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反悔的,法院是否有權利強制判離婚?

2020-11-17 律師在線諮詢

起訴離婚,調解是必經程序,但是關於調解的時間法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法院調解離婚需要的時間包含在訴訟離婚期限中,不同的離婚案件,調解離婚的時間也不同。

網友諮詢:

我的一個朋友三十多歲了,在去年起訴離婚,有一子一女孩,第一次起訴時,對方不同意,法院沒有判離,第二次又起訴對方還是不同意,經過法院調解,對方提出要求要朋友給他幾萬元,朋友四處借債,同意給他, 但是他現在又反悔了,不給籤字,耍賴,現在應該怎麼辦,法院有沒有權力強制判離婚,已經沒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了,下邊應該怎麼辦?

天津日昇律師事務所丁月琴律師解答:

您說的強制離婚應該是指法院判決離婚,而法院判決離婚最主要的依據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依據現在司法實踐,如果沒有上述準予離婚的條件,且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情形下,法院判決離婚可能性很小。在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半年內可以再次起訴離婚,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的可能性非常大。

丁月琴律師解析:

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情況

1、判決不準離婚的根本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這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

這是現實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遇到最多的一種情形。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在書寫起訴狀時為了簡潔,三言兩語,籠統的一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也沒有說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與第二種情形相比,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時以及庭審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備的,但是,沒有法定離婚理由,又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

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於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5、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

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現實中,軍人配偶單獨提出離婚,幾乎不可能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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