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消防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恢復,為持續做好奎屯市消防安全工作,夯實社會面火災防控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機構列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應當主動進行申報,現將奎屯市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調整界定申報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報期限
即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
二、申報要求
對於2019年已申報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且至今單位未發生變化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奎屯市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報;對於新增的符合界定標準的社會單位,應依法申報;對於重點單位中因調整、整合或撤銷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條件的,應及時上報,並經核查後從重點單位名錄中予以調整刪除。
三、界定標準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為消防安全風險較大的單位,應依法予以重點管理。全縣社會單位應高度重視,嚴格參照界定標準(詳見附件1),在規定期限內積極申報,對於符合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應依法納入消防安全重點管理範疇。對於符合標準但未按要求進行申報的,大隊將加大消防監督力度。
四、申報程序
現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機構列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要求,請大家認真自查,凡符合該標準的單位,請主動向我大隊進行申報,並上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表》(附件3)。(地址:奎屯市伊犁西路119號奎屯市消防大隊;電話:0992-3244119)
特此公告。
附件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機構列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附件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表
奎屯市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機構列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場所;
5.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娛樂場所:
(1)影劇院、放映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KTV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遊藝、遊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療養院、康復中心;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託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的駐疆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臺、電視臺;
2.縣級以上郵政、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候車廳;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110KV以上的變(配)電站等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儲瓶量在10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5.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甲、乙類)且場所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店內存放總量達10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紡織、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1.國家及自治區級科研單位;
2.設備價值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科研單位;
3.科研試驗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科研單位。
十一、高層公共建築、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1.儲存量在500噸(1萬擔)以上的棉花收購站、加工廠;
2.浸出制油工廠;
3.生產或儲存酒精度數在38度以上的酒廠;
4.有酒精生產的糖廠;
5.冷藏間或冰庫的公稱容積為5000立方米以上的冷庫或水果保鮮庫;
6.固定資產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的電子、汽車、機械、化學原料及製品、醫藥、鋼鐵、冶金、塑料、菸草、石油化工等企業;
7.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旅遊場所;
8.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等宗教活動場所;
9.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證券、期貨交易、人才交流等場所;
10.單層佔地面積超過12000平方米或者多層佔地面積超過9600平方米的大型物流倉庫;
11.其它應當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單位。
說明:
1.個體工商戶雖不屬於「單位」,但達到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必須納入管理。
2.一個物業小區內有多棟高層公寓等建築而且同屬一個產權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的,按一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
3.一幢建築物中各自獨立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應當各自獨立申報備案;如建築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該建築物產權單位或負責統一管理的物業管理單位(消防安全組織)也要獨立申報備案。
4.有隸屬關係的單位,不在同一地點且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不論下屬單位是否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均應當獨立申報備案;位於同一地點的有隸屬關係的單位,如下屬單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也應當獨立申報備案。
5.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機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公安部61號令第四條的規定,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上述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組織和實施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商場、市場均指室內的商場、市場。
7.寄宿制幼兒園是指夜間寄宿。
8.候車廳的建築面積是指獨立的建築面積,不包括其他附屬建築的建築面積。
9.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的儲瓶量是指15公斤液化石油氣鋼瓶實瓶的儲量。
10.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生產車間員工人數是指同一時間一個車間的員工數量。
附件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表
註:1.各單位自行對照,並在申報單位屬性欄內選擇一項打「√」;
2.此表應正反面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