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囪發明專利引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改判被告賠償112萬餘元

2020-12-24 人民網

原標題:煙囪發明專利引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終審改判被告賠償112萬餘元!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煙囪一度被視為城市工業化和現代化水平的象徵。然而,伴隨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和人們環保意識的提升,對煙囪的技術要求越來越高,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糾紛開始浮出水面。因認為蘇州泰高煙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泰高公司)、吳江市寶新金屬製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寶新公司)生產、銷售的煙囪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名為「內外筒型自立式鋼煙囪」的發明專利(下稱涉案專利)權,蘇州雲白環境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白公司)將二公司起訴至法院,並索賠經濟損失1000萬元。在一審敗訴後,雲白公司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近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二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煙囪侵犯了涉案發明專利權,二公司需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銷毀用於製造侵權產品的40米煙囪和50米煙囪的圖紙,並賠償雲白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2萬餘元。

  據了解,該案一審和二審的一大爭議焦點為涉案專利中的「橫向固定縱向滑動結構」是否被認定為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徵,再加上雙方當事人在煙囪行業均頗具知名度,因此該案自起訴階段就受到了業界廣泛關注。

  煙囪引發訴訟

  公開資料顯示,雲白公司成立於2009年9月18日,主要從事各類煙囪、防排煙管道、煙氣淨化設備的設計、製造和銷售等,該公司系國家煙囪行業相關規範主編、參編單位,在煙囪行業享有名氣。2010年4月30日,雲白公司就涉案專利提交發明專利申請,並於2012年4月18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1010160845.9)。泰高公司成立於2014年3月27日,經營範圍包括研發、生產、銷售煙囪、油管管道、淨化設備產品等。寶新公司成立於1992年8月10日,其業務範圍主要涵蓋金屬結構件、環保設備、除塵設備及配件等製造、加工及安裝等。

  2018年9月11日,雲白公司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蘇州中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請求對放置於寶新公司處、由泰高公司與寶新公司共同製造的煙囪進行證據保全。蘇州中院經審查裁定予以準許,並於2018年9月14日實施保全。根據云白公司指認,蘇州中院工作人員現場發現正在加工的被訴侵權煙囪兩個(分別為40米煙囪和50米煙囪),遂以拍照方式進行證據固定並取得了部分註明為泰高公司所有的技術圖紙。

  2018年10月9日,蘇州中院對雲白公司起訴泰高公司、寶新公司發明專利侵權一案立案受理。在該案中,雲白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共同製造被訴專利侵權產品、銷毀所有被訴侵權產品、銷毀製造被訴侵權產品的所有模具和圖紙以及判令判令泰高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1000萬元。雲白公司在該案中主張保護的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2、4至5以及7至10。

  二審改判侵權

  在一審庭審中,雲白公司確認40米煙囪與50米煙囪結構基本一致,區別僅在於50米煙囪中段存在兩個橫向固定縱向滑動結構,即頂部的三長三短梯形部件組成的結構和底部插板與突部組成的結構,但是在40米煙囪中只有三長三短的梯形部件組成的橫向固定縱向滑動結構。

  泰高公司主張,即便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其使用的也是現有技術,並向法院提交了國際工業煙囪協會2000年12月出版的《鋼製煙囪標準規範》、冶金工業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的《工業煙囪設計手冊》等證據;寶新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系泰高公司委託加工,與其無關,是否侵權由法院判斷。

  蘇州中院經後審理認為,兩個被訴侵權產品均不具備涉案獨立專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據此駁回了雲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雲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泰高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不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徵,因此其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雲白公司主張賠償金額過高,缺少事實與法律依據。寶新公司則辯稱,其僅是接受泰高公司的委託,加工被訴侵權產品的部件,無論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害涉案專利權,寶新公司均無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則泰高公司、寶新公司的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在案證據審理後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2、4至5以及7至10的保護範圍。

  明確焦點問題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在該案二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涉案專利的「橫向固定縱向滑動結構」是否構成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徵爭議較大。

  對此,該案二審主審法官介紹,對於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徵,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在說明書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存在多種使用環境的情況下,專利權人通常無須一一例舉說明各種使用環境下的具體實施方式。當說明書僅給出了一種使用環境下的實施例但又明確記載了該技術方案可適用於多種使用環境時,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書,並根據已知實施例可以直接、明確獲得的在其他使用環境下的實施方式,應當屬於該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徵的內容,換言之,該實施方式對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是其在閱讀說明書及其附圖所記載的實施例後根據公知常識和常規技術手段很容易獲得的。在此過程中,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及其附圖的記載,基於對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徵的理解,能夠明確獲悉已知實施例中該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徵的基本特徵與適應性特徵,很容易即可獲得其他使用環境下的實施方式。其中,基本特徵為實現該功能效果必不可少的特徵,是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徵的本質特徵,在各種使用環境下均不可或缺;適應性特徵是因不同使用環境而具有的適應特定使用環境的特徵,是在各種使用環境下起到適應、配合作用的輔助性、非本質、可變化的特徵。

  就該案涉案專利而言,上述法官介紹,僅憑權利要求1中「橫向固定縱向滑動結構」的文字表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顯然無法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因此該項技術特徵為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徵,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在案證據表明,被訴侵權的兩款煙囪的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橫向固定縱向滑動結構」特徵構成相同的技術特徵,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記者 姜旭)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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