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我市作為一個以農牧業為主要產業的城市,農村信用社推出的農戶聯保貸款在我市應用十分廣泛,然而大部分農牧民們對該類貸款了解不足,往往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自身陷入被訴訟的境地。
案例回顧
家住磴口縣的王某、孔某系當地的養殖大戶。2016年二人自磴口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處,與王某林、吳某、王文某組成聯保組合,貸款499900元。雙方約定了借款利率、還款期限、結息日期、違約責任等。2019年6月,貸款到期後,因聯保中的王某、孔某未能如期償還貸款,聯保組合中的所有貸款人被磴口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孔某償還貸款本息,其他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律師解讀
內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喬崢律師為您進行法律解讀,從法律上來講,本案中,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的合同。雙方籤訂的《種養殖大戶聯保借款合同》、《保證擔保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且系真實意思表示,王某、孔某作為實際借款人,王某林、吳某、王文某作為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字,應按照合同依法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通常來說,農戶聯保貸款採取「自願聯合、多戶聯保、依約還款、風險共擔」的辦法。聯保小組的成員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在借款人不能按照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時,聯保小組成員應當代為還款。而實際實施中,銀行等貸款機構,往往作為「牽線搭橋」的角色,將多名需要貸款的農牧民以戶為單位組成組合。組內成員互相作為擔保人,為自身之外的組員貸款提供連帶擔保。當某一名組內成員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其他成員承擔還款責任,之後再根據實際承擔責任再行追償。其中,因農戶聯保組合多為銀行牽頭組成,組內成員互相併不熟悉,在對於彼此之間對償債能力並不清楚的情況下,互為提供擔保,無形中為自己用款增添了風險。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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