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金融工具
第一節 金融工具概述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
其中,合同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不採用書面形式。實務中的金融工具合同通常採用書面形式。非合同的資產和負債不屬於金融工具。例如,應交所得稅是企業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承擔的義務,不是以合同為基礎的義務,因此不符合金融工具定義。
一、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方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
1、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例如,企業的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貸款等均屬於金融資產。再如,預付帳款不是金融資產,因而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是商品和服務,不是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
2、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例如,企業持有的看漲期權或看跌期權等。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金融工具列報準則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本章不涉及以下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1)長期股權投資(即企業對外能夠形成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2)貨幣資金(即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二、衍生工具
金融工具還可分為基礎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衍生工具,是指屬於金融工具準則範圍並同時具備下列特徵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比如特定區域的地震損失指數、特定城市的氣溫指數等)的,該變量不應與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關係。
衍生工具的價值變動取決於標的變量的變化。
2、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者與對市場因素變化預期有類似反應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較少的初始淨投資。企業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不要求初始淨投資,通常指籤訂某項衍生工具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現金。但是,不要求初始淨投資,並不排除企業按照約定的交易慣例或規則相應繳納一筆保證金。繳納保證金不構成一項企業解除負債的現時支付,因為保證金僅有「保證」性質。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在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也會遇到要求進行現金支付的情況,但該現金支付知識相對很少的初始淨投資。例如,從市場上購入備兌認股權證,就需要先支付一筆款項。但相對於行權時購入相應股份所需支付的款項,此項支付往往是很小的。
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衍生工具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表明衍生工具結算需要經歷一段特定期間。衍生工具通常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結算,也可能在未來多個日期結算。
第二節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和重分類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是確認和計量的基礎。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對金融資產進行合理的分類。金融資產一般劃分為以下三類:
(1)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同時,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對金融負債進行合理的分類。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一、金融資產的分類
(一)關於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
1、業務模式評估。
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指企業如何管理其金融資產以產生現金流量。業務模式決定企業所管理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來源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出售金融資產還是兩者兼有。
企業確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企業應當在金融資產組合的層次上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而不必按照單個金融資產逐項確定業務模式。金融資產組合的層次應當反映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層次。有些情況下,企業可能將金融資產分拆為更小的組合,以合理反映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層次。
(2)一個企業可能會採用多個業務模式管理其金融資產。
(3)企業應當以企業關鍵管理人員決定的對金融資產進行管理的特定業務目標為基礎,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其中「關鍵管理人員」是指關聯方披露準則中定義的關鍵管理人員。
(4)企業的業務模式並非企業自願指定,而是一種客觀事實,通常可以從企業為實現其目標而開展的特定活動中得以反映。企業應當考慮在業務模式評估日可獲得的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企業評價和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金融資產業績的方式、影響金融資產業績的風險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業務管理人員獲得報酬的方式(例如報酬是基於所管理資產的公允價值還是所收取的合同現金流量)等。
(5)企業不得以按照合理預期不會發生的情形為基礎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例如,對於某金融資產組合,如果企業預期僅會在壓力情況下將其出售,且企業合理預期該壓力情形不會發生,則該壓力情形不得影響企業對該類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的評估。
此外,如果金融資產實際現金流量的實現方式不同於評估業務模式時的預期,只要企業在評估業務模式時已經考慮了當時所有可獲得的相關信息,這一差異不構成企業財務報表的前期差錯,也不改變企業在該業務模式下持有的剩餘金融資產的分類。但是,企業在評估新的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應當考慮這些信息。
2、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下,企業管理金融資產旨在通過在金融資產存續期內收取合同付款來實現現金劉萊昂,而不是通過持有並出售金融資產產生整體回報。
在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下,金融資產的信用質量影響著企業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的能力。為減少因信用惡化所導致的潛在信用損失而進行的風險管理活動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並不矛盾。因此,即使企業在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增加時為減少信用損失而將其出售,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
