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澳洲日前收到一篇讀者來稿,就雪梨林家血案的種種細節提出疑問。本著各抒己見的原則,現全文轉載如下:
令人震驚的2009年雪梨林家血案,7年半後經過四次審訊終於在2017年1月12日有了結果,雪梨一個陪審團以11:1大多數裁決認定疑犯謝連斌有罪,獨自謀殺了他妻子的哥哥一家5口人。從案發就懷疑謝,警察在案後22個月逮捕了他。第一二審都因故早期中斷,第三審歷經9個多月創造了澳洲記錄而在2015年底流產,陪審團無法達成認定。一直堅定支持丈夫的謝妻在四審陪審團認定之後暗示將會上訴,法院也釋放了一部分音像證據。作為一直跟蹤,討論,懷疑這案子的一群人之一員,覺得此案疑點多多,很可能是個冤案,特編輯此文列出諸多疑點與吃瓜群眾分享。
(圖片來源:今日澳洲)
作者吃瓜群眾一枚,與謝素不相識,毫無瓜葛,不存在血緣,姻親,僱傭,同事,同學,金錢或其他任何關係。謹此聲明。
1. 第一,二,三審的檢察官Mark Tedeschi 在每審開庭首日都指控謝,策劃與證人A通過一個叫Harry的腐敗警察,到一間殯儀館裡一個亞洲毒販屍體採取DNA材料,再種植到林家血案兇場,以嫁禍他人,洗白自己。這新聞鋪天蓋地,澳洲內外足有超30家中英媒介報導或轉載,見到的人都認為這案子鐵定無疑了。可是第三審中期一直配合警察從謝那裡套證據的與謝同獄的一囚犯證人A,上庭作證卻說,檢察官指控謝關於殯儀館DNA的所謂B計劃的全部細節,來自於一直跟他談話的警員,證人A被要求轉告謝這個計劃,再錄下謝的反應 !
可見這案子的控方先聲奪人,控制媒介,歪曲事實,對參加四個審訊的60名陪審員都進行了重複的洗腦。一旦戴上了有色眼鏡,一切都難於不變色了。
2. 2009年7月18日 案發
2009年7月23日 第一次車庫檢查 沒有發現2cm x 0.6cm 的汙跡
2009年8月初 一批物件從兇場搬到謝家車庫存放
2010年5月13日 第二次車庫檢查 發現2cm x 0.6cm 的汙跡
上列的案發後10個月第二次車庫檢查發現了2cm x 0.6cm 的汙跡,後來在其中發現含4個受害人DNA片段。這證據成為謝定罪的關鍵證據。警方指控案發當晚回家後謝的兇器或血衣上的血滴到車庫地面形成了這個汙跡。
但是四審陪審團定罪以後才挖出來的一篇舊新聞,發現其實還存在如上列的第一次車庫檢查,這信息可能顛覆以上證據。
這新聞說,案發後5天,應鄰居關於謝家車庫附近有奇怪斑點的報告,警察移走謝家三口,對謝家進行了5個小時,涉及「每個角落」,使用專門檢測DNA物質的紫外線探測儀的仔細檢查,沒有發現任何可疑東西,離開時帶走了垃圾桶和屋子附近的一個樹枝。那時候警察正四處尋找兇殺武器,血衣和汙跡疑點,謝也被升格為首要疑犯(警察案發2天後快速排除另一匪幫涉案嫌疑,見後),警察還知道了謝在案發當天早晨clean garage 這一事。照理這第一次檢查應該是有備而去,仔細認真和徹底的,而專門檢測含DNA物質即使是含微量DNA的紫外線探測儀也不可能漏檢了2釐米x 0.6釐米這麼大,含DNA物質的汙跡。
更合理和明顯的解釋是,第一次檢查時,這汙跡不存在於謝家車庫地面。這汙跡是第一和第二次車庫檢查之間種植上去的。
案發後約2-3周,警方完成兇場林宅檢查之後,封宅之前從林宅搬走了一批家私物件到謝家車庫存放。這批東西中,很有可能就包含著一件蘸上兇場DNA材料再將其種植到謝家車庫地面的物件。看過了兇場四處血跡斑斑的照片,就會相信這種可能性是實在地存在的。當然還有別的可能。
