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高空拋物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2020-12-27 瀟湘晨報

12月23日下午,紅塔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我市首例高空拋物案,並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7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林在玉溪市紅塔區某小區其居住的23樓室內,因發洩情緒將半桶香油(5升裝)、半袋大米(25kg裝)、半屜鍋豬油(屜鍋重453.07g)從住所陽臺拋至小區商鋪門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鋪玻璃門及空調外機沾染大片油汙,經濟損失人民幣300元。

據查,該高空拋物墜落的人行道系小區內部人行道,多家商鋪位於人行道旁,有行人、車輛過往。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林無視國法,高空拋物,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林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在法庭辯論環節,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合議庭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後,經休庭評議,對該案當庭宣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本案被告人所具有的情節和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玉溪日報記者 李梅 通訊員 嶽冰)

【來源:玉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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