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落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後續將制定附加...

2020-12-27 和訊銀行

財聯社(北京,實習記者 高萍)訊,距離徵求意見稿發布一年後,《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正式落地。12月3日晚間,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評估辦法》明確了評估範圍、評估指標體系等。相較於徵求意見稿,鑑於我國金融體系以間接融資為主,國內銀行規模體量大、跨區域、跨行業的情況比較多,建議擴大系統重要性銀行數量。最終落地的《評估辦法》顯示,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閾值從300分下調至100分,入選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數量將會擴大。

據了解,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確定後,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評估辦法》發布後,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

四維度確立評估指標體系

所謂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複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評估範圍、評估流程和工作分工在具體評估時,將向參評銀行發送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收集參評銀行數據並開展評估。

具體來看,若某銀行滿足以槓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或者曾於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範圍。銀保監會將要求銀行報送相關數據,並對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計算。得分達到1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並按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

每年8月底之前,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初始名單及相關材料將提交金融委審議,最終名單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確定後,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

另外,《評估辦法》從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四個維度確立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指標體系。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參評銀行的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等一級指標,評估其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變化情況。四個指標總權重分別為25%。

其中,評估參評銀行規模時,採用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作為定量指標。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是指作為槓桿率分母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和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之和,按照《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原中國銀監會令 2015 年第 1 號發布)規定的口徑計算。

評估參評銀行關聯度時,採用定量指標,將主要考察金融機構間資產(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產餘額);金融機構間負債(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餘額);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指銀行通過金融市場發行的股票、債券和其他融資工具餘額)的情況。上述單項指標權重均為8.33%,總權重為25%。

差異化監管降低重大風險發生率

「 對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識別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以降低其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防範系統性風險。」對於評估目的,《評估辦法》如是顯示。

據了解,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表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規模大、複雜程度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度強,一旦出現問題,可能對金融體系產生較強的傳染性,對宏觀經濟運行也可能產生較大的衝擊。因此,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防範「大而不能倒」問題成為全球範圍內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從2011年起,金融穩定理事會每年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名單,並已經形成比較明確的監管政策框架。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框架指引,各國也結合自身實際建立了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監管政策框架。

實際上,早在2018年11月,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附加監管和恢復處置的總體制度框架。

「考慮到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佔有重要地位,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4家銀行均已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制定了《評估辦法》,為後續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實施附加監管要求奠定基礎。」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如是表示。

業內人士表示,《評估辦法》作為《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之一,是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依據,也是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監管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實施早期糾正機制的基礎。

後續將制定附加監管要求

記者了解到,《評估辦法》發布後,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

附加監管要求擬從附加資本、槓桿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處置計劃、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還將建立早期糾正機制,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降低複雜性和系統性風險,建立健全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升銀行抵禦風險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

「在制定和實施附加監管要求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充分考慮宏觀經濟形勢、銀行資本補充需求和服務實體經濟等因素,合理安排出臺時機。」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針對不同組別和類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根據經營特點和系統性風險表現,分類施策,匹配差異化的附加監管實施方案,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安排,確保政策影響中性,穩妥有序實施。

據了解,此前,央行發布的2020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亦指出,《評估辦法》正式發布後,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開展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提出初步名單,經金融委審議後發布,並抓緊制定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明確附加監管要求。

(責任編輯:冉笑宇 )

相關焦點

  •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落地 附加監管規定後續將公開徵求意見
    附加監管規定正在內部徵求意見過程中,成熟後將對外公開徵求意見,後續央行、銀保監會還將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  與國際接軌,加強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  辦法制定體現了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原則。  結合我國實際,附加監管規定後續將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央行在此次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中指出,我國金融體系以間接融資為主,國內銀行規模體量大、跨區域、跨行業的情況比較多,因此將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閾值從300分下調到100分,入選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數量將會擴大。  根據評估辦法,納入參評範圍的銀行有30家。
  • 防範大而不倒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出爐
    來源:北京商報作者:孟凡霞 馬嫡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進入深化落實階段。12月3日,央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評估辦法》是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依據,據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後續將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並建立早期糾正機制,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降低複雜性和系統性風險,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監管進入深化落實階段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防範「大而不能倒」問題成為全球範圍內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落地:每年發布名單,實行差異化監管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制定了《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銀髮〔2020〕289號,以下簡稱《評估辦法》),現正式發布。2018年11月,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附加監管和恢復處置的總體制度框架。
  • 順應國際監管趨勢 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出臺
    12月3日,央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下稱「《評估辦法》」),這是繼去年11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正式落地。《評估辦法》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 宋效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與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之異同
    最近一次的修訂是在2018年7月,由巴塞爾委員會發布最新修訂後的全球G-SIBs監管文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修訂後的評估方法和附加損失吸收能力要求》,修訂了跨境業務指標的定義,並將保險子公司的部分業務納入指標計算,修訂後的評估方法將從2021年開始使用。
  • 4月1日起施行!
    日消息,《太原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將從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全文如下▼▼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太原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來源:祥順財稅俱樂部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三、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按次繳納的,應於項目開工前或建設活動開始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期繳納的,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四、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繳費人按月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申報繳納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 2月1日起施行!事關每一個人!
    近日,國家醫保局公布了《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簡稱「兩定辦法」),並就上述兩定辦法進行了政策解讀。「兩定辦法」均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已經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個月起 房產繼承有新規啦具體有哪些變化呢?事關你我!趕緊來看看吧
  • 長江保護法表決通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12月26日消息,歷經三次審議,長江保護法來了!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長江保護法。這部法律將從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長江保護法包括總則、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水汙染防治、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9章,共96條。
  • 個稅扣繳有新調整 事關每個人明年的收入 2020年1月1日開始施行
    12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該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 天津立法禁止採集人臉識別信息,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突出對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期限屆滿,公共信用管理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應當將該失信信息從公開與查詢界面刪除,不再對外提供查詢,該信息不再作為對信用主體進行社會信用評價的依據。四是明確在失信信息查詢期限內,信用主體可以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
  • 8月1日起,正式執行!
    (試行)》,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新證換發工作為期一年,至2021年7月31日結束。從2021年8月1日起,舊證作廢。換證期間,新舊證件均有效。《通知》明確,殘疾人員持舊證和個人照片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換證。為不影響殘疾人員按規定享受交通、旅遊等優待,本次換證採取以舊證換新證的方式進行。
  • 天津立法禁止採集人臉識別信息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天津立法禁止採集人臉識別信息據光明日報,《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12月1日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採集自然人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約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1年9月1日開始實施契稅法! 夫妻過戶、子女繼承房產均免徵契稅! 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 提醒帖|5月1日起一批新規開始施行,都與您息息相關
    長城網訊(記者 張登峰)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者將被聯合懲戒,電子證據能成為「呈堂證供」,車輛違章處理的辦事流程簡化了……5月1日,一批新法律法規開始施行。此外,《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河北全民健身條例》兩部河北的法律法規也在5月1日施行,這些法律法規個個都與您息息相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發稿時間:2020-12-26 18:39:00 來源:
  • 2021年1月1日施行 北京電費收費新標準
    2021年1月1日施行 北京電費收費新標準 2020年12月29日 10:39 原創
  • 10月1日起,你我的生活將迎來這些新變化!
    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新修訂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於4月23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兩部法律體現了司法責任制改革、員額制改革等近年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對法官、檢察官的權利義務、遴選、職業保障等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規定。兩部法律將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