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烏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義關知字﹝2020﹞0038號
當事人:義烏市華雪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91330782MA2HU96Y0F
法定代表人:王妃豔
地址:浙江省義烏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2號B10幢14號202室
當事人於2020年7月13日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計算器等貨物(報關單號:292120200000215323)。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標有「BOSS HUGO BOSS」商標的皮帶①72條、皮帶②154條、標有「EMPORIO ARMANI及圖形」商標的皮帶①95條、皮帶②145條、標有「LACOSTE」商標的皮帶①70條、皮帶②143條、標有「TOMMY」商標的皮帶①72條、皮帶②138條、標有「Calvin Klein」商標的皮帶70條、標有「HERMES及圖形」商標的皮帶72條、標有「LEVI』S」商標的皮帶72條、標有「JBL」商標的耳機150隻、標有「B圖形」商標的耳機(大)550隻、耳機(小)200隻,當事人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購買證明。「BOSS HUGO BOSS」商標權利人德國雨果博斯商標管理有限公司、「EMPORIO ARMANI及圖形」商標權利人GIORGIO ARMANI S.P.A.、「LACOSTE」商標權利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TOMMY」商標權利人湯美·希爾弗格許可有限公司、「Calvin Klein」商標權利人卡爾文·克雷恩商標託管、「HERMES及圖形」商標權利人愛馬仕國際、「LEVI』S」商標權利人利惠公司、「JBL」商標權利人哈曼國際工業有限公司、「B圖形」商標權利人畢慈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分別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BOSS HUGO BOSS」商標權(備案號:T2020-91538)、「EMPORIO ARMANI及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20-90718)、「LACOSTE」商標權(備案號:T2018-70953)、「TOMMY」商標權(備案號:T2018-68944)、「Calvin Klein」商標權(備案號:T2013-30924)、「HERMES及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12-24009)、「LEVI』S」商標權(備案號:T2011-21411)、「JBL」商標權(備案號:T2017-55390)、「B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19-79723),並於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交了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皮帶、耳機上所使用的「BOSS HUGO BOSS」商標、「EMPORIO ARMANI及圖形」商標、「LACOSTE」商標、「TOMMY」商標、「Calvin Klein」商標、「HERMES及圖形」商標、「LEVI』S」商標、「JBL」商標、「B圖形」商標,與商標權利人註冊的「BOSS HUGO BOSS」商標、「EMPORIO ARMANI及圖形」商標、「LACOSTE」商標、「TOMMY」商標、「Calvin Klein」商標、「HERMES及圖形」商標、「LEVI』S」商標、「JBL」商標、「B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於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貨物價值人民幣29030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申請、營業執照複印件、查問筆錄、交易單據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沒收上述標有「BOSS HUGO BOSS」商標的皮帶226條,標有「EMPORIO ARMANI及圖形」商標的皮帶240條,標有「LACOSTE」商標的皮帶213條,標有「TOMMY」商標的皮帶210條,標有「Calvin Klein」商標的皮帶70條,標有「HERMES及圖形」商標的皮帶72條,標有「LEVI』S」商標的皮帶72條,標有「JBL」商標的耳機150隻,標有「B圖形」商標的耳機(大)550隻、耳機(小)200隻,並處罰款人民幣436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義烏海關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