如果企業在金融資產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資產,即使與信用風險管理活動無關,在出售只是偶然發生(即使價值重大),或者單獨及匯總出售的價值非常小(即使頻繁發生)的情況下,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如果企業能夠解釋出售的原因並且證明出售並不反應業務模式的改變,出售頻率或者出售價值在特定時期內增加不一定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相矛盾。此外,如果出售發生在金融資產臨近到期時,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餘合同現金流量,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3、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的業務模式。
在同時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的業務模式下,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認為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對於實現其管理目標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例如,企業的目標是管理日常流動性需求同時維持特定的收益率,或將金融資產的存續期與相關負債的存續期進行匹配。
與以收取合通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相比,此業務模式涉及的出售通常頻率更高,價值更大。因為出售金融資產時此業務模式的目標之一,在該業務模式下不存在出售金融資產的頻率或者價值的明確界限。
4、其他業務模式
如果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則該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其他業務模式。例如,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時交易性的或者基於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決策並對其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目標是通過出售金融資產以實現現金流量。即使企業在持有金融資產的過程中會收取合同現金流量,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未目標,因為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對實現該業務模式目標來說只是附帶性質的活動。
(二)關於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
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約定的、反映相關金融資產經濟特徵的現金流量屬性。企業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其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應當與基本借貸安排相一致,即相關金融資產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以下簡稱「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無論金融資產的法律形式是否為一項貸款,都可能是一項基本借貸安排。
本金是指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本金金額可能因提前還款等原因在金融資產的存續期內發生變動;利息包括對貨幣時間價值、與特定時期未償付本金金額相關的信用風險,以及其他基本借貸風險、成本和利潤的對價。其中,貨幣時間價值是利息要素中僅因為時間流逝而提供對價的部分,不包括為所持有金融資產的其他風險或成本提供的對價,但貨幣時間價值要素有時可能存在修正。在貨幣時間價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對相關修正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滿足上述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的要求。此外,金融資產包含可能導致其合同現金流量的時間分布或金額發生變更的合同條款(如包含提前還款特徵)的,企業應當對相關條款進行評估(如評估提前還款特徵的公允價值是否非常小),以確定其是否滿足上述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的要求。
(三)金融資產的具體分類
1、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企業一般應當設置「貸款」「應收帳款」「債權投資」等科目核算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2、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企業應當設置「其他債權投資」科目核算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按照1和2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之外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常見的下列投資產品通常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股票。股票的合同現金流量源自收取被投資企業未來股利分配以及其清算時獲得剩餘收益的權利。由於股利及獲得剩餘收益的權利均不符合本章關於本金和利息的定義,因此股票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在不考慮特殊指定的情況下,企業持有的股票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基金。常見的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基金或混合基金,通常投資於動態管理的資產組合,投資者從該類投資中所取得的現金流量既包括投資期間基礎資產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也包括處置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基金一般情況下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企業持有的基金通常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除按一般債權類投資的特性到期收回本金、獲取約定利息或收益外,還嵌入了一項轉股權。通過嵌入衍生工具,企業獲得的收益在基本借貸安排的基礎上,會產生基於其他因素變動的不確定性。企業將可轉換債券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估,由於可轉換債券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企業持有的可轉換債券投資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 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此外,在初始確認時,如果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該指定一經作出,不得撤銷。
企業應當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企業持有的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在本科目下單設「指定類」明細科目核算。
(四)金融資產分類的特殊規定
權益工具投資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因此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然而在初始確認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並按規定確認股利收入。該指定一經作出,不得撤銷。企業投資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權的,都可能屬於這種情形。
1、關於「非交易性」和「權益工具投資」的界定。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關金融資產或承擔相關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
