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晚直播活動中,一名男觀眾衝上舞臺向迪麗熱巴 求婚。該男子還曾在熱巴新劇開機儀式上求過婚,還和王珞丹求婚了兩次。迪麗熱巴後援會 發布公告,稱已和工作室確認得知,涉事人員已送警察局。
小編認為無關明星,本質上,這就是一個人,對另外一個人的「騷擾」,按法律辦事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該是夠了。
而且據報導,他對其他明星也有過騷擾行為,那就是慣犯,應該從重處罰。
但是看到某些網友的言論小編真是三觀炸裂:
這種觀點,可以說是非常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可惜類似這樣的觀點和行為的人還特別多。
希望都能懂得對他人的互相尊重。
附百度的知識,並期待專業人士意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