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香港,很多人學會了兩個英文單詞:「rioter(暴徒)」,「riot(暴動)」。
那麼,問題來了。有好學的刀粉留言問:為什麼外媒表述「(香港)防暴警察」時多寫為「(HK)riot police」?按照字面意思,「riot police」不是「暴動警察」嗎?我們知道,「terrorism」是恐怖主義,「反恐」是「
anti-terrorism」,那為何「防暴警察」的通用寫法不是「anti-riot police」?首先,「anti-riot police」這種寫法不算錯,散見於外媒,但最通用的表述還是「riot police」。此處,「riot」作為修飾詞屬於「正詞反用」,這種現象在英文中並不少見。美國歷史上曾出臺一部法案「Sedition Act of 1918」,專門懲治「反動言論」,「sedition」意思是「煽動叛亂的言行」。很顯然,此處的「sedition」就是「正詞反用」,這部法律可萬萬不能譯成「煽動叛亂法」,會被人笑話。正確的譯法是《反煽動叛亂法案(1918)》或者《懲治煽動叛亂法案(1918)》。美國最高法院曾依據此法做出過一系列判決,不過,該法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相悖,最終只活了兩年便被撤銷。與言論自由相關的討論還常常涉及「(violating)obscenity laws」,「obscenity」 意思是「淫穢」,某些淫穢作品本質上是「言論的表達」。在「言論自由」定義比較寬泛的社會,有些人會以「言論自由」為武器為「淫穢作品」爭取合法地位。在我們看來,「anti-obscenity laws」不是更直白更明確嗎?可是,「obscenity laws」在英文實踐中還是更通用的表述,翻譯成中文得說「懲治淫穢(信息)的法律」,不能說「淫穢法律」。學英文,還是要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不能僅憑自己有限的認知想當然,容易鬧笑話。
戲說中外
暴徒縱火燒人,CNN措辭令人作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