(2)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屬於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實際存在短期獲利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其中,「金融工具組合」指金融資產組合或金融負債組合。
(3)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屬於衍生工具。但符合財務擔保合同定義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除外。例如,未作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換或外匯期權。
只有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才可以進行該指定。
此處權益工具投資中的「權益工具」,是指對於工具發行方來說,滿足本章中權益工具定義的工具。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是被分類為權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售回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本身並不符合本章第三節權益工具的定義,因此從投資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條件。例如某些開放式基金,基金持有人可將基金份額回售給基金,該基金髮行的基金份額並不符合權益工具的定義,只是按照本章第三節規定符合列報為權益工具條件的可回售工具。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持有的該基金份額,不能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2、基本會計處理原則
初始確認時,企業可基於單項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的後續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需計提減值準備。除了獲得的股利收入(明確作為投資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計入當期損益外,其他相關的利得和損失(包括匯兌損益)均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且後續不得轉入損益。當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留存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確認的或有對價構成金融資產的,該金融資產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二、金融負債的分類
(一)除下列各項外,企業應當將金融負債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含屬於金融負債的衍生工具)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2、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或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所形成的金融負債。對此類金融負債,企業應當按照本章第五節相關規定進行計量。
3、部分財務擔保合同,以及不屬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企業作為購買方確認的或有對價形成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應當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
(二)公允價值選擇權
在初始計量時,為了提供更相關的會計信息,企業可以將一項金融資產、一項金融負債或者一組金融工具(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者金融資產及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但該指定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該指定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例如,有些金融資產被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但與之直接相關的金融負債卻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從 而導致會計錯配。如果將以上金融負債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那麼這種會計錯配就能夠消除。
需要指出的是,實務中企業可能難以做到將所涉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同一時間進行 公允價值指定。如果企業能夠將每項相關交易在初始確認時予以公允價值指定,且預期剩下的交易將會發生,那麼可以有合理的延遲。此外,公允價值選擇權只能應用於一項金融工具整體,不能是某一組成部分。
2、根據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企業也公允價值為基礎對金融負債組合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進行管理和業績評價,並在內部以此為基礎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的金融資產組合,由於其按照規定已經被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因此,不再將公允價值選擇權應用於此類金融資產。此項條件強調的是企業日常管理和評價業績的方式,而不是關注金融工具組合中各組成部分的性質。
企業將一項金融資產、一項金融負債或者一組金融工具(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者金融資產及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一經作出不得撤銷。即使造成會計錯配的金融工具被終止確認,也不得撤銷這一指定。
三、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所有受影響的相關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企業對所有金融負債均不得進行重分類。
企業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應當自重分類日起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相關會計處理,不得對以前已經確認的利得、損失(包括減值損失或利得)或利息進行追溯調整。重分類日,是指導致企業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的業務模式發生變更後的首個報告期間的第一天。例如,甲上市公司決定於2X17年3月22日改變其管理某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則重分類日為2X17年4月1日(即下一個季度會計期間的期初);乙上市公司決定於2X17年10月15日改變其管理某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則重分類日為2X18年1月1日。
企業管理金融資產業務模式的變更是一種極其少見的情形。該變更源自外部或內部的變化,必須由企業的高級管理層進行決策,且其必須對企業的經營非常重要,並能夠向外部各方證實。因此,只有當企業開始或終止某項對其經營影響重大的活動時(例如當企業收購、處置或終止某一業務線時),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才會發生變更。
以下情形不屬於業務模式變更:
1、企業持有特定金融資產的意圖改變。企業即使在市場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改變對特定資產的持有意圖,也不屬於業務模式變更。
2、金融資產特定市場暫時性消失從而暫時影響金融資產出售。
3、金融資產在企業具有不同業務模式的各部門之間轉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沒有發生變更,而金融資產的條款發生變更單未導致終止確認的,不允許重分類。如果金融資產條款發生變更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不涉及重分類問題,企業應當終止確認原金融資產,同時按照變更後的條款確認一項新金融資產。
(二)金融資產重分類的計量
