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春秋來信
題丨法官實錘李晨渣男,稱:娛樂明星應對大眾評論具一定容忍度
歡迎大家留評交流,對於李晨的看法!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公布一條關於李晨名譽糾紛的敗訴案件,即某社交平臺的一則名為《渣男李晨現形記》文章,不具備主觀惡意,作為一名娛樂明星,應該對大眾評論具有一定容忍度。
當然,作為非娛樂圈業內或知情人士,對於文章內的「插刀教」、「心形石頭」、「劈腿」等內容,不好做過多評價,相信在大家心中自有公論。不過法官的回覆「娛樂明星應對大眾評論具一定容忍度」倒是十分的有意思。
娛樂明星應對大眾評論具一定容忍度,這個「容忍度」該如何把控呢?畢竟「造謠」與「詆毀」類信息,如若真的鋪天蓋地襲來,實難辯證真假。即便是事後辯證而出,自己是冤枉的,可早已過了「時機」。
正如「印小天」毆打「邊瀟瀟」的假新聞,雖然最後還「印小天」一個清白,可是現今的「印小天」早已沒了當年發展的趨勢,退居二三線。在英國有這樣的一個諺語: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這是個十分專業的法律問題,而在文化領域需要討論的是怎麼能夠拿「容忍度」做做文章。什麼意思?木心先生在《文學回憶錄》中,談到一個十分有意思的概念「名氣源自誤解」。這個「誤解」程度,是不是就意味著「容忍度」程度,而這個「容忍度」程度決定著「炒作」程度。
娛樂行業,就是一塊大蛋糕,而且也都是有主的,佔的茅坑不拉屎的主。在相對以形成秩序的市場份額裡,如果一個新人想要出頭,或是想要加大自身籌碼,最為簡易的做法就是「炒作」。
不管是拿「娛樂明星對大眾評論的容忍度」做文章,還是拿「大眾對娛樂明星輿論的容忍度」做文章。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就是經紀人楊天真!
如若娛樂明星對待大眾評論沒有一定的容忍度,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雙標行為,憑什麼只需要自己往好的方面炒作,不允許大眾揭露真相?
透過輿論的表現,這種行為應該是一種文化現象。古往今來,大多歷史名人也都是這樣幹的,只是有的傳為美談,有的貽笑大方。其中,追溯到最早的應該就是本人的「自薦」行為。
孟子,對於自己的評價是「當今之世,捨我其誰」;然後就是前輩對於晚輩的評語。例如謝靈運評價曹子建「天下才有一石,曹子建獨佔八鬥」;最後衍生出本人的「自我營銷」行為,或是以「組織」為形式的自我營銷行為。著名畫家畢卡索,在未出名時就曾讓弟子去畫廊詢問有沒有自己的畫作,讓業界知曉自己的名頭,最後得以成功籤約畫廊。
這是一種幾乎功利化的發展,讓文學裡的浪漫屬性徹底消散。不然想想,所有的人不爭不搶,淡泊名利,容忍新人出頭,去創造更加美好的未來,這也是一種極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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