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天的時間裡,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將6名幹部先任命後再免職並退休,有兩人甚至在同一天內遭遇兩次免職。
如此幹部任免被網友戲稱為「史上最短命的任免」,也因此引發社會各界的熱議。但業內專家對上述事件並不感到驚奇,「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海西州的幹部任免被認為是長期以來在幹部任用領域不規範操作的某種縮影。
退休日提拔似成常態
近日,一則《看看政府文件的嚴肅性,有圖有真相》的網帖在網絡傳播。這一網帖稱,在一天(4月18日)的時間裡,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將朱馳航等4名幹部先任命後再免職並退休。據公開報導,當天先任命再免職並退休的幹部有6人之多,除網帖提及的朱馳航、李華、張美莉、尕力登等4人外,王化昌、朱春暉兩人甚至在同一天內遭遇兩次免職。
遭遇曝光後,青海省委組織部5月17日回應稱,已責成海西州委撤銷這6名幹部的任免決定,並停止辦理退休手續。此外,經青海省委組織部初步調查,海西州委、州政府關於朱馳航等6名幹部職務任免的決定確實存在問題,違反了幹部工作有關規定。並要求海西州委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等法規和文件,進一步嚴肅幹部人事工作紀律。
《法制日報》記者在一些地方採訪時,曾聽到公務員中流行的一個段子:「科局長不要急,臨退休提拔個縣處級」。
「其實這種『退休日提拔』的情況在幹部任免體系中並不奇怪,或者說已成為一種常態,只是表現形式溫和一些,即一般會一次性以正式文件列明『××同志作××級別退休』,無需公示,也一般不上網公開,文件僅在內部流轉,類似海西州公開『即任即免』的『閃電任免』例子很少見。」湖南省社會科學院政治與黨建研究室主任周湘智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周湘智告訴記者,退休日提拔之所以成為常態,在於我國現行幹部人事制度中職務與級別設置不夠完善,公務人員的待遇與職務關聯過大,級別發展空間過小,職業發展階梯過窄,造成激勵不足。不少地方為撫慰部分晉升無望但功勞較大的擬退休人員,只好採取如此「權宜之策」,這種現象背後有一定的合理性。這種「退休日提拔」的情況在將來可能仍會出現。
「現在的幹部人事改革制度性的規定出臺了很多,但是,出現這種怪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潛規則取代正式規則』。」中央黨校教授蔡霞說。
幹部任免存利益取向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除退休日提拔外,近年來被曝光的幹部任免新聞還有不少。
2007年1月11日至2010年2月21日,3年零40天的時間裡,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縣被曝任免幹部超過1700次。當地組織部門對此解釋稱,這些都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是根據定人、定崗、定編的「三定」方案來任免的。
今年年初,有網民發帖舉報廣東清遠鹽業總公司裙帶關係複雜,違規提拔幹部,公司變成「領導幹部之家」。對此,該公司有關負責人坦承,由於歷史和體制原因,公司「裙帶關係」確實存在,而且錯綜複雜。
相對於大面積提拔幹部而言,突擊提拔任用幹部更容易引起人們的猜想。
2008年上半年,「提乾熱」的說法一度在湖南省株洲市流傳。中紀委接到舉報後,派員到湖南省進行調查。調查顯示,株洲縣委書記龍國華在即將調任株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之際,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突擊提拔調整大批幹部,造成不良影響。2008年4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龍國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查,龍國華分別於2007年1月8日、1月17日主持召開縣委常委會,研究通過了118名幹部的任免。其中,臨時動議兩人,提拔不符合任職資格的4人,超職數配備33人。
在中紀委、中組部去年年底通報的12起違規違紀用人典型案件中,龍國華案名列其中。此外,還包括河南省許昌市委組織部原部長王國華受賄賣官案、雲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長王愛中突擊調整幹部問題、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委違規提拔調整幹部問題等,都涉及突擊提拔幹部、大面積調整幹部背後的腐敗問題。
