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孩在醫院跪地守護病危媽媽」的事件引發社會關注。
「我不懼怕死亡,卻怕你羽翼未豐無人護。」
11月29日凌晨1點30分,病危媽媽袁金麗經搶救無效,在臨泉縣人民醫院去世。孩子報警尋找自己生父。
@胖乎律師整理了事情經過:
袁金麗與孩子父親是事實婚姻關係,未進行結婚登記。
由於孩子身世有懷疑,孩子出生三天後,其父從醫院離家出走,至今未歸。
孩子3歲時,經親子鑑定證明,與其父是父子關係,但是孩子父親不認可。
2016年,其母患乳腺癌,隨後癌細胞擴散至其肝臟等器官。
2020年11月被確診肝癌晚期,29日搶救無效去世。
對於此事件,大家問得比較多的法律問題——
1、一個是孩子的父親是否涉嫌構成遺棄罪
2、一個是孩子的後續撫養問題
1、孩子的父親是否涉嫌構成遺棄罪
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1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服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在事件中的孩子只有11歲,屬未成年人且沒有獨立的生活能力,其父親應當依法對其承擔撫養義務。但孩子父親多年不曾露面,拒絕撫養,在孩子母親去世後,若繼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時,即構成遺棄罪。
有人提出,孩子父母並未依照法律進行結婚登記,孩子父親從法律層面來講,是否判定為其父親?孩子的父親也需要承擔撫養義務嗎?
關於孩子父母的事實婚姻問題,我們來看相關法律解釋。
在我國,1994年以前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關係生活在一起的,才能被稱之為事實婚姻,94年後的只能被稱之為同居關係。其生育子女稱為非婚生子女。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所以,父母雙方雖然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屬於同居關係,但是孩子作為非婚生子女,具有和其他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可以要求自己的父親對自己履行撫養義務。
2、孩子的後續扶養問題
孩子母親已去世,父親拒絕露面,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將如何處理呢?這裡就涉及到孩子的扶養義務問題。
《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婚姻法》第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義務。
據報導,孩子的祖父母均已去世,無具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其外祖父的相關信息不詳。
若其外祖父母均在世且具有負擔能力,將承擔孩子的後續扶養義務;若其祖父母均不在世或者不具有負擔能力,而公安部門如果還找不到孩子父親,那麼孩子將可能被列入事實無人照顧兒童,享受與孤兒類似的政策,後續費用將由政府承擔。
當然,根據《收養法》第17條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所以孩子的相關親屬在自願且具有負擔能力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扶養孩子。
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管孩子的撫養義務最終應該由誰來承擔,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都應當依法為其創造良好的、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其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孩子是感情的產物,在此事件中,孩子卻成了父母雙方感情消失後最大的犧牲品。當父母不需要考試,可是為人父母之後對於孩子的撫養和教育問題,卻值得花一生去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