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日照5月2日訊近日,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青(化名)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同時因犯包庇罪,王青的父親王亮(化名)亦獲刑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7年12月20日20時許,王青喝了點酒,駕駛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安東衛東街居委對面路段時,與前方順行的一輛電動自行車追尾相撞,致張某某、高某某(10歲)受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張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王青駕車離開現場並電話告知其父親王亮,後王青和王亮回到現場附近,王青未到現場向公安機關投案,反而由王亮駕駛肇事轎車返回現場向交警投案,後經偵查,確定肇事者為王青。認定王青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檢察官說法:
1、王青的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王青已經成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體身份,其駕駛車輛,未安全文明駕駛、夜間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事故,致一死一傷後果的全部原因,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觀方面,侵犯的公共安全。其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2、王青交通肇事後逃逸,符合交通肇事刑罰升格的條件,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王青發生交通肇事後,未停車在現場等候,未報警,而是駕駛車輛離開現場,其電話告知其父親稱出了車禍,但其父親趕到現場後,主動替其頂包,稱系自己駕駛的車輛,王青回到離現場不遠的地方,直到交警將其父親帶走,並且現場勘查結束,也未主動向交警投案,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條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3、王青具有自首情節,本案公安機關查明系王青是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嫌疑人後,打電話通知王青到案,後王青到案並如實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屬於自首,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雙方已經達成諒解協議,王青主動賠償被害方90萬元,被害方對王青的行為表示諒解,因此法院在量刑時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4、王亮主動替其女兒頂包的行為,符合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規定,王亮明知其女兒王青的行為涉嫌犯罪,仍作假證明進行包庇,侵犯了包庇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擾亂了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已經涉嫌構成包庇罪。
5、要正確解決親情與法治的衝突
本案王亮包庇其女兒王青的行為,涉及到我國古代親親相隱的宗法倫理與現代法治觀念的衝突。
據百度百科,親親相隱是指對自己關心相愛的人,尤其是父母血親,即使他們有過失,也不忍心苛責追究,興師問罪,而動了包庇回護的惻隱之心。親親相隱是古代刑律的一項原則,親屬之間有罪的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告發和作證的則要論罪。但是這一原則與現代法治社會的價值要求相衝突,現代法治要求不論人們之間親疏和罪責大小,都要檢舉揭發,至少不能作假證明包庇,否則就會被追究刑責。
就本案來講,王亮明知其女兒王青已經涉嫌犯罪,但仍作假證明,予以頂替包庇,這種做法在古代不構成犯罪,反而為社會所提倡,但在現代法治社會則會構成犯罪。只是在實踐中,對有這種情節的,在量刑時往往會酌情從輕處罰。這個案件也說明,我們可以愛護、憐惜子女,但不能過分地縱容和溺愛,尤其是子女的過錯涉嫌犯罪時,更要依法進行處理。
閃電新聞記者 臧一文 通訊員王福鑫 日照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