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下午3點,在計程車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裡,嶽青與李新等人因為相互之間的矛盾發生爭執並撕扯起來。
嶽青手持自己隨身攜帶的匕首,扎刺李新的頭部,造成李新外傷,導致李新急性開放性顱腦損傷(硬腦膜破裂)、腦挫裂傷、顱骨骨折、顱骨異物、頭皮裂傷。
李新趕忙隨手從門口拿起拖把進行還擊,導致嶽青右側骸骨骨折。
縣公安局110接警後指令巡警隊處警,巡警隊在當天把案件移送至凡城派出所。擔任凡城派出所副所長的任龍,是當天派出所值班組長。他受理了這個案件並進行調查,對嶽青、李新及相關證人進行了詢問並做了筆錄。
嶽青的傷經鑑定為輕傷,李新所受損傷鑑定為重傷。
任X龍收到李新重傷傷情鑑定書後,填寫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發現案子不屬自己所在派出所管轄,沒有立案。
任龍調離凡城派出所的時候,這個案件沒有移送到局刑偵隊也沒有對嶽青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7月14日,嶽青在羊店路1號院8號樓2單元1層102室他暫住地的主臥室內,持刀將自己的妻子宋芳殺害。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嶽青是由於使用毒品所致的精神和行為障礙而實施殺人行為,對嶽青認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嶽青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李新經濟損失人民幣二萬元。
這個案子如果嶽青在2月18日到7月14日之外的時間吸毒,也有可能殺了自己的妻子,但追不到民警責任。而嶽青殺害妻子的時間是在2月18日到7月14日之間,不扯上民警的責任是不可能的。
檢察官和法官說,任龍作為嶽青涉嫌故意傷害案的辦案民警,對嶽青故意傷害案既沒有立案或者移送相關辦案單位,也沒有對嶽青採取強制措施,致使嶽青流竄外地再次作案,殺了老婆。
民警任龍就被判處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看到這裡你會問,這個案子的真相是什麼呢?為什麼要對民警判刑?
任龍在凡城派出所工作期間,作為嶽青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案的主辦民警,發現案子不屬自己所在派出所管轄,沒有辦理向刑偵部門的移送呈請表。他在調離原工作單位前,也沒有明確向接任的工作人員交待此案的詳細情況,僅就依所裡日常的慣例,口頭對這個案子做了移交。
就這樣,重傷害案件沒有能及時移送,犯罪嫌疑人嶽青沒有被採取強制措施,又發生了新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嶽青殺了自己老婆,已離開原單位的派出所副所長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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