1、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1)企業將一項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該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原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企業將一項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原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該金融資產重分類不影響其實際利率和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1)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應當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轉出,調整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並以調整後的金額作為新的帳面價值,即視同該金融資產一直以攤餘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重分類不影響其實際利率和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
(2)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以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同時,企業應當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從其他綜合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1)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應當以其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作為新的帳面餘額。
(2)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以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
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的,企業應當根據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確定其實際利率。同時,企業應當自重分類日起對該金融資產適用金融資產減值的相關規定,並將重分類日視為初始確認日。
第三節 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一、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一)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總體要求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1、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1)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例如發行的承諾支付固定利息的公司債券。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籤出的外匯期權。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例如企業取得一項金融資產,並承諾兩個月後向賣方交付本企業發行的普通股,交付的普通股數量根據交付時的股價確定,則該項承諾是一項金融負債。
(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例如以普通股淨額結算的股票期權。企業對全部現有同類別非衍生自身權益工具的持有方(例如普通股股東)同比例發行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使之有權按比例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換取固定數量的該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該類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按照本章第三節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1)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2)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如為非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按照本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2、區分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需考慮的因素
(1)合同所反映的經濟實質。判斷一項金融工具是否應劃分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時,應當以相關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為依據,運用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正確地確定該金融工具或組成部分的會計分類。對金融工具合同所反映經濟實質的評估應基於合同的具體條款。企業不應僅依據監管規定或工具名稱進行劃分。
(2)工具的特性。有些金融工具(如企業發行的某些優先股)可能既有權益工具的特性,又有金融負債的特性。因此,企業應當全面細緻地分析此類金融工具各組成部分的合同條款,以確定其顯示的是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的特徵,並進行整體評估,以判定整個工具應劃分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還是既包括金融負債成分又包括權益工具成分的複合金融工具。
(二)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基本原則
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實務中,常見的該類合同義務情形包括:
1)不能無條件避免的贖回,即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如果一項合同(分類為權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除外)使發行方承擔了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於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於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或其他回售金額的現值)。如果發行方最終無須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對手方回售權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帳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2)強制付息,即金融工具發行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
對企業履行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能力的限制(如無法獲得外幣、需要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批准才能支付或其他法律法規的限制等),並不能解除企業就金融工具所承擔的合同義務,也不能表明該企業無需承擔該金融工具的合同義務。
(2)如果企業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例如能夠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是否支付股息(即無支付股息的義務),同時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沒有到期日且合同對手方沒有回售權,或雖有固定期限但發行方有權無限期遞延(即無支付本金的義務),則此類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結算條款不構成金融負債。如果發放股利由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則股利是累積股利還是非累積股利本身均不會影響該金融工具被分類為權益工具。
