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

2020-12-28 中國人大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2月22日下午對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於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是必要的,贊成對決定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決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22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決定草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專門管轄海南省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管轄案件的具體範圍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專門人民法院的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建議本決定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作出具體明確規定,並明確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建議修改為兩款,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以下案件:(一)海南省有關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二)海南省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之外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海南省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案件。」「應由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海南省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參與訴訟。」

二、決定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中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依法接受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法律監督。」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除了接受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還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日期確定為2021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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