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四川綿陽中院門牌被噴漆事件:聯合調查組公布調查結果!

2020-12-28 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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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四川綿陽市委政法委微信公號「綿陽長安之聲」發布了「馮超噴漆事件聯合調查組通告」,由綿陽市委政法委牽頭,對因不滿法院判決向法院牌匾噴漆男子馮超所反映情況的調查有了結果。通告稱,經調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馮超所反映案件審理程序、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和實體處理正確合法。其反映的問題不成立。

因不滿法院判決結果,四川綿陽男子馮某對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牌匾潑漆,事後報警自首。

據通告:2020年6月8日,四川省三臺縣人馮超因不服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判決,使用黑色乳膠漆對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牌匾和門柱進行噴塗。6月9日,馮超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案件現在正在辦理之中。

事件發生後,綿陽市委政法委於6月12日牽頭,組織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成立聯合調查組,各職能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對馮超所稱的裁判不公的相關民事案件進行全面調查,綿陽市紀委監委駐市委政法委紀檢監察組派員對調查工作全程進行監督。聯合調查組查閱案件卷宗20冊,詢問相關當事人、證人和案件承辦人共計39人次。

6月30日,根據疫情規定,調查組人員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與馮超進行了見面溝通,詳細聽取了馮超的相關訴求和理由,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說明。

聯合調查組按照依法、中立、客觀、公正的工作要求,確定了遵循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證據規則以及裁判標準的調查工作準則,目前有關事實已經查清。

經調查:近五年來,馮超作為案件當事人,在綿陽市兩級法院共涉及相關民事訴訟31起。其認為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判的案件有三件不公正,分別為:馮超與林某某、黃某某合夥協議糾紛案;雷某某與四川××有限責任公司、梁某、劉某某、馮超民間借貸糾紛案;馮超與熊某某、徐州市××有限公司、何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通告稱,聯合調查組重點對以上三起案件,圍繞審理程序、事實認定、證據採信和法律適用是否合法正確進行審查。其中,馮超與熊某某、徐州市××有限公司、何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調查認為,馮超的主張與事實不符。經調查組向馮超出示在案證據並釋法明理,馮超承認對本案的理解屬於自己認識錯誤,接受調查組意見並表示對此案息訴。

通告未提及馮超是否接受調查組對另外兩起案件的調查意見。

澎湃新聞注意到,聯合調查組認為,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起案件的審理程序、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和實體處理正確合法,馮超所反映的問題不成立。

▲6月9日下午,綿陽中院門牌已經完成部分修復。圖片來源/麻辣論壇網友

網傳視頻顯示,馮某在6月8日清晨使用氣泵噴漆工具,將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門口的標牌和法院大院內的掛牌、部分建築物塗黑。知情者告訴上遊新聞記者,因事發時間為清晨,綿陽中院的保安人員沒有能夠及時阻止馮某的噴漆行為,馮某在噴漆結束後自己撥打了報警電話報警。

6月9日下午,綿陽警方發布案件通報稱:6月8日6時11分,綿陽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接110指令:報警人自稱在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將法院牌子損壞。接警後,民警迅速趕至現場進行處置。經查,馮某(男,43歲,綿陽三臺縣人)因不滿法院判決,於6月8日6時許使用黑色乳膠漆等物品汙損法院標識標牌和部分設施,後在法院安保人員制止過程中,馮某自行撥打110電話報警。目前,馮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綿陽當地網友提供的圖片顯示,6月9日下午,被馮某噴漆塗黑的綿陽中院門牌已經被清洗乾淨,受汙損的法院建築物也已經恢復正常。

▲6月9日下午,三臺縣政協明確否認馮某為政協委員的傳聞。圖片來源/新浪微博

綿陽中院門牌汙損一事發生之後,網絡流傳了一張署名為「馮某」的政協三臺縣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證,並據此稱馮某為三臺縣政協委員。6月9日下午,三臺縣政協相關工作人員回應上遊新聞記者表示,三臺縣沒有叫馮某的政協委員。

上遊新聞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向綿陽中院門牌噴漆的馮某涉及多起民事訴訟案件,曾經在綿陽中院進行審理。知情人透露,馮某塗黑法院門牌就是為了表達對法院判決的不滿。

閱讀連結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7月15日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裡、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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