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17:0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12月10日,
江西南昌,
一位大爺因嫌將床墊搬到樓下扔掉太過費事,
「突發奇想」將床墊在屋內點燃,
床墊在屋內發出滾滾黑煙。
後被住戶察覺報了火警,
消防人員抵達現場,
將火撲滅,
此時屋內大爺的臉已經被濃煙燻成了深黑色。
消防人員嚴厲地批評了大爺的行為,
目前事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大叔,你懶得夠別出心裁
幸虧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
但是小編還是提醒一句:
大叔,
您這是在違法的邊緣瘋狂試探啊
因為
稍不注意就會構成「放火罪」
什麼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放火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本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放火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消防部門提醒:
焚燒物品需謹慎,
小心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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