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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居民向東壩社區(微信號dongbacom)發消息稱:
求助呆妹,我是車被拖走的車主,我寫了一些事件經過,希望呆妹幫我發一下。
居民自述:
半年前我和老婆在常青藤買了二手房,家裡唯一的一輛車也隨我們一起來到了東壩。 物業告知沒有多餘的停車位可出售或出租。所以小區臨時車位滿了的時候,車實在是沒地方停,就偶爾停在了馬路邊的寬敞處。我也知道這樣非常不好,為了儘量不影響其他人我在車上也特地留了非常明顯的手機電話。小區不安排停車位,我也在一直想辦法和物業溝通,卻一直無果。
7月18日早上從單位回家拿文件,車停在了路邊一小時在未得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被拖走。下樓看見拖車正在拖別的車,交涉得知他們並非交警或人民法院及其授權單位、以及根據法規條例的可行使執法權的部門。
(拖車當日的相關文章:停在東壩這條路附近的司機們注意了,你的車可能已經被拖走了...)
我未收到交警部門罰單或任何法律效力的處罰單據。所謂的「執法員」僅僅是把我帶到了一個叫三岔河的停車場,停車管理員說交700元拖車費就可以走,沒有任何單據。並有黑社會似的打手堵門與威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執法扣留車輛是根本不允許收所謂的停車費的。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由扣車產生的費用屬交警隊正常執法支出,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託行為付費。何況這次「執法」還不是交警。
法律規定:交警處理完違章後,應原封不動地將車交給車主,法律沒有規定車主還要付費,讓車主交停車費於法無據。交警委託社會停車場暫時代管車輛,這種委託行為是交警與停車場之間的事情,與車主無關,即使要交費,也是交警來負擔,不應該由車主來交停車費。按照《合同法》來說交警委託第三方保管你的車,是交警與第三方有合同關係,你與第三方並無合同關係。
而這次拖車的「執法人員」連交警都不是。
後來打聽後才知之前已經有人向有關部門舉報過,但是一直無果,因長期住東壩地區,這些舉報的人還遭不法分子突然出現報復砸車...出於種種原因受害者只好不了了之。所以,為了安全還是先交700息事寧人...
停車違章不對,我也願接受正當法律程序的制裁,但這種非正當斂財手段我不接受,但為了保護家人的安全,我妥協向停車產管理員交了700拿了車走人。
我寫這些是希望接下來的受害者能拿起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用更好的辦法解決小區停車位的事情,非法拖車的問題,不法分子威脅的問題。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不要等到非得讓我們以暴制暴的那一天。
最後在這裡也普及一下法律知識:
除人民法院及其授權單位、以及根據法規條例的可行使執法權的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扣押他人財物,違者算侵犯他人財產。
不依法行政會損害群眾利益,損傷政府部門形象,疏遠政府與人民間距離。不依法行政激化矛盾影響安定,走向行政與執法初衷的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