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有輛電動車,
出門辦事確實方便,
但交通事故也日漸增多,
這不,又有人因此喪命……
近日,餘某強(男,40歲,駐馬店正陽人)駕駛黃色號牌豫A508**3電動兩輪車沿城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貨站街交叉口闖紅燈向東左轉彎時,與駕駛黃色號牌豫A1073**2電動兩輪車沿城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處的張某紅(男,54歲,鄭州管城人)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致使兩車損壞,張某紅面部朝下倒地不起。張某紅因顱腦損傷在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發生事故時餘某強體內血醇含量為87.15mg/100ml,張某紅體內血醇含量為165.03mg/100ml,均已超過醉酒臨界值;兩人所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經相關資質機構檢測均已達到機動車標準。
經調查認定:餘某強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駕駛電動摩託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紅因準駕不符、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駕駛電動摩託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負事故次要責任。餘某強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採取強制措施。
在此,鄭州警方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摒棄九種交通陋習。
危險行為1:騎行超標電動兩輪車。按規定,電動車必須有腳踏騎行功能,最高時速25公裡,整車質量小於55公斤,電機功率不超400W,有的電動車設計遠遠超過標準,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很難剎住車,極易發生人員受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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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行為2:隨意變線行駛。電動自行車行動靈活,在行駛過程中,駕駛員隨心所欲,不左右觀察路面情況,不顧後面或周邊行駛的車輛和行人。
危險行為3: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闖紅燈引起的電動自行車事故非不時發生,特別是在紅綠燈轉換之間,為搶先一步,有的電動車就闖了紅燈。殊不知,這樣的情況下,最易發生交通事故。
危險行為4:電動自行車逆行。很多騎車人圖省事,經常逆向行駛,有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為圖方便,不願繞行,給順行車輛帶來很多麻煩,也增加了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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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行為5:電動自行車走機動車道。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現實中很多人違規駛入機動車道,與機動車爭道,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安全,隱患極大。
危險行為6:電動自行車違規載人。電動自行車載人後制動距離加長,車輛重心提升,在轉彎時易發生傾倒,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危險行為7:電動自行車停車越線。電動自行車在路口等候紅燈時,總有人不自覺地越過停車線,有的甚至將車停在路口中間等紅燈,嚴重阻礙了正常行駛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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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行為8:亂停亂放。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現實中電動自行車亂停放現象很普遍。
危險行為9:邊騎車邊撥打、接聽手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接打電話很容易分散注意力,存在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