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光明日報】;
6月2日,浙江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就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訴被告浙江某網絡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一審宣判,判令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60萬元,並為其消除影響。
該案由涉案微信群控軟體引發,系首例涉及微信數據權益認定的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分別是微信軟體的著作權人和微信產品的經營者。兩被告開發、運營的「聚客通群控軟體」,主要為微信用戶在微信平臺中開展商業營銷、管理活動提供幫助。
主要表現為:自動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為,包括朋友圈內容自動點讚、群發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動通過並回復、清理殭屍粉、智能養號;監測、抓取微信用戶帳號信息、好友關係鏈信息以及用戶操作信息(含朋友圈點讚評論、支付等)存儲於其伺服器,攫取數據信息。
兩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妨礙微信平臺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兩原告對於微信數據享有的數據權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判令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並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兩被告辯稱,被控侵權軟體突破了微信產品未實現的功能,該部分新增功能契合了微信電商用戶提升自身管理與運營效率的需求,屬於技術創新具有正當性,並沒有妨礙或破壞微信產品的正常運行。被控侵權軟體用戶與其買家好友的社交數據權益應當歸用戶所有,用戶享有個人數據攜帶權,其將個人數據選擇以何種方式備份、存儲與該數據控制者無關,兩原告對於其所控制的用戶信息不享有任何數據權益。因此,上述行為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院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軟體批量化操作微信、發布商業活動信息,異化了個人微信產品作為社交平臺的服務功能,給用戶使用微信產品造成了明顯幹擾,同時危及到微信平臺的安全、穩定、效率,已妨礙、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與服務的正常運行。
法院認為,兩被告通過被控侵權軟體擅自收集微信用戶數據,存儲於自己所控制的伺服器內的行為不僅危及微信用戶的數據安全,且對兩原告既有數據資源競爭權益構成了實質性損害,兩被告此種利用他人經營資源損人自肥的經營活動不僅有違商業道德且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官說法:
在當前立法暫時缺位情況下,如何在司法層面上平衡用戶信息權益與平臺數據權益之間關係,已成為當下審理涉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突出問題。本案的處理法院始終堅持審慎包容的態度,以促進創新競爭和有利於消費者的長遠利益為指引,在網絡平臺、數據用戶和同行業競爭者之間予以利益平衡。
其一,對於網絡平臺中的單個原始數據,應突出強調用戶信息提供者的控制權與使用許可權,不應過分維護網絡平臺方的控制權。就本案而言,擅自使用他人控制的數據是否構成侵權,重點在於審查其是否徵得了用戶同意,數據控制者不能僅因其他網絡經營者擅自使用了其控制的數據,直接主張求償權。
其二,對於網絡平臺方的數據權益,應突出強調對數據資源競爭性權益的保護。當前,數據資源的積累與開發已成為網絡業界獲取市場收益的基本商業模式及核心競爭力。數據資源系網絡平臺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經過長期經營積累而成,能夠給經營者帶來商業利益與競爭優勢。對於數據資源網絡平臺方應當享有競爭權益。
其三,擅自使用他人控制的數據資源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重點考察是否屬於破壞性利用。
網絡經濟是共生經濟,網絡平臺所掌握的數據資源更多地具有開放性與共享性,如果其他經營者「搭便車」式地利用了網絡企業所掌握的數據資源開展經營活動,只要不是對他人數據資源破壞性利用或有違法律規定,且能夠給消費者帶來全新體驗的,一般不應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但本案中,兩被告通過涉訴群控軟體擅自收集、存儲微信用戶數據,勢必導致微信用戶對微信產品喪失應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減損微信產品對於用戶關注度及用戶數據流量的吸引力,進而會惡化兩原告既有數據資源的經營生態,損害兩原告的商業利益與市場競爭優勢,對兩原告既有數據資源競爭權益構成實質性損害,兩被告此種損人自肥的經營活動明顯有違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