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情婦躍升副廳,東窗事發降職完事?
背景:6月9日,廣州原副市長曹鑑燎腐敗窩案一名行賄人在深圳市中院開庭受審,曝光曹案貪腐細節。據悉,曹鑑燎收受該行賄人一套900多平方米的別墅,與情人幽會。該情人系天河區人事局的某科級幹部,兩人維持情人關係長達7年,其間,該情人由科級升任副廳級。2014年8月,其情人被免職。據知情人透露,因捲入曹鑑燎案,她從副廳級降職到科級。
中國青年報發表王學進的觀點:一些貪官的情人的下場大多比貪官要好很多,如報導中提到的這位曹鑑燎的情人,只是受到降級使用。從媒體披露的有限信息分析,她還須接受這幾方面的質問和調查:一是在與曹維持情人關係的7年內,她是如何從一名科級幹部被「破格」提拔為副廳級幹部的?曹在其中起了什麼作用?違反了哪些組織程序?二是2005年分手後,曹有否向其支付「分手費」?據可靠消息,1992年,曹鑑燎在與華南某高校學生劉某某分手後,曹曾指使他人給她1700萬港元「分手費」。三是她有否向曹吹枕頭風,向曹違規推薦幹部?據查,在曹擔任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期間,在其情人的推薦下,曹鑑燎違規對6名幹部予以提拔任用,衍生出二次腐敗。四是她是否知悉曹的貪汙受賄?作為一名黨員幹部,如果明知對方是個大貪官,卻知情不報,哪還有黨性可言?五是在7年間,曹饋贈她或者說她向曹索取了多少不義之財?紀委提供的材料顯示,對這些所謂的情人,曹鑑燎從送房送車到安排提拔,都可謂極其賣力。
小蔣隨想:7年內從科級升到副廳級,可謂「連升三級」,如果沒有「貴人」相助,這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組織部門為一個女幹部的提拔頻開綠燈,甚至存在明顯違規嫌疑,顯然還是受到曹鑑燎副市長「領導說了算」的影響。這之中,正常的選拔與推薦、考核與監督恐怕早被拋到九霄雲外。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一個女幹部總被副市長「親切關照」,有沒有人提出質疑?幹部任命公示是否流於形式?曹鑑燎東窗事發,情婦女幹部被降職使用,這哪裡算是懲處?君不見,上大學替考被發現還要被開除學籍呢,涉嫌違紀違規乃至違法的女幹部還能端著「鐵飯碗」,實在弔詭。
大學生「詐金花」被嚴懲是否過猶不及?
背景:最近,8名大學生到山東泰安旅遊,酒後在賓館玩起「炸金花」,因為「炸金花」涉嫌聚眾賭博被拘留,當場被收繳賭資920元錢。根據相關法律,警方認為8人一起賭博構成聚眾賭博情節,從而依法做出了治安拘留15天,並處罰款3000元的「頂格處罰」。此事引起不小爭議。
京華時報發表兵臨的觀點: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賭博是否構成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關鍵在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8個大學生在集體出遊途中打牌,一塊錢一局,警方當場收繳的全部賭資也只有920元錢,是否夠得上「營利」值得商榷。其實無論在公安部的文件還是一些省的地方性規定中,都明確了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親朋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本案中的8人都是同學,其「聚眾賭博」的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是否大到需要頂格處罰的程度,也值得商榷。
新京報發表劉桂明的觀點:由此,又引出了一個「懲罰合理性」的問題。這是一個涉及懲罰在社會中為何能夠存在、又為何能夠被人容忍乃至接受並長期有效運行的複雜機制。其中既有人權保障的法理元素,也有人道主義的哲學因素,一時難以得出結論。但是,我們就此展開討論國家懲罰權力的謙抑與懲罰技術的變革,還是很有意義的。總而言之,作為公權力,需要思考懲罰犯罪的目的究竟是什麼?在情節輕微也無社會危害性的公民面前,國家機器是否需要如此彰顯其公權力的擴張性?對於剛剛畢業的大學生,法律能否趨向寬容和輕緩化呢?
小蔣隨想:這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法律法規,二是社會認知。按照《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關於賭博的處罰標準,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即屬「參與賭博賭資較大」,參與賭博人數8人以上,構成情節嚴重。所以,山東警方的處罰合乎地方法規。但在一些圍觀者看來,每個大學生拿100多塊錢是「玩」而不是「賭」,有人還聲稱逢年過節親朋玩牌的「彩頭」都不止這點錢。這件事的爭議之處,就在於兩種「衡量標準」的不同。如果秉承「勿以惡小而為之」,法規上的賭博認定標準就不會「上調」。倘若認為「法不外乎人情」,則有人微詞法規過嚴、執法者不懂「靈活運用」。我個人認為,警示即將步入社會的大學生是有必要的,但施以「頂格處罰」顯然過度。法律還講「寬嚴相濟」,執法不是以處罰為目的,而是讓人改邪歸正。執法要警惕「過猶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