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是時下流行詞,其意就是更換工作。但在明清時期,它卻是風月場所的一句狎褻的俗話。
明清小說和筆記中,經常出現「跳槽」這個詞。最早說的是妓女和一個嫖客相好一段時間後,或掏盡其腰包,或發現更加有錢的嫖客,於是拋棄舊愛另尋新歡,如同牲口從一個槽換到另一個槽吃食。所以,這種另攀高枝的做法被形象地稱之為「跳槽」。
後來,嫖客玩膩了一個妓女,產生了審美疲勞,另尋新歡的行為,也被稱之為「跳槽」。
再到現在,跳槽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完畢前自己另找工作單位。能否「跳槽」要看具體情況、自身條件、企業發展等多方因素,綜合考慮,認真對待。
《醒世恆言·賣油郎獨佔花魁娘》中說:「王美娘在九媽家……每遇不如意處,或是子弟們任情使性,吃醋跳槽,或自己病中醉後,半夜三更,沒人疼熱,就想起小官人的好處來。」
清末小說《海上花列傳》也多次提到「跳槽」這個詞,指嫖客更換妓女。
民歌集《桂枝兒》中有一首《跳槽》歌,歌曲中的風塵女郎哀婉地唱道:「你風流,我俊雅,和你同年少,兩情深,罰下願,再不去跳槽。」妓女和客人互訴衷腸,彼此君子協定再不「跳槽」。
至此,「跳槽」的本義就是專指風月場所男女朝秦暮楚、棄舊愛新、另結新歡的行為。
不知什麼時候,「跳槽」這個猥褻的詞被大家拿來當成更換工作的代語,也許剛開始是出於一種自嘲與幽默,但最後該詞卻脫穎而出,成為更換工作的說法。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如果能履行勞動合同,執行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勞動者就應誠信履行合同,不能隨便「跳槽」。如果遇到了更適合自己發展的工作單位,確實需要「跳槽」的,那麼,勞動者也要與用人單位充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儘量減少因「跳槽」而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按用人單位的要求辦理好工作移交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有明顯違背國家有關勞動法規的情形,經過交涉無效,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另找工作。要注意,不辭而別,擅自離職是不可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