實務中,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發行時還可能會附有與普通股股利支付向聯結的合同條款。這類工具常見的聯結條款包括「股利制動機制」「股利推動機制」等。「股利制動機制」的合同條款要求企業如果不宣派或支付(視具體合同條款而定,下同)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則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動機制」的合同條款要求企業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則其也須宣派或支付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優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聯結的是諸如普通股的股利,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能夠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則「股利制動機制」及「股利推動機制」本身均不會導致相關金融工具被分類為金融負債。
(3)判斷一項金融工具是劃分為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不受下列因素的影響:
1)以前實施分配的情況;2)未來實施分配的意向;3)相關金融工具如果沒有發放股利對發行方普通股的價格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4)發行方的未分配利潤等可供分配權益的金額;5)發行方對一段時間內損益的預期;6)發行方是否有能力影響其當期損益。
(4)有些金融工具雖然沒有明確地包含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義務的條款和條件,但有可能通過其他條款和條件間接地形成合同義務。例如,企業可能在顯著不利的條件下選擇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而不是選擇履行非金融合同義務,或選擇交付自身權益工具。在實務中,相關合同可能包含利率跳升等特徵,往往可能構成發行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間接義務。企業須藉助合同條款和相關信息全面分析判斷。
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權益工具是證明企業的資產扣除負債後的剩餘權益的合同。因此,對於將來須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金融資產,如果未來結算時交付的權益工具數量是可變的,或者收到對價的金額是可變的,則該金融工具的結算將對其他權益工具所代表的剩餘權益帶來不確定性(通過影響剩餘權益總額或者稀釋其他權益工具),也就不符合權益工具的定義。
實務中,一項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是否對其他權益工具的價值帶來不確定性,通常與該工具的交易目的相關。如果該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例如作為商品交易中心的支付手段),則該自身權益工具的接收方一般而言需要該工具在交收時具有確定的公允價值,以便得到與接受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同等收益,因此企業所交付的自身權益工具數量時根據交付時的公允價值計算的,是可變的。反之,如果該自身權益工具是為了使持有方作為出資人享有企業(發行人)資產扣除負債的剩餘權益,那麼需要交付的自身權益工具數量通常在一開始就已商定,而不是在交付時計算確定。
對於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例如,家公司發行了一項無固定期限、能夠自主決定支付本息的可轉換優先股。按合同規定,家公司將在第5年末將發行的該工具強制轉換為可變數量的普通股,則該可轉換優先股是一項非衍生工具。又如,甲公司發行一項5年期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同時到期可轉換為固定數量普通股的可轉換債券,則該可轉換債券中嵌入的轉換權是一項衍生工具。
(1)基於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對於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
某項合同並不僅僅因為其可能導致企業交付自身權益工具而稱為一項權益工具。企業可能承擔交付一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義務,如果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數量是可變的,使得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乘以其結算時的公允價值恰好等於合同義務的金額,則無論該合同義務的金額是固定的,還是完全或部分地基於除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變量(例如利率、某種商品的價格或某項金融工具的價格)的變動而變化,該合同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2)基於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對於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即「固定換固定」),則該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發行方以固定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因此,除非滿足「固定換固定」條件,否則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應分類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例如,發行在外的股票期權賦予了工具持有方以固定價格購買固定數量的企業股票的權利。該合同的公允價值可能會隨著股票價格以及市場利率的波動而波動。但是,只要該合同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影響結算時發行方可收取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金額,也不影響交付的權益工具的數量,則發行方將該股票期權作為一項權益工具處理。
運用上述「固定換固定」原則來判斷會計分類的金融工具常見於可轉換債券,具備轉股條件的永續債、優先股等。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條款包含在一定條件下轉換或發行方普通股的約定且存在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例如每年支付固定股息的可轉換優先股中的轉換條款),該轉股權將涉及發行方是否需要支付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或者是否「固定換固定」的判斷。在實務中,轉股條件呈現的形式可能紛繁複雜,發行方應審慎確定其合同條款及所反映的經濟實質是否能夠滿足「固定換固定」原則。
需要說明的是,實務中,對於附有可轉換為普通股條款的可轉換債券等金融工具,在其轉換權存續期間,發行方可能發生新的融資或者與資本結構調整有關的經濟活動,例如股份拆分或合併、配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發放現金股利等。通常情況下,即使轉股價初始固定,但為了確保此類金融工具持有方在發行方權益中的潛在利益不會被稀釋,合同條款會規定在此類事項發生時,轉股價格將相應進行調整。此類對轉股價格以及相應轉股數量的調整通常稱為「反稀釋」調整。原則上,如果按照轉股價格調整公式進行調整,可使得稀釋事件發生之前和之後,每一份此類金融工具所代表的發行方剩餘利益與每一份現有普通股所代表的剩餘利益的比例保持不變,即此類金融工具持有方相對於現有普通股股東所享有的在發行方權益中的潛在相對利益保持不變,則可認為這一調整並不違背「固定換固定」原則。
實務中也存在某些實質上並不是「反稀釋」調整的情況。例如,發行方在發行可轉換債券之後,如果再以低於該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增發新股時(即新股發行價格低於轉股價格),轉股價格要根據新股發行價格調整,以達到增加可轉股數量的目的。此類對轉股價格的調整條款是在單方面補償工具持有方的利益,也就打破了這些工具持有方與普通股股東之間的相對經濟利益的平衡。因此,這樣的調整條款違背了「固定換固定」原則。
(三)以外幣計價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