3. 2012年底初審法庭法官John Andrews認為謝案證據不強而批准了謝的保釋申請,但DPP立即以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的唯一嫌疑人為由將謝繼續關押。後來我們知道,在這段時間有一謝的同監獄囚犯正與警方配合套取控謝證據。這被稱為證人A的西人囚犯,已經至少坐了18年牢,在牢裡度過他成年時間的大部分,2015年9月上庭出證後就被釋放不久又犯罪回牢。他詐騙,搶劫,販毒,暴力襲人和威脅攻擊一女獄警,是個名副其實的職業罪犯。他在法庭上說,就謝案協助警方,他得到了4000澳元和刑期減短,他承認做這事純粹是為了自己考慮。為謝案他與警察交談了超過200次,與謝談了21 次,錄下了6段錄音。可是錄音裡據記者報導,都是證人A講了一通,謝答與 yeah,no worry或no problem. 法官Elizabeth Fullerton對三審陪審團說,證人A的證詞只有一部分在錄音裡出現,其餘的只是他自己說的。她認為法庭不接受,疑犯向證人A承認了殺人這件事。
問題是,不得不啟用這樣一個罪犯做證人的警方,是不是在心裡承認,控謝的其他證據總量不足呢?
(圖片來源:今日澳洲)
4. 警察從案發一開始就跟蹤監視謝,22個月後逮捕他,指控他獨狼行兇。因為沒有發現任何他有同夥的跡象和邏輯。
兇殺現場發現了40幾個血鞋印,其中20幾個可被辯認為符合包括ASICs鞋的共4種鞋鞋印,謝有ASICs鞋就給對上了。可是另外約佔一半的20來個難於辨認的血鞋印,為什麼就不可以是屬於另一雙老舊的鞋子呢?控方後來只講前面那20幾個鞋印,很多人都不知道還有另20個鞋印。其實早期的警察估計是有2個兇手。有一篇報導還講了受害人的創口顯示有2種鈍器在運行,其中一個使得傷口呈V字型。
5. 警方指控獨狼兇手先殺了林暋和妻子Lily,再另一成人Lily的妹妹Irene,最後是9歲和12歲的2 男孩 Terry和Henry,這符合先強後弱,先近及遠考慮。可是四審時爆出了警察在2男孩房間採取的全部70多個血樣本裡,沒有發現姨媽Irene的DNA !檢察官Tanya Smith解釋說這結果是因為警員沒有將房間的每一寸表面進行檢查 !
6. 現場Irene的房間牆壁上有明顯的血繩印,2個受害者身上也有明顯的勒痕。辯方律師指出這是兇手不止一人的另一個證據。但警方認為,獨狼兇手使用了一件綁於一條繩子的錘子做武器,所以留下了繩印。那是毛利人使用的短繩系腕短錘,還是流星錘? 前者明顯不可能因繩子太短了,後者請讀者自行判斷。
(圖片來源:今日澳洲)
7. 護士的可信度在澳人歷年評價排名總在前1,2名。受害林家的一位退休護士鄰居在法庭上書面出證,案發那天凌晨4時許,她醒來聽到屋外有亞洲男人低聲對話,門外的自動燈被觸亮後聲音就沒了,代之是離去的腳步聲。另一個鄰居也上庭作證說,當晚附近的狗叫聲不斷,一直到一部車啟動並開離之後。警察卻指控謝行兇之後徒步回家。
8. 首先發現現場的謝夫婦和後來到達的2名特警都沒有發現男主人林暋的屍體,當天雪梨的新聞報導都說林暋是可疑兇手,殺人在逃。下午才在床上發現被藏在被子底下的林暋的屍體,警察大呼上當,趕緊查機場出境名單。這裡的問題是,林暋的屍體是否是特意包埋的,為什麼四個人都沒看出來? 如果是,被定罪的謝有什麼必要花寶貴的時間做這件事?
