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個體工商戶升級轉型為公司後,其還能享有在「個體戶」時期未實現的債權嗎?7日,封面新聞記者從雙流法院獲悉了一起修理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支持原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訴訟請求,依法保護了中小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彭玲在成都開了一家汽車修理廠,原來是一家個體工商戶,長期與A、B兩家公司存在維修、保養車輛的業務往來,後兩家公司均指派一人進行籤字確認,修理合同關係一直比較混亂。由於這兩家公司均拖欠了大量維修費用,2016年,彭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公司支付維修費和利息。法院判決,A公司應承擔部分債務,另有15萬餘元支付主體應為B公司。為此,成都某汽車修理廠欲向B公司追討該部分債權。
但在2017年12月,該汽修廠自願申請了「個轉企」,經審批後正式轉型升級為「成都某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轉型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然為彭玲。鑑於原來當「個體戶」的時候與B公司的修理費還沒有追討回來,彭玲先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主體起訴要求還款,後被駁回。2018年11月,彭玲以自己名義再次於2018年11月9日將B公司起訴至雙流法院,訴請B公司支付維修費用及利息。
雙流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成都某汽車修理廠已經轉型升級為有限責任公司,原「個體戶」已經不存在,其唯一經營者即是彭玲,在有限責任公司已經起訴被駁回失去其他救濟途徑的情況下,法院應當遵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支持彭玲追討原成都某汽車修理廠所享債權的權利,同時也支持了彭玲所訴請的資金佔用利息。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