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人們一提到「新型毒品」,首先就會想起「冰毒」、「搖頭丸」。簡單地說,現在意義上的「新型毒品」,一般是指那些區別於阿片類及古柯鹼及大麻等傳統毒品的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當然也包括其他一些致幻類毒品。就流行的廣泛程度及危害程度來說,「冰毒」、「搖頭丸」是其典型的代表。
隨著時間的推移,新與舊的概念當然會發生變化。毒品危害我國人民由來已久,在我國歷史上,危害我國人民時間最長的當然是鴉片。從清代甚至從明代晚期開始,「大煙」就開始給中國人民造成傷害。在相當一段時間裡,它一直是罪魁禍首。當初我國沒有「禁毒」這個詞,而只有「禁菸」這個說法。然而,至晚在上世紀30年代,「煙」與「毒」就有所區別了。比如在民國時期,至少從法律上「禁菸」與「禁毒」是兩個不同的概念。1935年。國民政府頒布了《禁菸治罪暫行條例》,同時還頒布了《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在當時,「煙」就是所謂「傳統毒品」而「毒」,則是「新型毒品」。
種植罌粟,製造鴉片,燃燒後吸食一直是「吸毒」的最主要內容。然而,有別於「大煙」及「吸大煙」的其他製成品及吸食方法,也就是所謂的「新型毒品」,出現也比較早。那麼這些「新型毒品」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流入我國的,它們又是些什麼毒品呢?
最早的「新型毒品」是嗎啡。嗎啡是在18世紀末進入中國的,於民國初年盛行於城鄉。它最初曾經是被當成「大煙」的替代品而開始被我國人接受的。清朝外務部曾經上奏皇帝,奏章指出:「嗎啡系鴉片所煉之精,原為西醫藥料。而華民每用嗎啡藥針刺入肌膚,以抵菸癮。」清朝同治年間嗎啡從東南沿海地區流入,逐漸蔓延。1892年上海口岸進口嗎啡15761盎司,至1901年即高達114080盎司,十年之間增加了6.2倍,其增長速度之快是十分驚人的。
比嗎啡晚一些的「新型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最初也是作為一種戒菸藥或者鴉片的替代品,在各地西藥房公開出售的。不久人們就發現,它確實能替代鴉片,但更容易上癮,對身體的危害也更大。清末民初著名戲劇理論家劉豁公在《上海竹枝詞》裡面說:「最毒無如海洛因,嗎啡雖烈遜三分。高居鴉片紅丸上,北地人多白面稱。」
在民國時期,有關部門分別制定了《禁菸治罪暫行條例》和《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煙」指的是「鴉片、罌粟,及罌粟種子」而「毒」則是「嗎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各色毒丸」。
當時,新型毒品有各種名字,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紅珠子、白珠子」、「金丹」、「高根」、「紅丸」、「白面」等。
這裡特別要加以注意的,是所謂的「高根」。在民國時期的法律界定上,「高根」是「毒」中的一種,與嗎啡、海洛因並列。那麼它是什麼呢?實際上,所謂的「高根」就是現在的古柯鹼。「高根」是當初對「古柯」的音譯。人們服用古柯的歷史很長,在中南美洲,土著人服用它已有數千年的歷史了。然而,對中國人來說,它又確實是一種新型毒品。
新型毒品在我國的流行,最初當然全部是進口的。而且,最初又都是當作一種藥品進口的。大規模地在中國製造新型毒品,使它們泛濫成災的罪魁,是日本帝國主義者。
在日本侵略者佔領我國東北後,大量種植罌粟,大肆販賣鴉片的事實早為人們所熟知。然而,日本侵略者在大量販賣鴉片的同時,更不遺餘力地製造販賣嗎啡、海洛因及相關製品。在東北一些地區,吸食嗎啡、海洛因的人數甚至高於吸食鴉片的人數。
新型毒品所以能夠迅速泛濫,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第一,有效成分高;第二,價格便宜;第三,服用方便。
用現代化的手法將鴉片提純,使其毒性更大,使吸毒的人更「過癮」,是新型毒品的特點之一;
大規模地工業化生產,必然降低成本。比如日本侵略者統治我國東北時期,在河北僅一年時間就建了五個海洛因加工廠,進行大規模生產,並由軍隊保護。因此價格相對低廉,是新型毒品的特點之二;
一些新型毒品,不再使用相對麻煩的工具如煙燈等,直接就可服用。如「紅丸」、「白面」。「紅丸」是嗎啡加糖精調配製成,可以直接服用;「白面」類似於現在海洛因,直接鼻吸或注射均可。因此,使用、攜帶方便是新型毒品的特點之三。
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國民政府很早就認識到了新型毒品比較傳統毒品危害更大這一事實。國民政府在1935年提出的「兩年禁毒,四年禁菸」目標,其中「毒」與「煙」是不同的概念。那麼為什麼要在兩年之內禁「毒」而在四年之內才禁「煙」呢?筆者以為,當時的執政者首先考慮的,恐怕不是難易程度而是危害程度。
在懲治力度上,對新型毒品的打擊要重於對傳統毒品的打擊。當時,這些新型毒品被列為「烈性毒品」。1934年國民政府頒布的《嚴禁烈性毒品暫行條例》規定:「嗎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紅白等著色毒丸,均為烈性毒品。」
在1935年國民政府頒布的《禁毒實施辦法》中規定:「吸用烈性毒品及施打嗎啡針者,限於1935年內自行投戒,如查獲未經投戒者,拘送戒毒所勒戒;1936年內如仍有未經投戒而私吸者,除勒戒外,並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自1937年起,凡有吸用毒品及施打嗎啡針者,一律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此外,凡製造、運輸販賣烈性毒品者,依法處以死刑,從犯按情節輕重,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公務員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烈性毒品有幫助者,概處死刑。自1937年起,凡製造、販賣烈性毒品者,無論主犯還是從犯,一律處死刑。」
可見,當時政府對新型毒品的危害是有清醒認識的,同時打擊力度也是比較大的。由此引發筆者的一些思考:當今以甲基苯丙胺類為代表的新型毒品逐漸泛濫,危害的人群主要是青少年。同時,它們也同樣具備毒性大、價格低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