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涉案物品手機、電話卡、銀行卡等。
大洋網訊你還在為了幾百元的蠅頭小利出賣自己的銀行卡,成為電信詐騙的幫兇嗎?昨日,廣州市公安局召開發布會通報開展「斷卡」行動成效,並提醒市民:非法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帳戶(卡)、電話卡的行為均涉嫌違法犯罪,即日起至12月31日,曾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帳戶(卡)、電話卡的個人或單位,要主動前往銀行、通信運營商網點註銷相關銀行帳戶(卡)、電話卡。註銷後,將根據情節輕重,或可免除處罰。
「斷卡」行動重點打擊2類團夥3類人員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離不開銀行卡、電話卡(簡稱「兩卡」),組織開辦、冒用他人身份開辦、非法買賣「兩卡」的黑灰產業已成為助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最大幫兇。
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彭風華介紹,當前全國公安機關聯合有關部門正在開展「斷卡」行動,廣州警方在「斷卡」行動中重點打擊2類團夥:電話卡帶隊、收卡、販卡團夥;銀行卡開卡、帶隊、收卡、販卡團夥。重點打擊3類人員:長期專門從事「兩卡」收購販賣人員;與東南亞詐騙團夥等境外團夥直接勾連人員;將「兩卡」郵寄至境外的物流公司和中轉站人員。
據悉,自9月7日「斷卡」行動開始以來(截至11月25日),廣州警方共核查公安部下發「兩卡」線索54批5129條,共抓獲涉「兩卡」違法犯罪嫌疑人1744名,包括收購販賣「兩卡」人員522名,物流及中轉人員22名,行業「內鬼」4名,擴線偵查抓獲的上家或同案108名;累計摧毀作案團夥35個,核破案件1228宗;打掉販賣、中轉涉案「兩卡」窩點69個。
目前廣州市開戶的個人銀行卡線索數環比實現了下降,涉案銀行卡從9月份日均125張下降至11月日均38張,開展「斷卡」行動的整體效果已經得到顯現。
處置3.9萬張銀行卡,關停158萬張電話卡
據介紹,「斷卡」行動以來,除了重拳打擊外,廣州警方更著眼於重點整治涉案「兩卡」,積極開展「去存量、控增量」工作。
銀行卡方面,根據公安部今年以來下發的涉案銀行卡信息,除封停直接涉案的帳戶外,聯合多家銀行對3195個同開戶人「套卡」帳戶進行封停或非櫃面功能處理,同時篩查出今年新開戶的3.9萬張銀行卡進行不收不付處置。
電話卡方面,今年以來聯合運營商排查並關停可疑涉案號碼158萬個,其中廣州移動公司累計關停120萬個號碼,聯通公司累計關停38萬個號碼。同時,發現涉電詐新開電話卡6330個,均已封停。
目前,省公安廳聯合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針對廣東省出租、出借、買賣銀行卡及帳戶的涉案單位和個人出臺懲戒機制,對被懲戒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在廣東省內開立的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以及支付帳戶的所有業務,不得為其在廣東省內新開立帳戶。省通管局聯合省公安廳最新出臺了懲戒辦法,對不良信用通信用戶名下的所有電話號碼、固話號碼、無線上網卡等通信業務一律先行全部關停,被關停後未經公安機關許可不得恢復,5年內不得為其辦理通信產品新入網業務並將其個人或單位信息向社會公布。
依據規定,廣州警方聯合金融、通信管理部門分別在全國、全省範圍內,對1601名開設涉案銀行帳戶和74名開辦涉案電話卡的主體實施了懲戒措施,並將2.8萬名開辦「兩卡」嫌疑人列入管控黑名單。
典型案例
業務員「內鬼」用客戶身份開卡
「卡頭」路邊挖「地洞」埋卡交易
9月28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發現一個位於白雲區的黑卡窩點,迅速開展打擊,在白雲區太和鎮某出租屋抓獲某通信運營商「內鬼」鄧某、鄺某,隨後又抓獲收卡人馮某。經查,鄧某、鄺某在「廣州市×辰物流公司」(運營商外包公司)任業務員期間,利用該運營商工號,在為網購電話卡的客戶送貨上門時,以欺詐的方式利用客戶的身份資料多實名認證一張電話卡,並將此類電話卡15張轉賣給受「卡頭」指示收卡的馮某,獲利1500元。
刑警支隊順藤摸瓜,於11月9日凌晨在黃埔、花都區等地開展統一收網,打掉一個以「卡頭」邵某為首的電話卡收卡、販卡團夥,抓獲嫌疑人7名,繳獲作案小汽車1輛、GOIP設備1臺、手機及手機黑卡一批,核破公安部下發線索案件近200宗,涉案金額超1000萬元,徹底斬斷了一條從廣州向東南亞寄售電話卡的渠道。
辦案民警介紹,「卡頭」邵某受雲南上家指示,為其收集手機黑卡。邵某從收卡人匯集收來的電話卡後,在黃埔區某公路旁的草叢中挖一個地洞,然後將電話卡埋藏在洞中離開。埋好之後拍照發給上家,上家再派人去取卡,並將錢埋回在洞中,以完成交易。據悉,該團夥通過這種「埋地雷」的方式每次供應電話卡約100多張,每張電話卡可獲利150元左右,今年初以來已交易1萬餘張電話卡。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醒
一、非法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帳戶(卡)、電話卡的行為均涉嫌違法犯罪。
二、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曾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帳戶(卡)、電話卡的個人或單位,要主動前往銀行、通信運營商網點註銷相關銀行帳戶(卡)、電話卡。註銷後原出售、出租、出借「兩卡」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情節輕微的,可依法不予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於在規定期限內不註銷、不主動收回開戶的個人(單位),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三、一旦發現他人有買賣銀行帳戶、支付帳戶和個人電話號碼的不法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李棟通訊員柯貞煊、張毅濤、陳玉敏
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蘇韻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