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某乎平臺的一個問題,轉載如下:
結婚之後一直單獨在一邊,一直就是逢年過節在一起,因為老公是獨生子,我還有哥哥弟弟,所以過年都是在婆家,其實我心裡是不舒服的。9月份婆婆過來我們城市玩,就住在我們小家,前幾天周末老公加班,就我和婆婆在家裡,頭天我因為工作原因煩心的狠。忙到很晚。
第二天8點多,婆婆就喊我起床吃早餐,我不情不願的起來了,然後吃飯的時候婆婆嘴巴一直不停的啊,一會兒家裡太不整潔了,一會你們年輕也不要老是在外面吃。不安全啊,浪費錢啊之類的巴拉巴拉。我本來心裡就有火。就和她吵起來了,然後吵著吵著我火起來了就打了她一巴掌。
她也懵逼了,大概沒想到我這麼不好欺負,也就沒說話了,下午自己就走了。其實我也後悔,下午專門去菜市場買了好多她喜歡的菜,準備好好道歉取得原諒,但是晚上就沒回來,老公也沒回來,電話也打不通。我也很慌。給他朋友打電話都說不知道。
2天後,老公帶著我爸我媽回家了。拿出了一份傷情鑑定表,輕傷。我一直練跆拳道的,但是也沒想到打的那麼重。然後老公說。二選一,要麼我淨身出戶滾蛋,要麼報警,我這是故意傷害罪。讓我去蹲幾年牢。任憑我怎麼哭怎麼求情都不鬆口。對我爸媽也不尊重了。直呼我媽名字說,我打你一巴掌。你覺的這種女婿還能要嗎。
我該怎麼辦啊?我真的不是故意打他媽的,就是一時上頭了,在說離婚我憑什麼淨身出戶啊,家裡我也付出了很多啊。他如果報警,我真的會坐牢嗎?分割線一
吵翻了,我爸說他這是詐騙,說這個鑑定是假的,他罵我爸有其父必有其女,上梁不正下梁歪,還說我不知悔改,我們一家都不是好東西,直接讓婆婆報警,並申請派出所直接指定鑑定機構進行二次鑑定傷情。
老人身體真的脆,不能碰,一巴掌而已,竟然唇裂,掉三顆牙齒,半邊臉浮腫,老不死的真會折騰人,律師說多半是輕傷鑑定,如果訴訟,我大概率會面臨三年以下牢獄之災。我想我會認慫吧,三年牢獄,真的不敢想。只是一巴掌。 以後不在更新了。另外勸各位姐妹不要和婆婆有任何來往,老死不相往來最好了。(完)
看標題以為是個婚姻財產類糾紛問題,看一半發現是個刑事問題,看完最後一段給本律師整驚了。一時分不清是釣魚呢,還是挑戰群眾的道德情感底線,不禁想起了我們法治之光胡律師的一句名言:
先說專業的:
一巴掌有沒有可能打成輕傷?
有一些體制內、相關專業的同志們已經把傷情鑑定標準貼出來了,本律師覺得費心了,沒有必要那麼複雜去分析,想具體學習輕傷程度的可以某度一下《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本帖下普遍討論的不是構不構成犯罪的問題,而是有沒有傷這麼嚴重的問題。
本律師認為不能排除這個輕傷可能性,只能說題主馬家功夫四兩撥千斤,跆拳道功夫非常了得。
這裡,糾正或者介紹一個觀念,「輕傷」只是看起來很輕,它是相對於輕微傷、重傷而言的。
輕傷裡還要區分輕傷一級、輕傷二級,這意味著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涉及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就是要經過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的過程,當然也可能因為證據問題,檢察院酌定不起訴或者法院判決無罪,總之不是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就能完事的。
傷情鑑定書哪裡來?
傷情鑑定不是什麼熟人醫院醫生就可以解決的。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你問我私人鑑定能不能做?我說能做。管不管用?我說不管用。
建議題主主動報警以示清白。
丈夫能不能要求淨身出戶?
拋開題主在離婚與坐牢之間選擇的「機會成本」,如果丈夫起訴妻子解除婚姻關係,「淨身出戶」的請求能否獲得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可見,打婆婆這個行為不是少分共同財產的觸發條件。
好像分財產這塊堵死了,但是別著急: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這條實際上是《民法典》對過去《婚姻法》的突破,(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可以兜底涵蓋一些過錯行為,比如題主打婆婆這個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重大過錯。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這不是財產分割,只是一種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達不到淨身出戶的效果。
聊點別的:
如果不是釣魚,
「任憑我怎麼哭怎麼求情都不鬆口。對我爸媽也不尊重了。直呼我媽名字說,我打你一巴掌。你覺的這種女婿還能要嗎。」
題主的這句話讓我想起了一簾幽夢中的經典臺詞
「你只是失去了一條腿,而紫菱呢,她失去的可是自己的愛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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