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亞馬遜創始者·貝佐斯身價一度達到1677億美元。
2019年1月,亞馬遜創始者·貝佐斯與前妻麥肯齊離婚,並籤下號稱「史上最貴」離婚協議,分給麥肯齊4%的亞馬遜股份,當時這部分股票的價值達383億美元,如今這些股份價值約569億美元,麥肯齊因此成為全球第二大女富豪。
在支付了這筆天價「分手費」後,貝佐斯淨資產為1180億美元(下跌)。然而,今年以來,隨著亞馬遜股價一路飆升,貝佐斯的淨身價增加了至少567億美元,重新達到其個人財富的巔峰。
▲強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釋
說起離婚大多數人喜歡採取「協議離婚,民政局見」的方式。
▲訴訟離婚耗時長,證據難搜集,結果不確定
但真正說到離婚協議,還是有很多人兩眼一抹黑。青藍工作室近期承接了不少草擬離婚協議的業務,很多當事人都會帶著自己擬好的協議,讓我們修改。
▲誰知,這一改就是推翻重寫!
言歸正傳,所以小青緊急安排了本期文章
本期文章,小青會從三大約定:無效約定、撫養約定、財產約定給大家扒一扒離婚協議的神坑。希望大家有雷避雷,有需轉發!
不要眨眼,乾貨來了!
一、離婚協議之無效約定
1、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約定無效,可隨時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約定無效,可隨時再次生育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3、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約定無效,不得任意幹擾法定繼承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幹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4、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約定無用,要儘快辦理過戶手續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約定子女撫育費至18周歲以後——18周歲是分界線,可能不會履行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歲以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滿18歲後求學等的墊付義務在法律上也存在爭議,一般也就支持到18歲了。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6、約定歸屬財產屬無權處分財產——離婚只能分割雙方名下合法財產
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很多時候,由於雙方缺乏法律常識,往往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於對財產無權處分,因此,這樣的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這裡不涉及委託代理關係或者追認的問題。
二、離婚協議之撫養費給付
1、約定了無需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條款——事後仍可主張
撫養是義務,不是權利,我國法律著重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換句話說,這撫養費不是協議寫了「免除支付責任」就不用支付的,成功離婚後,對方照樣可以要求你支付!如果你現在面臨協議離婚,千萬不要輕易同意「不支付撫養費,少分割財產」的約定。要知道,撫養費可事後主張,少分財產可不能事後反悔!
2、約定了撫養費數額——事後可據實調整
離婚時,即使約定了子女撫養費的數額,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提高撫養費給付標準的合理要求,也不妨礙非撫養方在特定情況下提出降低撫養費數額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說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
3、如何變更,詳見下表▼
三、離婚協議之財產分割
1、約定了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錯誤!一方隱瞞財產,成功離婚後再無法追討
「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協議方式,在離婚案件中並不少見,通常是當事人急於辦理離婚或者如上述案例中的當事人那樣被男方表面的「有利條件」迷惑,往往會忽視了離婚協議的重要性,忽視了這句話隱藏的重重殺機,這樣就給了掌握財產較多的一方製造了隱瞞財產的機會,令對方多分了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日後發現還有大部分財產沒有分割而起訴再次分割,對方也會引用「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來抗辯。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協議時自己確實不知道還有該部分財產存在(而且即便自己有證據,也必須在一年內起訴),否則即便起訴也會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應對指南:協議離婚最好不要添加「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樣的條款;若一定要籤訂「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樣類似的條款,儘量了解清楚對方的財產情況。若經濟大權全部掌握在對方手上,在自己不了解的情況下則需要把這個條款詳細化,如「其餘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存款有XX萬元,公積金XX萬元、個人私人物品……)歸各自所有,若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除上述財產外,有隱瞞其他財產的可另行主張,並視為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少分」。
2、不約定各自名下債務由各自承擔——錯誤!一定要約定,以防公婆「借錢」買房買車
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對於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即便沒有籤訂借條或者只有一方籤名的借條,普遍均視為借款。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是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不難想像,這個情形一旦成立,一方父母婚內出錢買車買房,離婚之時,就可以「偽造」借款,要求你和原配偶共同承擔該筆債務。到了這個時候,那就真是有理說不清了!
應對指南: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加上一項「各自名下債務由各自承擔」這樣簡單的條款,最少可以避免公婆討債!如果有很多債務的,請事先排查清楚對方債務情況再做協商。(附友情連結:個人銀行徵信記錄——http://www.pbccrc.org.cn/;法院失信被執行人記錄——http://zxgk.court.gov.cn/;個人糾紛記錄——http://wenshu.court.gov.cn/;法院公告信息記錄——https://rmfygg.court.gov.cn/)
相信看到這裡的朋友,應該明白一份看似簡單的《離婚協議書》,其實往往暗藏洶湧,稍有不對,很可能損失慘重。本期文章洋洋灑灑一大篇,實際上才講到離婚協議的點點皮毛。
▲所以說,婚姻律師很難啊!
幫助當事人完美避開婚姻雷區是青藍工作室一路堅持的動力源泉!
希望這篇協議指南能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好好離婚,避免踩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