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廣東江門的40歲單親母親林某娟,因經濟拮据等原因竟將讀小學的女兒載至河邊推入水中淹死,後報假警稱女兒失蹤,警方調查發現真相。1月8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林某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的判決。
一審法院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害人梁某敏系被告人林某娟與梁某明所生育的女兒,雙方離婚後,梁某敏由林某娟撫養,梁某明按月給付撫養費。之後,林某娟因離婚後經濟拮据及撫養問題,遂萌生殺害梁某敏的念頭。
2020年3月25日晚,林某娟駕駛摩託車搭載梁某敏來到江門市江海區,趁梁某敏站在河道邊玩耍時用手將其推入河中。在梁某敏停止掙扎後,林某娟駕駛摩託車到江海區新民公園處報警,謊稱梁某敏失蹤,並通過在江海區新民公園尋找被害人、發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假裝被害人在江海區新民公園失蹤,意圖掩蓋其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2020年3月26日,林某娟被抓獲。經鑑定,被害人梁某敏符合溺水死亡。林某娟在實施危害行為過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原判認為,被告人林某娟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娟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理據不足,不予採納。一審被告人林某娟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隨後,林某娟提出上訴,「我沒有推女兒梁某敏下水,她掉到水中後我很害怕,拔了些草又夠不著,自己又不會遊泳,驚慌之下就走了,之後不應該報假警。我正處於焦慮症不完全緩解期,平時對女兒尚存關愛,犯罪主觀惡性較小,有悔罪表現。原判定罪不合理,量刑過重,請依法從輕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某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林某娟及辯護人請求從輕改判的意見,經查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二審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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