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劉兆佳:香港司法機關應明確「一國兩制」及新憲制秩序下自身定位

2020-12-24 中國新聞網

專訪劉兆佳:香港司法機關應明確「一國兩制」及新憲制秩序下自身定位

2020-10-22 18:53:36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李駿 責任編輯:李駿

  中新社香港10月22日電 題:專訪劉兆佳:香港司法機關應明確「一國兩制」及新憲制秩序下自身定位

  中新社記者 王嘉程

  「如果香港司法機關不調整心態,明確清晰自己在『一國兩制'及(回歸後的)新憲制秩序下的適當角色和功能,日後會面臨很大問題。」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榮休講座教授劉兆佳,在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如是說。

  從去年高等法院裁定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違憲;到多名被批准保釋的參與暴亂份子棄保潛逃;再到有法官在判詞中對參與暴亂的被告大加讚揚,「修例風波」發生以來,香港司法機構的取態及表現,愈來愈受到社會關注。就此現象,劉兆佳從香港司法問題產生的歷史背景、演變及問題關鍵所在一一進行了拆解。

  歷史背景:中央信任 回歸後司法機構獲更大權力

  劉兆佳指出,回歸之前,香港司法機構的取態比較低調,不會挑戰英國政府及港英政府的權力;且當時的司法機構承認自身在政策方面所掌握的情況和知識沒有政府多,承認政策範疇是政府所長,不會過多介入,一般會尊重政府制定政策及執行政策的權力和權威。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委會)、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會)及相關專家學者當年普遍認為,回歸之後,在香港制度及生活方式不變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會按照回歸前的行為方式,維持低調及自我克制。

  「正因中央和草委會對司法機關的信任,所以放心讓其在回歸後享有更大權力。」劉兆佳解釋說,「更大權力」包括將終審法院設立在香港,讓香港獲得終審權;及在中央授權下,司法機關能夠解釋基本法大部分條文,又因這些條文涉及到公共政策及政治體制等內容,司法機關在回歸後,就可以藉助「解釋」基本法,介入公共政策制定及執行工作。而回歸前,終審法院設在英國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且香港並無一套詳盡的成文憲法。「這就令司法機關潛在(擁有)比回歸前多得多的權力。關鍵就是你如何行使權力,以及行使是否得當。」

  問題演變:自視過高 挑戰中央及特區政府權威

  劉兆佳形容,擁有更大權力後的司法機關取態和定位令人「錯愕」。就在去年,香港特區政府為止暴制亂,引用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時,高等法院原訟庭卻裁判緊急法違反基本法。直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人大法工委)明確表示,緊急法經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劉兆佳指出,「只有中央有權決定香港現行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並予以廢除,香港司法機關並無『違憲審查權』」。

  他又舉例永久居留權案件(吳嘉玲案和莊豐源案),指出香港司法機關往往只根據基本法個別條文作字面解釋,而不理會中央對港政策,對中央政府權力、對全國人大權力不予尊重。劉兆佳直言:「我們的司法機關自視過高,未能理解到基本法在全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未能理解基本法乃貫徹中央對港政策的法律工具,亦未能理解全國人大是全國最高的權力機關,其權力不容挑戰。」

  在香港本地,司法機關對特區政府是否給予尊重亦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乃至影響全港市民的利益。劉兆佳以港珠澳大橋的興建及中環灣仔填海工程為例解釋,司法覆核阻延工程進行後,工程花費大大增加,香港的發展受到拖延,這就造成全香港人的損失。他表示,回歸後出現的大量司法覆核案例,令司法機構某種程度上過度插手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執行過程,從而可能致使特區政府、以至全港市民需付出更大代價來應付司法覆核的判決。

  關鍵所在:明確定位 清晰認識「一國兩制」及新憲制秩序

  對於如何解決香港司法機關引來愈來愈多質疑、甚至失去政府及市民信任的問題,劉兆佳指出,最關鍵的,是司法機關要明確清晰自己在「一國兩制」及回歸後的憲制秩序下適當的角色和功能。

  第一,司法機關要清晰認識「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背後的歷史背景、中央對港政策,特別是防止香港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第二,司法機關要尊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力,要能夠自我克制,不要把自己看作最重要的維護人權和高度自治的機關,不要試圖侵蝕中央及特區政府的權力;第三,司法裁決無論怎樣用法律語言包裝和解釋,最終都不能與一個普通民眾對法律公平公義的樸素認識偏離太遠。「當愈來愈多人批評司法機關的時候,司法機關應認真反省,究竟有什麼是需要改革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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