、決策部署、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等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負責委機關的新聞事務,承擔新聞發布、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信息傳播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員、公職人員的黨章黨規黨紀教育、黨性和廉潔自律教育,深入開展警示教育;組織協調網絡輿情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負責全縣同級紀委監督同級黨委工作,督促鄉鎮紀委對同級黨委開展監督;定期聽取各派駐紀檢監察組、各派駐紀檢組長(聯絡員)工作匯報,指導各派駐紀檢監察組、各派駐紀檢組長(聯絡員)開展日常監督,並定期向市紀委、縣委及委主要領導匯報派駐工作開展情況;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信訪室。歸口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違法行為的信訪舉報和檢舉、控告,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接聽舉報電話、處理網絡舉報;綜合反映舉報和控告情況,匯總分析,提供信訪舉報信息,向縣紀委、監委領導報告重要舉報情況;對信訪舉報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檢舉、控告進行核實;向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並督辦有關檢舉、控告和申訴事項,審核辦理結果;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信訪舉報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第一第二監督檢查室。督促檢查全縣鄉鎮、部門和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縣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維護黨章和法律法規權威等方面的情況;監督鄉鎮、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兩個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鄉鎮、部門和單位縣管黨員領導幹部行使公權力情況和縣管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督促鄉鎮和單位監督對象加強作風建設,開展有關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綜合分析、理論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督促鄉鎮、部門和單位開展侵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專項治理,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履職情況;做好問題線索的日常管理,定期匯總線索處置情況;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巡察,及時發現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採取談話函詢等方式,開展對鄉鎮、部門和單位縣管幹部日常管理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對派駐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和服務協調;負責開展對鄉鎮、部門和單位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教育公職人員遵紀守法、清廉用權;指導、協調和監督鄉鎮、部門和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第一第二審查調查室。負責縣委工作部門、縣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鄉鎮黨委、紀委等黨組織和縣管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案件的初核、審查並提出處理建議;負責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及其他領導人員的問責調查,參與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提出處理建議;負責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提出處理建議;做好問題線索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匯總線索處置情況;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巡視(巡察);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能;對全縣鄉鎮、部門、單位黨組織和領導班子、縣管幹部及其他重要問題線索進行備案、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執紀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和監委領導為主的要求,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定期匯總、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及時上報市紀委;承辦對採取留置等措施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對執紀審查相關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信息查詢;建立與有關部門的協作辦案機制;對國際追逃追贓相關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對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做好辦案安全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提供案件調查過程中的信息、情報、技術支持等;具體協調執紀審查部門辦案移送司法機關相關事宜;組織辦理縣管幹部任職前回復縣委組織部意見工作;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縣紀委、監委本級審查處理和按規定報縣委、市紀委監委批准或備案的案件;承辦縣監委審查的有關案件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等工作;負責申訴案件的複議複查、覆核覆審工作,承辦黨員、監察對象以及鄉鎮、縣直單位黨組織和部門做出的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承辦縣監委給予政務處分的解除工作;起草案件審理、申訴複查和解除政務處分工作的程序性條規,對全縣紀檢監察系統案件審理、申訴複查複議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監察;對執紀審查和案件審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