9. 林家血案發生的2個月前,林暋目擊了發生在他書報店對面的一起銀行載款車武裝搶劫案並上庭作證,還上了電視露面。血案發生後2天,警方公開排除了這幫匪徒涉案的可能:這幫人除了2個在逃海外,別的在我們眼皮底下。而到了林家血案之後的10個月,警察才抓到劫匪中的2個。懷疑警方是為了推卸缺乏對證人應有的保護而致血案的責任。我認為警察起碼是太大意了,這樣做分明忽略了那2人用假護照假面具潛回雪梨取走贓款再殺人報復的可能。就在1年多後也就在雪梨機場,有人用別人護照入關,再驅車到Perth 殺人之後,由原路經雪梨出境逃走了。若不是他的車在Perth附近被交通警察無意中攔下再拍照,這個案子也可能變成冤案或懸案。
如果這兩歹徒是林家血案兇手,則圓滿解釋了現場的一切,包括2女性屍體被凌辱;林暋屍體被過度施暴報復;兇器不是難於帶入海關的手槍而是在沒有錄像監控的亞洲雜貨店都可以買到的錘子和繩子;兇場既不像是職業殺手又不像是獨狼殺手所為而恰好可以由這2報復暴徒解釋;林暋屍體被特意包埋等到幾個鐘頭後才發現,為兇手逃走贏得了時間,雖然包埋屍體沒有一開始不被發現的確定性,但這麼大的現場涉及3個房間的5個人,首先發現現場者為了顧及全場而沒加認真檢查的可能性是確實存在的,乘早班機可以在中午就到達印尼或別的亞洲國家的某機場。這還可以解釋疑點4,5,6和7.
10. 案發後不久警察和媒介就公開懷疑謝了,謝被中文報報導了幾次回應記者就這事的提問:身清自然清。辯護律師在初審法庭上說,自被懷疑到被捕的近2年裡,謝回廣州3 次都依時歸澳,沒有逃跑。請讀者試著認真穿上兇手的鞋,你真的是五重兇殺的罪犯,警察在追查你了,當你為唯一疑犯不查別人就光追查你了,抄你的家了,在你心裡,不管你做得如何乾淨,警察最後不抓你的機會是多大? 不是零嗎?你不逃了再說嗎?
11. 警察在謝家秘密安置了錄像機,再放風懷疑謝家裡的鞋盒了,謝聞風慌忙不擇地剪毀了幾個鞋盒被錄像錄到了,警方把這錄像作為控謝證據,指控謝銷毀了屬於兇殺現場那雙ASICs鞋的鞋盒,銷毀罪證。這裡的問題是,如果謝是無辜的,他就不可能為了自保而做這件事嗎?眼看警方找不到真兇而專做他的案子,終於由以為身清自然清變為怕跳進黃河也洗不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講得通嗎?世上冤案還少嗎?
(圖片來源:今日澳洲)
還有,從現場看得出兇手是獨狼的話必定是老奸巨猾,若兇手是謝的話他可能那麼傻就上套嗎?若謝是兇手的話他應該知道哪個鞋盒屬於那雙鞋,銷毀那鞋盒就是了,有必要銷毀幾個鞋盒嗎?