一般來說,如果企業的某項合同時通過固定金額的外幣(即企業記帳本位幣以外的其他貨幣)交換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由於固定金額的外幣代表的是以企業記帳本位幣計價的可變金額,因此不符合「固定換固定」原則。但是,對以外幣計價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規定了一類例外情況:企業對全部現有同類別非衍生自身權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發行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使之有權按比例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交換固定數量的該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該類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這是一個範圍很窄的例外情況,不能以類推方式適用於其他工具(如以外幣計價的可轉換債券)。
(四)或有結算條款
附有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過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導致該金融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利率或稅法變動,發行方未來收入、淨收益或債務權益比率等)的發生或不發生(或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結果)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對於附有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發行方應當將其分類為權益工具:(1)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幾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關情形極端罕見、顯著異常或幾乎不可能發生。(2)只有在發行方清算時,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稱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3)特殊金融工具中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實務中,出於對自身商業利益的保障和公平原則考慮,合同雙方會對一些不能由各自控制的情況下是否要求支付現金(包括股票)作出約定,這些「或有結算條款」可以包括與外部市場有關的或者與發行方自身情況有關的事項。出於防止低估負債和防止通過或有條款的設置來避免對複合工具中負債成分進行確認的目的,除非能夠證明或有事件是極端罕見、顯著異常且幾乎不可能發生的情況或者僅限於清算事件。
如果合同的或有結算條款要求只有在發生了極端罕見、顯著異常且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事件時才能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稱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那麼可將該或有結算條款視為一項不具有可能性的條款。如果一項合同只有在上述不具有可行性的事件發生時才須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在對該金融工具進行分類時,不需要考慮這些或有結算條款,應將該合同確認為一項權益工具。
(五)結算選擇權
對於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規定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淨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或金融資產;如果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則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例如,為防止附有轉股權的金融工具的持有方行使轉股權而導致發行方的普通股股東的股權被稀釋,發行方會在衍生工具合同中假如一項現金結算選擇權:發行方有權以等值於所應交付的股票數量乘以股票市價的現金金額支付給工具持有方,而不再發行新股。發行方應當將這樣的轉股權確認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
(六)合併財務報表中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在合併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應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以確定集團作為一個整體是否由於該工具而承擔了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或者承擔了以其他導致工具分類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例如,某集團一子公司發行一項權益工具,同時其母公司或集團其他成員與該工具的持有方達成了其他附加協議,母公司或集團其他成員可能對相關的支付金額(如股利)作出擔保;或者集團另一成員可能承諾在該子公司不能支付預期款項時購買這些股份。在這種情況下,儘管集團子公司(發行方)在沒有考慮這些附加協議的情況下,在其個別財務報表中將這項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但是在合併財務報表中,集團與該工具的持有方之間的附加協議的影響意味著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無法避免經濟利益的轉移,導致其分類為金融負債。因此,合併財務報表應當考慮這些附加協議或條款,以確保從集團整體的角度反映所籤訂的所有合同和相關交易。
(七)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1、可回售工具。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據合同約定,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行方的金融工具。例如,某些合夥製法人的可隨時回售的「權益」或者某些開放式基金的可隨時贖回的基金份額。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可回售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淨資產的權利。企業淨資產,是指扣除所有優先於該工具對企業資產要求權之後的剩餘資產。按比例份額是指清算時將企業的淨資產分拆為金額相等的單位,並且將單位金額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單位數量;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即該工具在歸屬於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於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徵(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徵,並且勇於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徵;
(5)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於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企業在認定可回售工具時否應分類為權益工具時,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在企業清算時具有優先要求權的工具不是有權按比例份額獲得企業淨資產的工具。
(2)在確定一項工具是否屬於最次級類別時,應當評估若企業在評估日發生清算時該工具對企業淨資產的要求權。同時,應當在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時重新評估對該工具的分類。
(3)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應當不包括其他符合金融負債定義的合同義務。本節對於符合條件的可回售工具的特殊規定,是僅針對回購權規定的一項債務與權益區分的例外。如果可回售工具中包含了回售權以外的其他構成發行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則該回售工具不能適用這一例外。
例如,企業發行的工具是可回售的,除了這一回售特徵外,還在合同中約定每年必須向工具持有方按照淨利潤的一定比例進行分配,這一約定構成了一項交付現金的義務,因此企業發行的這項可回售工具不應分類為權益工具。
2、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例如封閉式基金、理財產品的份額、信託計劃等壽命固定的結構化主體的份額,實務中也稱有限壽命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淨資產的權利;(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3)在次於其他所有類別的工具類別中,發行方對該類別中所有工具都應當在清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淨資產的同等合同義務。產生上述合同義務的清算確定將會發生並且不受發行方的控制(如發行方本身時有限壽命主體),或者發生與否取決於該工具的持有方。
