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電影《手機》而引發的崔永元與馮小剛、崔永元之戰,隨著馮小剛和劉震雲的回應而再度掀起高潮。就崔永元的立場而言,《手機》中的主人公、有一說一節目主持人嚴守一是影射他本人,並「給我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手機2》依然會引起不必要的聯想和議論。我現在出去,還經常有人說我是有一說一的主持人。雖然對方並無惡意,但對我而言就是刀扎心。不是當事人,永遠不會理解這種痛苦。」而馮小剛、劉震雲的回應,都認為電影並未映射崔永元,未給崔永元造成傷害。
基於真實故事創作的作品,包括小說和電影,因真實性更易引發受眾的共情,因而越來越受到讀者的歡迎。正在上映的現象級電影《我不是藥神》,同樣取材於真實故事。
而這類作品最大的隱患,來自原型人物和作品之間的緊張關係。如果主人公被認為是基於原型人物,或者是影射原型人物,從製片方角度來說,過於真實則有侵犯隱私之嫌,過多改造則有誹謗之虞;從原型人物來說,好的或者壞的個人形象、真實或者不真實的個人生活被公眾或者身邊人物津津樂道,確實可能如崔永元一樣會感覺到傷害。
《我不是藥神》遭到原型人物陸勇的炮轟,陸勇在其個人微博中聲明他沒有授權製片方拍攝電影。此前陳可辛執導的《親愛的》也引起的了同樣問題,電影在片尾列明「本片根據真人真事改編,部分情節並未真實發生」,並播出了女主人公原型高永俠的真實鏡頭,這讓高永俠「感到很難受。」
作品和原型人物之間的法律關係,在沒有授權協議的情況下,主要涉及的權利關係是名譽權、肖像權以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
司法實踐中,認定原型人物的上述權利是否被侵犯,主要應依次考量一下因素:
一,該作品是否與該人物建立起排他性的聯繫;
二,如建立起排他性聯繫,該作品及其創作者是否存在侵犯上述人身權利的內容或行為。
三,如果法律法規或有關部門對於特殊題材有特別規定,應從其規定。
一、認定侵權的前提是與原型人物建立起排他性聯繫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規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司法裁判中的關鍵是如何認定「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
在馮景華訴黑龍江電影電視劇製作中心名譽權糾紛一案中,再審法院認為,《趙尚志》劇中的「馮界德」與馮景華祖父具有高度一致性,除了姓名一致之外,其人物的經歷、職業、活動時期、地點等都高度相似,「能夠認定馮景華祖父馮界德是《趙尚志》劇中馮界德的原型,《趙尚志》劇中的馮界德並非虛擬人物。」
在裘甲與麥某名譽權糾紛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麥某的小說《風聲》關於「裘乙」地理位置的描寫,與裘甲之父裘丙曾經所有的房屋因均位於西湖附近而存有相似之處。但是,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能僅憑這一點相似之處即認定麥某構成了侵權,而應具體考察分析小說《風聲》是否以裘丙或裘甲為特定描寫對象,即小說《風聲》塑造的「裘乙」主人是否確指裘丙、小說描寫的「裘乙」主人的二兒子是否確指裘甲,兩者之間是否建立了排他性的聯繫,是否能夠排除描寫他人的可能性。」……「而事實上,小說《風聲》關於「裘乙」主人及其二兒子的描寫與裘丙、裘甲之間並不能建立排他性的聯繫,不能認定小說《風聲》是以裘丙、裘甲為特定描寫對象的。」
二、即便建立了排他性關係,基於公共素材的創作,無需原型人物基於著作權法的授權;但涉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的內容,則應當取得授權或者豁免。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非思想。因此,著作權法保護作者的作品,並不保護當事人所經歷的事實本身,可以根據公共領域的素材創作的作品,這些素材包括新聞事件、史料、個人生平等,基於這些素材進創作本身無需取得真實事件主人公的授權(但同樣不得侵犯素材來源之作品作者的著作權)。
涉及人身權利的情形與上述著作權的情形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如果電影拍攝中使用角色原型的肖像與姓名,則需要取得角色原型的許可,否則電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權與姓名權。
同時,自然人的名譽是是公民人格尊嚴的體現,自然人的名譽權是其依賴自己的名譽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享有名譽權,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在認定電影人物與現實中的人物建立了排他性聯繫的前提下,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三、有關部門的特殊規定以及法律的特別規定
1、在電影劇本(梗概)備案、立項中涉及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形
雖然《電影管理條例》、《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以及廣電總局《關於改進和完善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審查工作的通知》都沒有規定電影拍攝要取得原型或者親屬的授權,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在《電影劇本(梗概)備案、立項須知》中要求,涉及歷史和文化名人的,申請者應當出具該人物本人或親屬同意拍攝意見書作為申請材料: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節涉及外交、民族、宗教、軍事、公安、司法、歷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內容的(以下簡稱特殊題材影片),需提供電影文學劇本一式三份,並要出具省級或中央、國家機關相關主管部門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涉及歷史和文化名人的還需出具本人或親屬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
2、特定人物自傳作品,要取得許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在拍攝特定人物的自傳作品,電影製作方不僅要取得特定人物的許可,還要與特定人物約定著作權的歸屬。
四、創作之初即應當取得人物原型的授權
借鑑好萊塢的經驗,為避免潛在糾紛,同時儘可能保證創作的自由度,在創作真實故事改編作品之初,應當與人物原型籤訂授權協議,以最大程度規定可能發生的爭議或者糾紛。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該故事使用的地域範圍、時間範圍,以及改編的界限,原型人物相關人身權利的授權,明確作者/電影製作方擁有對真實故事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虛構化處理的權利,並可能會與甲方的真實經歷發生偏離,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人物形象、人物關係、情節程度、故事發展場景等,以及原型人物對於該作品可能存在的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等情形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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