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牛力
騎公共自行車不慎遺失手機後,男子向警方求助。為此,派出所民警持續給遺失手機打電話,還發去一條長達100多字的「勸告」簡訊,最終幫失主找回了手機。今日,記者從太原公安迎澤分局獲悉,撿到東西拒不歸還的情節涉嫌不當得利、非法侵佔的違法行為,數額較大時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今年4月6日,太原市民李先生騎公共自行車去單位值班,在迎澤大街桃園路口還車後一摸褲兜,發現價值2000多元的手機不見了。他覺得手機可能從口袋滑落了,隨即原路返回尋找,但沒有找到。由於手機裡存有不少工作需要用的信息,李先生著急不已,趕緊向老軍營派出所報警求助。民警當場給李先生的手機連打了幾次電話,一直無人接聽,李先生覺得手機可能找不回來了,便留下聯繫方式離開了。沒想到,當天下午,李先生居然接到了遺失手機打來的電話,對方是一名年輕男子,說是家人撿到了李先生的手機,請李先生前去認領。手機找回來了,李先生喜出望外,打開通話記錄一看,裡面竟有20多個未接來電,還有一條100多字的簡訊,都是派出所民警所打所發。
原來,李先生離開後,接警民警便跟李先生遺失的手機「較上了勁兒」,每隔半小時就打一次電話,後來又發了一條「剛柔並濟」的簡訊。「您好,我是老軍營派出所民警,手機的主人已經報案了,手機價值不高,但裡面的信息對失主很重要,請您發揚風格,主動與失主聯繫……」民警在簡訊中還提到,撿到東西拒不歸還是涉嫌不當得利、非法侵佔的違法行為,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最終,通過警方的不懈努力,李先生遺失的手機被成功「勸回」。
警方提示:根據《民法通則》及《物權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拾到遺失物後應當歸還失主。在無法找到失主的情況下,應將其送交公安機關幫助找尋。如果拾到物品價值不是很大,拾得人拒不返還失主,則其和遺失物的主人之間構成了不當得利之債。遺失物的主人訴諸法院後,拾得人不僅要予以返還,還得賠償因此造成的相關損失。如果拾得物價值超過了5000元,則拾得人拒不返還的行為涉嫌侵犯財產罪。失主報案後,拾得人除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還將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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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遺失這些常識要了解
領失物被敲詐應及時報警
不久前,江西省鷹潭市一位市民李某上班途中弄丟了自己的背包。幸運的是,有人撿到了它,並且答應歸還。失主很感動,不料撿到包的「好心人」卻問:「把包還給你,要怎麼謝我?」失主答:「給你200元錢。」「好心人」卻嫌少了。經過討價還價,失主最後在警方陪同下用300元錢「買」回了丟失的包。這位網友很感謝警察的幫忙,把這事曬到微博上。
李某在派出所報案的時候,民警告訴她,包裡的手機和錢物加在一起不足5000元,警方也不能以非法侵佔財物為由立案。就在其報案的時候,正好接到這位撿包人的電話,對方告訴李某取包的地點。李某擔心對方敲詐,希望民警能陪同她前往。了解具體情況後,民警和另一位同事穿著便衣陪同李某一起到約定地點取包,李某給了對方300元錢取回了包。民警陪同李某一起去現場,主要是怕對方敲詐勒索,如果對方涉嫌敲詐,警方會第一時間將其控制。
對此,警方建議,市民出行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謹防丟失或被偷。而市民一旦遇到類似情況,失主向撿到失物者適當表示感謝也是可以的,可以通過協商達到雙方滿意。不過,對方一旦要價高,就涉嫌敲詐勒索,要及時報警。
給「好心人」報酬是否合適?
關於給「好心人」報酬是否合適,從法律的角度,此事究竟該如何看待,是否涉及違法犯罪問題?記者就此諮詢了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位法律人士,他告訴記者,如果雙方協商好了,撿到東西者向失主適當索取報酬不違反法律。
該法律人士告訴記者,這種行為在民法上並不禁止,我國民法有規定,撿到東西後替失主保管,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費用,具體支付多少,要視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如果撿到東西的一方拒不歸還失物,在民法上就屬於不當得利,失主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但若經過商量,失主同意支付對方要求的費用,那就可視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
在此事件中,如果當時李某不給對方300塊錢把包拿回來,也是可以的,因為當時並沒有實際交付,也就是說協議還沒生效。但如果李某通過媒體刊登尋物啟事,並說若有人把東西歸還給失主,就給對方酬謝,那李某就必須兌現承諾,一定要支付酬金。同時,該法律人士也表示,報酬的問題,一般是建立在失主自願給予的基礎上,且不能高於物件本身的價值。但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脅的手段進行強索,如果對方索要的數額過高或使用了威脅手段,失主應及時報警求助。(記者 辛戈 通訊員 王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