針對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的特徵要求,與針對可回售工具的其中幾條特徵要求是類似的,但特徵要求相對較少。原因在於清算是觸發該合同義務的唯一條件,可以不必考慮其他特徵,包括:不要求考慮除清算以外的其他的合同支付義務(如股利分配);不要求考慮存續期間預期現金流量的確定方法(如根據淨利潤或淨資產);不要求該類別工具的所有特徵均相同,僅要求清算時按比例支付淨資產份額的特徵相同。
3、特殊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其他條件。
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除應當具有上述1和2所述特徵外,其發行方應當沒有同時具備下列特徵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1)現金流量總額實質上基於企業的損益、已確認淨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響)。(2)實質上限制或固定了工具持有方所獲得的剩餘回報。
在實務中的一些安排下,股東將實質上的企業控制權和利潤轉讓給非股東方享有。例如,甲企業可能與乙企業籤訂包括資產運營控制協議(乙企業承包甲企業的運營管理)、智慧財產權的獨家服務協議(甲企業經營所需智慧財產權由乙企業獨家提供)、借款合同(甲企業向乙企業借款滿足營運需要)等系列協議,將經營權和收益權轉移到乙企業;同時,甲企業股東還可能與乙企業籤訂股權質押協議和投票權委託協議等,將甲企業股東權力轉移給乙企業。在這種情況下,甲企業形式上的股份已經不具有權益工具的實質。因此,本章規定的特殊權益工具,應當排除存在上述安排的情形。
當然,實務中的情況比較複雜。例如,合夥企業的合伙人除了作為企業所有者外,通常也作為企業僱員參與經營,並獲取勞動報酬。這類勞動合同也可能形成對企業剩餘回報的限制。為避免企業誤判,在運用上述條件時,對於發行方與工具持有方籤訂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條款和條件與發行方和其他方之間可能訂立的同等合同類似,不應考慮該非金融合同的影響。但如果不能作出此判斷,則不得將該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下列按照涉及非關聯方的正常商業條款訂立的工具,不大可能會導致滿足上述特徵要求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無法被分類為權益工具:
(1)現金流量總額實質上基於企業的特定資產;
(2)現金流量總額基於企業收入的一定比例;
(3)就職工為企業提供的服務給予報酬的合同;
(4)要求企業為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支付一定報酬(佔利潤的比例非常小)的合同。
4、特殊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的處理
由於將某些可回售工具以及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列報為權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負債是金融工具列報準則原則的一個例外,即不允許將該例外擴大到發行方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少數股東權益的分類。因此,子公司在個別財務報表中作為權益工具列報的特殊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八)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之間的重分類
由於發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境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可能會導致已發行金融工具(含特殊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發行方原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類為權益工具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金融負債,以重分類日該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重分類日權益工具的帳面價值與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權益。
發行方原分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類為金融負債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權益工具,以重分類日金融負債的帳面價值計量。
(九)收益和庫存股
1、發行方對利息、股利、利得或損失的處理
將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劃分為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決定了發行方對相關利息、股利、利得或損失的會計處理方法。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於金融負債的,相關利息、股利、利得或損失,以及贖回或再融資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等,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於權益工具的,其發行(含再融資)、回購、出售或註銷時,發行方應當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發行方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發行方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應作為利潤分配處理,發放的股票股利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
與權益性交易相關的交易費用應當從權益中扣減。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費用。只有那些可直接歸屬於發行新的權益工具或者購買此前已經發行在外的權益工具的增量費用才是與權益交易相關的費用。
利息、股利、利得或損失的會計處理原則同樣也適用於複合金融工具,任何與負債成分相關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任何與權益成分相關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損失應計入權益。發行複合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也應當在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之間按照各自佔總發行價款的比例進行分攤。
2、庫存股
回購自身權益工具(庫存股)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不得確認金融資產。庫存股可由企業自身購回和持有,也可由集團合併範圍內的其他成員購回和持有。其他成員包括子公司,但是不包括集團的聯營和合營企業。此外,如果企業是替他人持有自身權益工具,例如金融機構作為代理人代其客戶持有該金融機構自身的股票,那麼所持有的這些股票不是金融機構自身的資產,也不屬於庫存股。
如果企業持有庫存股之後又將其重新出售,反映的是不同所有者之間的轉讓,而非企業本身的利得或損失。因此,無論這些庫存股的公允價值如何波動,企業應直接將支付或收取的任何對價在權益中確認,而不產生任何損益。
3、對每股收益計算的影響
企業應當按照第二十八章每股收益的規定計算每股收益。企業存在發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計算每股收益時,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在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不應包括其他權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對於發行的不可累積優先股等其他權益工具應扣除當期宣告發放的股利,對於發行的累積優先股等其他權益工具,無論當期是否宣告發放股利,均應予以扣除。
基本每股收益計算中的分母,為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股數。
