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吃珍稀動物犯法嗎?說來你可能不信,不犯法。
你是不是以為我吹牛呢?還真不是。熊貓鎮文。
先給大家一個情景
在一個下雪的冬天,我已經20天沒吃沒喝了,窮得一件衣服都穿不上,天寒地凍,我還套著件短袖在戶外野外生存。沒辦法了,我只能見啥吃啥了。在這種情況下,我見到了一隻熊貓,一番搏鬥後,把它吃掉了,雖然從客觀上來看我確實已經故意殺害了瀕危珍稀野生動物,但是這卻屬於違法阻卻。也就是說,一個人雖然在實施或者行為上違法了法律,但是由於某種原因,他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這在我國刑法中的規定叫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們的人身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更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也就是說,在一個人都快餓死的情況下,已經處於真正發生的危險了,他只有依靠捕獵野生動物,吃掉它才能活下去。這是符合我國法律中緊急避險的規定的。
然而在實踐中會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你要如何證明你真的快餓死了呢?光這一點就很難證明。其次,你都快餓死了還有力氣去和野生動物搏鬥嗎?我覺得自己被吃掉的概率反而比較大。
所以,雖然說你快餓死了,這種行為不犯法,但是不建議嘗試。生命誠可貴,別瞎搞。
如果老虎咬你,你能弄死老虎嗎?
另一個有點相似的問題,假如你去到了一個野生動物園,由於管理疏忽一隻老虎向你衝過去,為了保護自己小命,頓時武松附身,把老虎打死了。你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當自己的生命受到野生動物威脅的時候,我們很容易想到另一個詞—正當防衛。老虎打我,我打它,這不是正當防衛是什麼?
事實上,在法律中,正當防衛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損害不法侵害者本人的行為,這個關鍵是人,也就是說,正當防衛的對象是人,對動物則是不成立的。更多情況下,野生動物傷害你,是出於天性的驅使。反正,人的法律是不能制裁野生動物的。
所以,當代武松你,擊斃了一隻奔向你的老虎。保護你的權益的是上面提到的緊急避險。也就是說你為了保護較大的權益,而犧牲了較小的權益。
有的人又有疑問了,為什麼野生動物的權益就比人的權益低呢?實際上,法律常識裡人命是高於一切的,而野生動物則是屬於公共財產,人命健康權高於財產權,所以符合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的成立
我們把緊急避險的含義說得很清楚了,然而,緊急避險在現實中的成立是很難證明的,尤其是在這種野生動物相關的案例中。否則,很多偷獵的人會藉此來掩蓋自己的意圖。
2009年,有2個西雙版納的村民進山打獵,發現了兩個大東西,開了一槍,打死了一隻老虎,直接拉回村吃掉了。後來開槍的村民獲刑12年,共罰了48萬;同行的村民和吃肉的村民均罰款。
有的人進山的目的就是為了偷獵,受到野生動物襲擊的時候,把野生珍稀動物打死了,這算得上是緊急避險嗎?完全不是,這是故意偷獵罪。
還有,如果你被老虎咬了一口,然後老虎走了,這時候你拿起獵槍來了一彈,算是緊急避險嗎?不是。
最麻煩的還是,你究竟要如何證明自己真的處於非常危急的時刻呢?比如你在山上看到一頭老虎,老虎尚未發現你,但是你感覺很害怕,先把老虎弄死了。你還是要坐牢的哦,老弟。
小結:
說起來可能有點難以置信,當你快餓死的時候,吃了一頭熊貓,是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這叫緊急避險。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因為你很難證明自己的飢餓狀態,而且快餓死的時候搞到一隻野生動物也沒人信你。
事實上,法律規定的都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野生動物嚴格上來說是社會的公共財產。而人的生命又是高於財產的,所以當人的生命真的受到威脅的時候,就算是緊急避險了。然而,緊急避險在現實的操作中沒有我們說起來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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