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韓國民主黨議員吳英勳(音譯)提議對引起社會爭議的電視人進行《廣播法修訂案》,表示應禁止因毒品、賭博、性犯罪、酒駕等被判監禁以上刑罰的藝人參加電視節目。如果《修訂案》通過,以後將無法在電視節目中看到李秀根、卓在勳、TonyAn、朱智勳等藝人。
消息傳出後,天朝這邊不少網友對綜藝小能手李秀根表示惋惜。
近年來,李秀根憑藉綜藝《新西遊記》、《認識的哥哥》等大放異彩,但部分韓國人還是對李秀根持抵制態度,不少人認為這是因為李秀根過去引發的賭博爭議,但其實……
李秀根在05年時曾引發X暴行爭議(後被判無罪),因為當時李秀根在天朝知名度還不高,天朝網友知情人較少。隨著這次廣播法修訂案的提出,李秀根過往爭議再次被韓網友搬出臺面。
theqoo熱帖——李秀根過往x暴行爭議整理
(https://theqoo.net/index.php?mid=hot&page=1&document_srl=1265234662)
2005年1月報導 笑星李秀根因涉嫌qj女性被拘留
[高陽=News]人氣笑星李某(29歲)和前經紀人池某(24)因涉嫌強J20多歲的女性,於13日下午5點被全面拘留。法院雖然對他們發布了拘留令,但事件的真相至今仍未查明。事件發生於6日凌晨3點,李某等人對在京畿道高陽市某成人娛樂廳見到的申某說「喝酒吧」,在長恆洞某酒吧喝了第一杯酒後,換到附近的申某的寫字樓,續攤繼續喝。之後李某等人當天早上離開,為了拿落下的手機,再次去了申某的寫字樓。李某等人發現寫字樓門沒鎖,對和申某一起生活的金某(女)說:「我忘了帶手機,請開一下門。」調查結果顯示,李某等人進屋後連續qj了醉酒睡著的申某。金某相信了他們的話,打開門後就直接進入隔壁房間睡覺,所以沒有注意到他們的犯罪行為。當天上午7點警察搜查,京畿一山警察所接受申某的報案,並立即展開了調查。同一天上午9點20分,警察帶著申某到一山某婦產科對jing液進行取樣,確保證據後,於7日下午2點接受了訴狀。11日上午3點,警方以X暴力等嫌疑緊急拘捕李某,但是在警察調查過程中,李某和申某的陳述互相矛盾,因此調查一度陷入僵局。在調查過程中,李某不僅在陳述中否認,在拘捕令實質審查中也全面否認了強J嫌疑。李某主張:「是在申某的同意下發生的關係。從寫字樓出來後,向池某要手機,是池某強J了。」 相反,池某陳述說:「在辦公室裡坐在沙發上,等李某和受害者發生完關係,之後和受害人發生了關係。」但是申某卻解釋了當時的情況:「喝醉後睡著了,李某等人強行強J。」 由於這些人的陳述不符,於是議政府支檢高陽支廳於11日下午對警方申請的拘捕令下達了補充。調查警察於12日上午結束搜查後,向檢察院再申請了拘留令,檢察機關當天下午向法院申請了拘留令,因此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志院刑警(審判長金武信)13日上午10點等人進行「拘留令實質審查」。下午5點左右因李某和池某違反X暴力犯罪處罰及保護被害人的法律發布了拘留令。隨著對李某的拘留令的發布,李某自96年出道演藝圈以來面臨最大的危機。李某出演的節目擔當導演說:「因為媒體的草率報導,才剛剛開始被大家所熟知的一位藝人的前路茫茫,真可惜」,一些媒體甚至表示,李某退出電視界的報導是沒有事實根據的,關於李某今後去向的說法也是毫無根據的,得在這個案件的審判結果出來之後再決定。」鄭賢榮記者
事實
李秀根和經紀人在成人娛樂廳遇見一名女性
在酒吧喝酒後去了女性的寫字樓喝第二攤
女性主張
李秀根和經紀人離開寫字樓後說手機落下了又回來了進行了強行X暴行
李秀根主張
是在對方同意下發生了性關係 拜託經紀人把手機拿過來 經紀人進行了QJ
經紀人主張
在沙發上等待李秀根完成關係 和女性協議後發生關係
2005年5月 李秀根X侵犯判決無罪
[My Daily=姜勝勳記者]涉嫌QJ和X暴力的KBS 2TV《gag concert》的李秀根(30歲)因不起訴而擺脫了嫌疑。
1月12日李秀根涉嫌與前經紀人A某於凌晨3點在京畿道日山成人娛樂廳見面的被害者在酒吧以及寫字樓之間喝酒時,一起進行了QJ。
李秀根的一位熟人表示:「4月30日,議政府地方檢察廳高陽支廳對X暴力和暴力嫌疑進行了不起訴處分。雖然時間比較長,但能擺脫嫌疑真是萬幸。」
他還解釋說,李秀根現在過著自省的時間,為了大學路話劇舞臺的回歸,李秀根正在努力練習。
另外,同時受到嫌疑的經紀人A某受到了緩期執行處分。
總結
LJ嫌疑被判無罪
案件處理結果證明書
甲:X暴力,特殊強J
乙:暴力行為,共同傷害
第一條被授予不起訴(無嫌疑)處分
第二條被授予對外不起訴(暫緩起訴)的處分
意思是說他們沒有被指控強J,所以檢方不起訴。
共同暴行被判有罪,但如果緩刑期內不犯同一罪行,則不予起訴。
總結
與在成人娛樂廳見的女性在寫字樓發生關係,經紀人在商議下發生性關係。
(沒有註明是否有金錢交易)
是否和李秀根單獨發生過性關係,經紀人和三位是否發生過性關係不明
但是經紀人確實參與了李秀根和女性的性關係
第一次性關係後,經紀人回到寫字樓,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經紀人在此部分被判X侵犯)
李秀根被認定無罪,在對女性聯合施暴部分被認定為有罪。
李秀根的性關係=事實
李秀根的性暴力=無罪
李秀根和經理共同性關係=推定
經紀人強姦=有罪
李秀根的暴行=事實
好像有很多不知道的人,帶上以前的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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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為翻譯內容,不代表阿瓜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