中央黨校教授蔡霞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幹部任用問題上的利益傾向也是用人不正之風盛行的一大原因,也導致了一些領導喜歡折騰人事。由於「管人頭有利於對幹部的控制,確立起領導幹部的個人權威,而不直接管到人頭,個人的影響力就不那麼大」等原因,「個別分管某一塊工作的領導力圖主導自己分管工作的人事任免,努力將這塊工作變為自己的勢力範圍」。
「幹部職位、級別決定個人的地位、收入、待遇,而權力監督、權力責任又不規範。因此,將提拔幹部作為拉人、謀取利益、庇蔭身邊人和子女、親屬、朋友的手段、途徑,是最省力的。此外,當幹部任免和利益以及社會資源牽扯到一起時,很容易形成人身依附關係。」蔡霞說,「另一方面,幹部也是有利益需要的,這是客觀需要,但是利用權力違反制度,為幹部謀取利益,就是一個不正當、不合法的行為。」
有專家認為,幹部任免程序上的利益取向發展下去,會成為買官賣官行為。
「買官賣官行為的存在與幹部任用機制不健全、幹部權力意識的蛻變有關。」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說。
幹部選拔制度需完善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對於目前幹部任免上的一些不規範操作,中央早有察覺: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央組織部制定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等4項人事監督制度,祭出政策組合拳嚴打用人不正之風。
據了解,一些地方在幹部選拔任用上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周湘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近年來在舉行一些職位的公選中,在程序上完善公選流程、在標準上突出能力要求、在參與上築高民意平臺、在運行上試行自由組閣、在使用上打通退出渠道,這樣一系列的做法有效地降低了公選成本,彌補了公選漏洞,完善了公選程序,增加了公選民意,優化了公選後的權力結構,打通了公選後的去留通道,延伸了領導幹部任用後的考察,是對現有公選機制的一種完善與突破。
據周湘智介紹,上述公選的環節包括:面試決勝,取消筆試。即經組織部門審核後所有符合條件的參考者都可直接進入面試,改筆試和面試環節為初選和複選環節,兩個環節都通過量化和計分式的面試考題;市民考官,即擴大參與,提高公信。新邵縣委選取了7名當地普通居民,作為「草根評委」,組成「公眾評委團」,直接參與面試全程;自由組閣,新邵縣規定新公選的縣城管局局長在試用期內,領導班子成員由其在全縣公務員單位範圍內和本局下屬單位人員中進行自由組閣。局長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獲正式任職後,可向縣委提名副局長及其他需要縣委任命人選的任職意見,經縣委組織部考察,按照幹部任免程序進行任職;集體進退。該縣對此次公選上來的局長人選實行試用制,試用期為一年。一年後由縣委常委、縣人大、縣政協主要領導和另選的7名社會公眾,對其進行工作評議並投票測評。經測評,如「稱職票」達到70%以上則按程序予以正式任職;如「稱職票」低於70%,經組織考核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則不能正式任職,其本人連同組閣的所有班子成員都按原職級安排回原單位工作。
學界認為,「新邵模式」較為有效地克服了成本高、民意少、退出難等幹部任用機制缺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用制度控制用人不正之風,關鍵要看是什麼制度,這些制度能不能發揮作用。「預防用人不正之風,其實已經有很多制度,但幹部任免方面的問題仍然出現,根源還在於現在有的制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姜明安說,制止用人不正之風,重要的是完善幹部選拔制度。比如說,在選拔幹部的提名上,該由誰來提?如果被提名的幹部出問題,提名的人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如果明知被提名人有問題還「帶病提拔」,是不是應該有部門和個人負責?
姜明安提議,可以考慮對現有制度體系的某些部分進行充實和完善。
「建立追究制度。比如,現在雖然有幹部任命公示制度,但缺少兩個重要環節:投票結果公示和推薦人署名公示制度。投票結果不公開,容易給某些領導幹部留下暗箱操作的空間,形成『群蛀』現象;推薦人署名公示制度有一個好處,就是追究推薦者的責任。」姜明安說,還應該擴大票決制範圍。
此外,姜明安還建議充分徵求群眾意見,「儘管在幹部任命的過程中,徵求群眾意見是必要的一環。但通行的做法是組織部門通過談話等方式收集民意。但在投票時,民意的結果卻是保密的,只有少數幾個人知道。這種做法表明,在現有的幹部提拔中,民意沒有發揮作用,只是走了個形式」。
「還應有序擴大直選範圍,如果將現有的村級政權直選擴大到縣鄉一級政權,至少會有效遏制縣鄉一級基層幹部的腐敗問題。」姜明安說。 本報記者杜曉 本報實習生谷豔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