對於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的其他權益工具,在計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時,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不應包含根據可參加機制計算的應歸屬於其他權益工具持有者的淨利潤。
(2)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企業發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轉股條款的,即存在潛在稀釋性的,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考慮的因素與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相同。
二、複合金融工具
企業應對發行的非衍生工具進行評估,以確定所發行的工具是否為複合金融工具。企業所發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對於複合金融工具,發行方應於初始確認時將各組成部分分別分類為金融負債、金融資產或權益工具。企業發行的一項非衍生工具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的,應於初始計量時先確定金融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權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再從符合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中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作為權益工具成分的價值。
可轉換債券等可轉換工具可能被分類為複合金融工具。發行方對該類可轉換工具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在可轉換工具轉換時,應終止確認負債成分,並將其確認為權益。原來的權益成分仍舊保留為權益(從權益的一個項目結轉到另一個項目,如從「其他權益工具」轉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可轉換工具轉換時不產生損益。
2、企業通過在到期日前贖回或回購而終止一項仍具有轉換權的可轉換工具時,應在交易日將贖回或回購所支付的價款以及發生的交易費用分配至該工具的權益成分和負債成分。分配價格和交易費用的方法應與該工具發行時採用的分配方法一致。價款和交易費用分配後,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分別根據權益成分和負債成分所適用的會計原則進行處理,分配至權益成分的款項計入權益,與債務成分相關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3、企業可能修訂可轉換工具的條款以促成持有方提前轉換。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轉換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轉換則支付額外的對價。在條款修訂日,對於持有方根據修訂後的條款進行轉換所能獲得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與根據原有條款進行轉換所能獲得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企業(發行方)應將其確認為一項損失。
4、企業發行認股權和債權分立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所發行的認股權符合有關權益工具定義的,應當確認為一項權益工具(其他權益工具),並以發行價格減去不附認股權且其他條件相同的公司債券公允價值後的淨額進行計量。認股權持有方到期沒有行權的,應當在到期時將原計入其他權益工具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三、永續債的會計處理
(一)永續債發行方會計分類應當考慮的因素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的會計分類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以下簡稱會計分類)時,應當根據本節的規定並同時考慮下列因素:
1、關於到期日。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以合同到期日等條款內含的經濟實質為基礎,謹慎判斷是否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1)永續債合同明確規定無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況 下均無權要求發行方贖回該永續債或清算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永續債合同為規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時規定了未來贖回時間(即「初始期限」)的:
1)當該初始期限僅約定為發行方清算日時,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但清算確定將會發生且不受發行方控制,或者清算發生與否取決於該永續債持有方的,發行方仍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當該初始期限不是發行方清算日且發行方能自主決定是否贖回永續債時,發行方應當謹慎分析自身是否能無條件地自主決定不行使贖回權。如不能,通常表明發行方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關於清償順序。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考慮合同中關於清償順序的條款。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1)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劣後於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與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處於相同清償順序的,應當審慎考慮此清償順序時否會導致持有方對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合同義務的預期,並據此確定其會計分類。
3、關於利率跳升和間接義務。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考慮「間接義務」。永續債合同規定沒有固定到期日、同時規定了未來贖回時間、發行方有權自主決定未來是否贖回且如果發行方決定不贖回則永續債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遞減」)的,發行方應當結合所處實際環境考慮該利率跳升條款是否構成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如果跳升次數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頂」)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總幅度較小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構成間接義務;如果永續債合同條款雖然規定了票息封頂,但該封頂票息水平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構成間接義務。
(二)關於永續債持有方會計分類的要求
除符合第七章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適用範圍外,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持有方在判斷持有的永續債是否屬於權益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本章第二節和第三節的相關規定。對於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 將其分類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在符合條件時對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初始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對於不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將其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判斷永續債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時,持有方應當謹慎考慮永續債中包含的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