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在任職公示期間被舉報的情況很常見。以前,因為管理不是很規範、嚴格,幹部在公示期間被舉報後,因為各種原因大多石沉大海、杳無音訊,幹部督查的效果不是很明顯。現在幹部督查日益規範,且日趨嚴格,這樣的事情已經比較少發生。現在只要在任職公示期間被舉報,一經查實後即不再予以提拔任用,嚴重的還會提交有關部門按照黨紀政紀和國法來處理。去年,本地就有差不多10%左右的幹部在任職公示期間因為各種各樣的問題被拿下,取消了任用。
那麼,幹部在任職公示期間被舉報,組織一般會怎麼處理?
根據幹部監督管理規範,幹部在任職公示期間被舉報,按照有舉必立、有案必查的原則,首先會啟動調查程序,特別是對實名舉報的案件,將予重點對待,根據舉報事項進行必要的查核,一旦確認線索屬實,將會把案件轉交紀檢監察部門予以處理。
對於查核結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管理相關規定,一般會分幾種情況處理:
第一,對反映問題不存在,不屬實的,予以正式任用,並及時反饋結果;
第二,對屬於一般性缺點、不足,比如個性上的問題,不影響任職,由組織約談當事人督促改正,視情況按期或延遲任用。
第三,對確屬存在廉潔自律等方面問題的,取消任用,並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對反映問題比較嚴重,暫時無法得出結論的,暫緩任用。暫緩期限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經黨委(黨組)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履行任職手續。此後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在任職公示期間被舉報,不管有沒有問題,作為當事人本人最好保護自己的方式是靜候調查,待得出結論後由組織予以定性、澄清,個人千萬不要做一些無謂的動作,幹擾組織調查視線,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清者自清,組織是不會隨便冤枉好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