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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鄉司法局
「秀才不出門,能知天下事。」
本意指古時候讀書人閉門苦讀,
知識累積到一定程度,
就能勘曉天下大事。
放到如今的資訊時代,
則但凡認識幾個字,
「天下事」也會如潮水般湧進手機屏幕裡,
各種焦點使人應接不暇。
新聞事件從發生、傳播到引爆輿論的過程
從未像今天這般迅速,
甚至因此誕生了一個新詞——
「吃瓜群眾」,是乎人人以此自居。
而當我們試圖在網上對這些「事件」
發表評論的時候,
是否有好好思考過,
理性和中肯,已經變得越來越奢侈?
先來看看這樣一個故事——
公民的合法權利與義務
視頻中,當事人「李曉」因為「口無遮攔」的習慣,喜歡在網絡上無端辱罵他人、發表未經證實的「爆料」(比如吃柚子會造成肌肉溶解),被專業人士反駁後又出言恐嚇對方,有很明顯的違法行為,被警察找上門後竟然還「搬運」法律條款,以「言論自由」作為擋箭牌。
但凡能夠理性思考,就應該知道,法律在維護我們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對等的義務。這一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有非常具體的體現,其中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一條就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語言暴力也是一種攻擊行為
對法律的一知半解是一方面,「李曉」的另一個錯誤就是沒有意識到語言暴力也是一種攻擊行為。
眾所周知,人身攻擊可能會造成肉體傷害。而語言攻擊則可能造成精神損害,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就規定了侮辱罪與誹謗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以及第二百九十三條,將「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定性為尋釁滋事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還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罪、(造謠)傳播虛假信息罪等在此不一一例舉。
從「吃瓜群眾」到網絡施暴者
自媒體泛濫的今天,我們接收信息的渠道已經變得五花八門。訂閱、滑屏、彈窗……無時無刻不處在信息的「轟炸」中,分享、點讚、留言……輕而易舉地對事件發表看法、對他人指手畫腳,當事件「真相還在穿鞋」的時候,「吃瓜群眾」已經迫不及待的地作出主觀定性和譴責。一旦事件出現反轉,被「打臉」後又匆匆趕往「下一家」,如「失憶」般吃起下一個「瓜」,全然不顧及會產生什麼樣的社會影響,甚至一定程度上把陌生的當事人逼迫到「社會性死亡」的程度。
網絡時有失憶,潮水並不曾退去
時間來到2018年8月25日,四川德陽一名安姓女醫生在自己的車內服藥自殺,經搶救無效身亡。
起因是一則微博網友爆料——
耐人尋味的是,安醫生死後,男孩家長又遭到了輿論的反噬。有網友專門組織了社交群,對涉事男孩一方的家長進行人肉搜索,找出了對方所在機構、電話、住址等信息,並發布了大量侮辱性的語言。也許,人肉安醫生和人肉男孩家長的網民,就是同一批人。
法規跟進,禁止「人肉」「網暴」
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帳號等違法活動。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布含有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不良信息等。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生而為人,請保持善良時至今日,翻開各大熱門APP的評論區,我們依然能看到「鍵盤俠」們忙碌的身影,有對他人長相品頭論足的,有「酸檸檬」就地畫圈技術性詛咒的,有「反正事不關己,就要高高噴起」的……一旦負面情緒「組隊」成功,似乎就有了網暴他人的合理性。
2020年12月8日,成都公布了新增3例「新冠肺炎病毒」確診病例的活動軌跡,這本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常規操作。但因為患者趙某是前一天確診病例的孫女,很快,「成都確診病例孫女」的詞條登上熱搜。由於趙某活動軌跡牽涉多個酒吧等場地,一張具體到時間、地點的趙某活動軌跡圖隨後在網絡熱傳,趙某的私人信息更遭到「人肉」,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被一一公布,最後發展到網友對女孩的私生活和長相進行攻擊。本是病毒感染的受害者,卻再一次受到網暴的二次傷害。借用《網絡暴力有多可怕》這本書裡的一句話作為今天的結尾:「不要輕易評論我們不知道的事,因為我們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相的全部,不要隨便把別人說的糟糕,因為我們自己做的也沒有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