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心花路放》正在熱映,寫這篇小文章不是要劇透,因為本人也不喜劇透,會破壞他人初次觀影感覺。不過,這部電影中有一個常識性法律錯誤,如果不指出來,難免有人會被電影誤導。
文藝可以指導(包括誤導)生活,這是沒有爭辯的事實了。對於法律知識而言,相信有不少人得自於電視劇和電影。電影中出現法律錯誤也是經常的事情,而且這也不好責難編劇和導演,畢竟人家也不是專業人員,做電影的主要目的也不是為了法律宣傳。不過,如果這個錯誤是常識性法律錯誤,而且跟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就需要講究講究了。否則,人們會真的以為法律就是那樣規定的,從而誤導了生活,甚至違法、犯罪——這不是危言聳聽。
在電影《心花路放》的剛開始,耿浩(黃渤飾)正在拿著電鋸把家裡所有的物品一分為二,一位律師(郭濤飾)敲門進來,讓耿浩籤離婚協議。耿浩籤了離婚協議之後,被郝義(徐崢飾)帶著出去遊玩散心。在遊玩的過程中,耿浩的前妻打來電話,說自己要再婚了。
籤完離婚協議就代表著離婚嗎?就可以再婚了嗎?這是非常嚴重的常識性法律錯誤。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定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即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自領取離婚證。訴訟離婚,即雙方對以上任何一項達不成一致意見,一方到法院起訴,法院查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情況下,判決離婚。
電影《心花路放》中說的是第一種方式,即協議離婚。不過協議離婚不但離婚協議要雙方籤字,而且雙方親自要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才算辦完。而離婚協議並非雙方籤署了之後就生效,而是雙方辦完離婚登記手續才生效。如果籤了離婚協議,但是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那麼在法律上雙方並沒有離婚,離婚協議也沒有生效。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均沒有約束力。所以,現實生活中我們律師不會像電影中那位律師一樣,找到對方當事人籤離婚協議。因為即使對方籤了,不願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也是無效的,律師的工作屬於無用功。現實生活中,婚姻登記機關經常要求雙方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處籤署離婚協議。
其實不只《心花路放》,許多電影、電視劇片段中也有這樣的情節:
一方經過痛苦抉擇,終於在離婚協議上簽字。這就錯把在離婚協議上簽字當做了決定離婚的法律行為,這是非常錯誤的。
豈止是電影、電視中有這樣的情節,生活中認為籤了離婚協議雙方就算離婚了的人也不少。曾經多次有人跟我諮詢過此類問題:早就籤了離婚協議,後來遇到了合適的人,再結婚需要怎麼辦理手續?有的甚至已經與他人同居,像夫妻一樣生活在了一起。豈不知,他(她)還沒有離婚,怎麼能再婚呢?更糟糕的是,他(她)或者已經涉嫌重婚罪。
看似一個小小的法律錯誤,帶來了錯誤認識可能會讓人在愛情的道路上遇到波折,甚至觸犯刑律,面臨失去自由的風險。這就是為什麼必須寫這篇文章的原因了。
(首次發表於中國智慧財產權律師網www.ipdalvshi.com)