12. 警察起控謝的另一證據是現場門窗完好,兇手使用鑰匙入門,而謝是除了林家血親唯一擁有鑰匙的。但是在法庭上辯方出示了林暋在案發1-2周前丟了鑰匙四處找的證據。現場檢查也沒有找到Irene和1男孩本來有的的大門鑰匙,很明顯他們的鑰匙也丟失了。
另一點是正因為謝是除了林家血親唯一擁有鑰匙的,這麼尖銳而突出的事實,是不可能被這精心蓄謀並完美執行了這5人兇殺,不留痕跡,不驚動鄰居的兇手所忽略的。謝若是兇手,完事後撬門製造門被撬而入跡象來保護自己應該是必不可少的一步。而門窗完好的事實,是不是可以反證他不可能是兇手呢?林宅大門是凹進去的,不朝向任何鄰居的門窗,撬門技術網上可以輕易學到,幾分鐘不出太大聲響就可以把門撬開。這相對前面的5人兇殺是小菜一碟,其實有警員證實窗戶也可能是入口。
13. 林暋的書報店還經營keep me posted 的出租郵箱生意,聯邦警察在2002-2007年間9次截獲了從海外寄到其中一個郵箱的毒品。林家血案發生後不久林姝收到一封匿名勒索信,說林暋就是因為欠錢才被收拾的,要林姝補還10幾萬澳元。林姝把信交給警方了,但沒有後續消息。林家血案至少還有3-4個不同的可能線索。我懷疑警方很可能一開始就認定謝是兇手,而放鬆了其他線索的認真追查,喪失了時機。
14. 兇場查不到謝的絲毫痕跡,沒有DNA。警方指控謝在行兇前切斷電源,但在電錶箱上發現的一個手印DNA卻證明不屬於謝。警方還說現場證據說明2男孩臨終前與兇手做了殊死搏鬥,但在他們手上發現的毛髮,卻無法與謝和5受害人相連。案發後警察多次與謝近距離接觸,沒見到關於謝身上有抓痕的報導和指控。大孩子Henry 的褲子上也發現不屬謝,也不屬5受害人的男人DNA。警察還在兇場林宅driveway 發現3個香菸菸頭,而林家人和所有親戚朋友都不抽菸。
15. 指控謝殺人的動機學一直很弱,難於服人。2012年底初審時控方還承認不知道謝的動機,有了證人A配合之後就強行上馬,2014年初第一審時指控謝謀財害命和妒忌嫉恨而殺人,第二審時又加上有性動機。第三審時又把謀財害命從動機中去除,因為警方自己發現的信息表明謝遠不是一開始認為的那樣窮,甚至比受害者林暋還有錢,不可能為書報店生意那一點最後也根本輪不到謝的財產而殺5個人。但其實另一動機妒忌嫉恨也是基於並與謀財害人相連的一件事,沒了後者,還哪有前者呢?謝家把墨爾本的250座自助餐廳賣了好價錢,根本不是原來警方和媒介認為的因為移民局拒批他的幾個廚師擔保移民申請而關閉生意,搬到雪梨之後就買了現在的房子和另一間unit,據警察披露,不借房貸。警方查到那幾年謝從廣州調了70幾萬澳幣到雪梨,還一次從雪梨匯了1百萬澳幣到廣州,謝還借給林老太親戚一筆錢做生意。辯方律師和林姝說謝一家那幾年依靠以前的投資和炒股票,經濟上過得去。這看上去是合理的說法。法官Elizabeth Fullerton最後在她的判詞裡也承認,控方提出的兇手兇殺動機學不令人信服。
16. 警方指控謝殺人的第三個動機是因性殺人,因為第二審林家唯一倖存者孤女上庭披露謝性侵過她,也因為兇殺發生於孤女隨學校海外遊不在家的時候。但孤女同時也堅稱她認為謝不是殺人兇手。警方並沒有就這事起訴謝,而是用這件事影響審訊謝五重殺人罪的陪審團。我認為謝的五重殺人罪本來應該由法官而不是陪審團組成的法庭來審判,只有法官的法庭就是專門為類似謝案的案子而設計的。與普通人的陪審員不同,法官冷靜客觀,不易因別的因素而偏離主題,不易把一個未經審判的性侵罪乾脆定為五重殺人罪。
17. 控方一開始指控謝的目的是滅門,但後來諸多證據使這說法明顯講不通,又改口指控謝的目標是林暋或者林暋夫婦,另3人是不得不順帶殺的。但這也講不通。三審的辯護律師指出,如果殺林暋,為什麼不用更方便省事的辦法,譬如在他每天不誤的清晨分派報紙到別的賣報站的路上下手?還有,案發之前的晚上謝林2家像以往一樣在林老夫婦家用了固定的周五大家庭聚餐,餐後林老太想留大孫子Henry過夜,但謝提醒Henry,第二天有羽毛球練習而把他勸回家了。控方又怎麼解答這事實呢?
