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期間,男方狂發" 520、1314 "紅包,還匯出 6.7 萬元給對方購物,分手之後,男子一紙訴狀要求討迴轉出的款項。
事情是這樣的!
女子熊某曾在丁某經營的餐廳當店長,雙方因此機緣確定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丁某不僅給熊某發工資,還經常向熊某發放金額為 520 元、1314 元的紅包。2019 年的"雙十二",丁某還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熊某轉帳 5.2 萬元和 1.2 萬元。
然而,2020 年初,雙方感情告急還撕破了臉,丁某一氣之下將熊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熊某返還 2019 年"雙十二"的借款 6.7 萬元。
丁某認為,那些錢是熊某找他借的,請求返還。而熊某稱,這是丁某自願贈與。到底算是出借還是自願贈與,這成了爭議焦點。
此案審理過程中,熊某及其律師在廣東,因疫情影響不便來晉江參加庭審。陳埭法庭受理此案後通過網際網路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庭審過程中,熊某抗辯本案轉帳是丁某因雙方的戀愛關係自願向其提供的贈與,不應返還。
陳埭法庭經過審理查明,丁某雖然提供了轉帳的流水明細,但並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故僅憑丁某的轉帳記錄並不能證明雙方借款合意的達成,且熊某的抗辯足以反駁丁某的主張,丁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為此,法庭認定,本案借貸關係無法成立,依法駁回原告丁某的訴訟請求。
經辦法官認為
現實生活中,一方向另一方轉帳,可能存在多種目的或用途,僅憑轉帳憑證只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經濟往來,不足以證明該款項是借款。
近年來,晉江法院審理不少情侶經濟糾紛,戀愛時一般雙方都對轉帳行為不持異議,但對於是否借貸關係,關鍵在於是否有明確借貸"合意"," 520 元"" 1314 元"" 666 元"等特殊金額的轉帳符合一般人的贈與認知,分手時能不能主張返還,關鍵在於"借貸"關係的認定,如果確實是借貸,請一定要在轉帳時備註或留言清楚,否則有可能面臨"人財兩空"的尷尬情形。
來源:晉江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