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件,馮某寶、蘇某炳、李某綱、蘇某娥、蘇某某來、朝某某某爾、色某某某計、朝某某某某格8人因參加「三贖基督」邪教組織活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並各處罰金。
被告人馮某寶,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烏審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執行逮捕。
被告人蘇某炳,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榆林市綏德縣。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烏審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執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綱,別名李侯,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烏審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執行逮捕。
被告人蘇某娥,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烏審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被執行逮捕。
被告人蘇某某來,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烏審旗。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烏審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執行逮捕。
被告人朝某某某爾,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小學文化,退休幹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後旗。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烏審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執行逮捕。
被告人色鄧某某計,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杭錦旗。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鄂託克旗公安局列為網上在逃人員;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烏審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執行逮捕。
被告人朝某某某某格,女,1967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烏審旗。2016年12月3日因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被烏審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烏審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執行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某寶、蘇某炳、李某綱、蘇某娥、蘇某某來、朝某某某爾、色某某某計、朝某某某某格從2003年開始,先後加入「三贖基督」邪教組織。其中,馮某寶擔任西部地區「三贖基督」邪教組織分會執事、朝某某某某格擔任烏審旗教會執事、蘇某炳和色某某某計2人擔任分點執事、蘇某娥等4人擔任小分會執事。期間,他們宣揚邪教「三贖基督」教「能治病、能漲糧」等邪教思想,並多次組織小分會執事及其他成員在東勝區、杭錦旗、卾託克旗、鄂託克前旗、烏審旗、伊金霍洛旗等地進行邪教聚會,傳播邪教言論、邪教書籍材料及音頻資料,同時進行了「禱告」「講道理」「講見證」「唱靈歌」「跳靈舞」等邪教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寶、蘇某炳、李某綱、蘇某娥、蘇某某來、朝某某某爾、色某某某計、朝某某某某格信奉「三贖基督」並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依法懲處。八名被告人馮某寶、蘇某炳、李某綱、蘇某娥、蘇某某來、朝某某某爾、色某某某計、朝某某某某格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被告人馮某寶跨省建立邪數組織機構,發展成員,從重處罰;被告人朝某某某某格從事邪教活動2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法院以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馮某寶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判處被告人蘇某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綱犯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蘇某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蘇某某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朝某某某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色某某某計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朝某某某某格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相關法條連結: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贖基督」簡介
「三贖基督」即「門徒會」,又稱「二兩糧」、「曠野窄門」、「蒙頭教」等,陝西省耀縣農民季三保1989年建立。季三保自稱是「神所立的基督」、「三贖基督」,是「神的兒子」。「門徒會」編造末日論,稱20世紀末要出現大劫難,不信季三保的要死光;宣稱有病不吃藥,禱告能治病,能讓死人復活;稱每人每天只吃二兩(100克)糧,不用種莊稼,神會賜予他吃不完的糧食。宣揚「不過世俗節日」,「不與外幫人結親、往來」;提出要「先爭人心,後奪政權」。「門徒會」騙取信徒錢財,導致部分信徒精神失常、自殘、自殺,有的因「禱告治病」延誤治療死亡。 主要非法宣傳品:《閃光的靈程》《慈祥的母愛》《聖靈與奉差》《神國與永生》等。
中國反邪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