18. 謝的妻子林姝指證案發那天晚上謝就跟她在一張床上,沒有離開,她還記得他穿的底褲是綠色的,因為從林老太家聚餐回家晚了,他們凌晨2時才上床。這個謝不在兇場的證據十分關鍵,警察花了大力氣詆毀林姝的可信度,指出第一次和第二次被問及案發那天晚上謝有沒有離開家,林姝的回答不完全一致,一次是肯定的回答,另一次是不很肯定的回答。但實際上第二次回答問題是發生在林姝被警察請喝茶了幾次,威逼配合警察,威脅不然連她也告的情況下,誰敢排除警察的威脅對林姝的內心沒有絲毫的動搖作用? 林姝在庭上解釋說她幾次說話有出入,是因為她的英文不好導致的,這一點也被法院剛剛釋放的林姝在發現現場後電叫000與接線員們交談的一段錄音所證實。使用不適宜的開場白像How are you ,不明白對方重複的簡單清楚的句子的意思,答非所問,講話回答都很快難以避免地導致稍微誤解對方意思的話會答出錯誤的回答,這些都在這段錄音裡表露出來。
(圖片來源:今日澳洲)
警方還指控林姝被謝下藥了,所以她所說關於那天晚上的記憶是不可靠的。但據記者報導,證人A錄下的錄音,說的是證人A的一通講話,謝答與no worry. 這能說明什麼呢?排除得了這是證人A講了非常長的一段話使謝聽煩了最後提到這個問題又加上需要謝回答no worry 的問題再錄下來的嗎?謝若是五重兇殺的罪人,真的會在監獄裡對另一囚犯誇口吹牛嗎?
19. NSW 的DNA專家對汙跡分析的結論是,汙跡含有能與男受害者父子3人DNA相配的DNA片段,而汙跡含的女性DNA不與2女性受害者DNA相配,而且這女性DNA很大可能屬於還活著的的一林家女性。初審法庭法官JohnAndrews 因此說,汙跡女性DNA與2 女性受害者DNA的不相配,使得這基於DNA證據的案子變得更弱。這是因為這結果可以簡單地由活著的林家女性一人,Brenda或林姝,的DNA樣本解釋,根本與兇殺無關。據此他判準了謝的保釋申請。
控方不滿意這結果,除了以特殊條例將謝繼續扣押製造罪犯證人A證據,還把汙跡送到紐西蘭和英國檢驗,明顯得出了一樣不滿意的結果。最後是美國的TrueAllele為控方得出了滿意的結果:汙跡含能與男性父子3人和阿姨Irene DNA相配的DNA !
TrueAllele在美國問世15年,是市場上諸多DNA分析產品的新產品。但包括FBI和國防部超98%的DNA實驗室不用它。TrueAllele 為了保護其商業利益拒絕公開其工作原理或code,受到華爾街日報和眾多人權組織的抨擊。很多法庭拒絕其上庭作證。
我有幾個問題。控方憑什麼不採取自己專家和另2個信得過兄弟國家的結論,一定要用TrueAllele?不公開工作原理使人無法核實其真偽,涉及金錢交易具商業性質更使True Allele作弊作假成為實在的可能,難道控方偏選這樣一個機構來得出自己所要的結論,其中真的沒有貓膩?有充裕的樣本來分析出2女性受害者的詳細DNA,NSW專家在此基礎上得出汙跡含有能與男受害者父子3人DNA相配的DNA片段的同時,得出汙跡含的女性DNA不與2女性受害者DNA相配,難道這種絕對排除的結論可能被徹底調轉 ?
這個案子的蹊蹺之處實在是太多了。四審陪審團定罪之前,除了車庫汙跡,其他所有控方所列對謝的疑點都站不住腳,才會每一步都拖了那麼久,才會到了需要啟用毫無信用的職業罪犯做假證的地步。這案子裡控方無法回答的問題,遠比辯方的多。看得出由於缺乏證據,控方花費了大量精力,無微不至控制媒體,洗腦陪審員,一切都圍繞爭取,影響陪審團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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