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院: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張丙虐待罪案已發回重審

2020-11-19 網易新聞

(原標題:德州中院: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張丙虐待罪案已發回重審)

11月19日中午,德州中院通過官方微博發布有關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張丙虐待罪案有關情況的通報。

通報稱,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張丙(曾用名張凱)虐待罪一案,由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方某洋之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我院。我院經依法審理,認為本案未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原審不公開開庭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案件重新審理期間,我院將加強對禹城市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確保嚴格依法公開公正審理。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將及時公布。

山東23歲女子因不孕被公婆丈夫毆打致死 離世時僅60斤

自2018年7月份以來,出生於1997年的山東德州方莊村女孩方某洋因不能懷孕,被丈夫、公婆虐待,去年1月31日方某洋被虐待致死。今年的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稱,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且自願預交賠償金5萬元,決定從輕處罰。其家屬向德州中院上訴後,德州中院裁定發回禹城法院重新審判。昨日,方某洋的表哥謝樹雷告訴速豹新聞網·山東商報記者,妹妹方某洋出嫁時160多斤,被毆打致死時只有60多斤,「至今,對方也沒有道歉。」

方某洋童年與母親的合影

虐待致死

據方某洋的表哥謝樹雷稱,方某洋的父親已經去世,母親有精神病,方某洋是獨生女。「方某洋身體健康,只是有些反應遲鈍,以前知道她在婆家過得不好,但是不知道她被虐待、被打。」

據三名被告供述,因為方某洋曾流產,並且一直未能懷孕,使其全家人都很氣憤。

方某洋的婆婆劉某英供述,2016年農曆的11月18日方某洋與張某結婚,後發現她行為異常,通過了解獲知她有精神方面疾病。再後來他們發現方某洋無法生育,通過就醫檢查和打聽方莊村的鄉親得知,她之前和她村的男人流過產。而且,為了娶方某洋,被告家花光了所有積蓄。

方某洋的公公張某林喜歡喝酒,因為娶方某洋欠了很多外債,自2018年秋天開始,喝完酒後的張某林經常發洩不滿,毆打方某洋,每次下手都不輕。不讓方某洋吃飯也是張某林提出來的。

從輕處罰

禹城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林、劉某英、張某經常對共同生活的被害人方某洋以打、凍、餓、禁閉等手段予以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並致使被害人方某洋在營養不良的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死亡,情節惡劣,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虐待罪,應予刑事處罰;各被告人因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鑑於各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現, 決定從輕處罰;各被告人親屬自願預交賠償金人民幣5萬元,故決定從輕處罰。

經調查,被告人張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 無再犯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適用緩刑。

|律師說法|

程序違法,將發回重審

方某洋家屬的代理律師張金武在接手案件後,認為原審程序違法。張金武告訴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記者,一審法院未能允許被害人的母親楊某的法定代理人參加庭審,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權利。

張金武還稱,一審法院並未公開審理此案。「不涉及個人隱私和國家秘密,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申請人及辯護人方某洋的親屬也強烈要求公開審理。」

張金武認為,被告人的罪名應當是故意傷害和虐待(致死)兩罪。方某洋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多次使用鈍器擊打的故意傷害行為,營養不良僅僅是方某洋死亡的基礎。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對方某洋實施了經常性的虐待行為,但是最後一次鈍器擊打方某洋的行為在客觀上已經對方某洋造成了傷害後果,且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知,該行為已經成立故意傷害罪。並且將最後一次的傷害行為分離出來後,將其他的虐待行為進行獨立評價,也同樣能夠滿足虐待罪的成立要件,成立虐待罪。因此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對被告人進行數罪併罰。

在張金武的幫助下,方某洋家屬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訴。德州中院認為,本案未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三原審被告人均系成年人,依法應當公開開庭審理,原審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且未依法保障上訴人的法定訴訟權利,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張金武告訴記者,此案將於11月19日上午在禹城法院重審。

被告供述施虐過程

●婆婆劉某英供述:

2019年1月31日早晨她對象張某林讓方某洋去刷鍋,方某洋頂嘴,張某林又打方某洋。同日上午10點左右,她讓方某洋去洗衣服,方某洋不願意去,她就拿起棍子打了方某洋的頭部、肩膀和腿部。下午方某洋一直在屋裡睡覺,直到下午4點多鐘,方某洋喊其說身上冷,劉某英就給她下了一些「祺子(一種麵食)」吃。吃完以後,方某洋就又躺下睡覺了。晚上6點左右,我發現方某洋鼻子不透氣,呼吸聲音異常,遂讓張某過去看,並讓張某打了「120」。大約40多分鐘後,「120」急救人員趕到,此時方某洋已經沒有氣息了。

●公公張某林供述:

2019年1月31日,早上8點半左右,劉某英讓方某洋刷鍋,她不幹,劉某英就拿著50釐米長、3釐米左右寬的一根木棍抽了方某洋。張某林聽到聲音後,用兩隻手抓住方某洋的肩膀往前拽,方某洋倒地的時候張某林聽到她頭部、膝蓋和手磕到地面的聲音。方某洋倒地後,院裡的南牆放著一些柴火,張某林拿起一根50釐米長、3釐米左右寬的木棍朝著方某洋腿部、臀部打了三四下,打完她後,張某林和劉某英讓方某洋在院裡站著,張某林就回屋裡了。方某洋大概在院裡站了半小時,就自己進屋了。到了10點半左右,張某林讓方某洋宰魚,她不幹,張某林就讓她站在院裡,後張某林拿起一根50釐米長、3釐米左右寬的木棍,抽了方某洋的後背、臀部和腿部,一共抽了4下。

到了11點半左右,一家人準備吃飯,沒叫方某洋過來吃,張某林記得給方某洋送過去兩個饅頭,她吃沒吃張某林不知道。到了下午3點半左右,張某林修家裡的插座,讓方某洋給拿個東西過來,她不給拿,張某林過去拿著手裡的剪子,把方某洋的頭髮剪了。

到了下午4點半左右,張某林在屋裡聽到劉某英喊方某洋去洗衣服,她坐著不動,張某林一著急拿著一根50釐米長、3釐米左右寬的木棍,朝她的背部、臀部和腿部各抽了一下。

●丈夫張某供述:

因為方某洋不會做飯,還不少吃。他們就兇她,後來,方某洋不敢和他們一塊吃飯了,再後來到飯點乾脆不叫方某洋吃飯了,她一天吃一頓或者兩頓。我和我父母要是都出門就把大門鎖上,把方某洋自己留在家裡不讓方某洋隨便出去。

審理過程

●一審判決書

被告人張某林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劉某英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被告人張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37562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42562元。

●公訴機關指控

三名被告人均未主動報警。因被害人方某洋身體原因及與方某洋娘家人有矛盾糾紛,自2018年7月份以來,被告人張某林、劉某英、張某多次對方某洋實施餓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外罰站等虐待行為,且在2019年1月31日多次毆打方某洋,致使方某洋死亡。經鑑定,被吿人方某洋符合在營養不良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死亡。

●死亡當天

方某洋於2019年1月31日18時左右死亡。方某洋死亡當天,公婆供述對方某洋進行過毆打、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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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德州中院 責任編輯:張憲超_NN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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