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冀藥監藥化函[2020]297號
關於明確產品名稱為「原液」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藥品審評中心,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
為促進我省化妝品行業發展,推進企業復工復產,根據「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分析視頻會議」精神,現對產品名稱為「原液」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要求明確如下:
一、單一組分或單一類別組分為功效成分,與必需的溶劑、抗氧化劑、防腐劑混合而成,直接使用或按規定比例稀釋後使用,起護理作用的液態化妝品,可以使用「原液」作為產品屬性名。
二、使用「原液」作為產品屬性名的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中明確標識使用部位(皮膚或發用)或與「護膚護髮」等通用名同時使用。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請各級化妝品備案機構和監管機構按照上述要求開展相關產品的備案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